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事项的公告

日期:2026-02-28 10:39 来源:区工委管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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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规定,烟台市人民政府结合建成区规划发展变化,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管控要求及高污染燃料类别进行调整,并印发施行《关于修改〈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长岛综合试验区禁燃区面积为20.67平方公里,范围为南、北长山岛陆上区域。禁燃区内,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外,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或使用高污染燃料制气的项目;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或使用高污染燃料制气的项目,应当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45日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修改《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的通知(烟政字〔2026〕4号)

长岛综合试验区管委

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