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成长、持续壮大,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烟台市加强高质量市场主体培育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年)》(烟政办发〔2023〕13 号)相关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资金奖励
(一)“个转企”:对当年(从业人员在5人以上或生产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个体户转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的给予资金奖励,期满一年后奖励 3000 元。若“个转企”的企业申报纳入“四上”企业,则同时享受“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金融局)
(二)规上企业培育:纳统当年奖励 3 万元,第二、三年仍在统计部门联网直报库的,并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每年再奖励 1 万元,企业退库当年停止奖励、营业收入增幅未达到20%停止奖励。(责任单位: 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金融局)
二、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对“个转企”和符合培育标准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等方面给予支持。以探索发展“飞地经济”试点为契机,灵活运用省、市赋予的财政政策,鼓励在本地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贷款,对小微及科创企业融资担保实行优惠费率,奖励或补助标准按市级现行政策延续执行。(责任单位:区财政金融局、区经济发展局)
三、提供便捷准入服务
设立专门的“个转企”服务窗口,简化审批程序,为“个转企”提供“无障碍”快捷准入服务。在核发“个转企”营业执照的同时,出具“个转企” 转型证明。对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其字号名称、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等可以通过依法办理变更予以沿用。为进一步方便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可实行属地乡镇(街道、保护发展服务中心)包保代办制。(责任单位: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经营要素支撑
对于符合“个转企”和“四上”企业培育标准的企业,依照“四上”企业相关要素保障政策严格执行,切实做好企业水、电、气供应及合理价格调整,特别是在企业扩大再经营、再生产过程中,帮助企业做好能评、环评、安评、稳评等相关政策的解读和指导等服务工作。(责任单位: 区经济发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等)
上述奖补政策与市级已制定实行的相关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享受最优惠政策执行。
同时,将中小微企业培育成长工作纳入全区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年内每新增 1 个新升规纳统企业的乡镇(街道、保护发展服务中心)和所管辖行业的部门单位在年底目标考核中加 0.5 分, 上限 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