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水路运输相关企业:
为全面推进长岛综试区水路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海上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区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了《长岛综试区水路运输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岛综试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
2026年8月14日
长岛综试区水路运输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 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优化水路运输领域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效能,促进水路运输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结合长岛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对水路运输企业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依据信用信息,对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位于长岛综试区的水路客运、港口客运企业进行信用风险等级评定,并依据评定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遵循合法性、客观性、审慎性原则,根据信用评价结果确定信用风险等级,以信用风险等级的高低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信用风险等级划分
第四条为确定统一的监管标准,按照经营主体信用风险由低到高将水路运输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划分为四类:低风险(AA)级、一般风险(A)级、中风险(B)级、高风险(C)级。
第五条信用风险等级是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核心依据。企业同时参与多个信用评价体系的,按其当前最低信用等级确定风险等级。
第六条信用风险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本年度信用等级未确定前,暂按上年度信用等级确定风险等级;本年度信用等级确定后或信用等级发生动态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其信用风险等级。
第三章分级分类监管措施
第七条对信用低风险(AA)级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合理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在业务办理、项目扶持、评优评先等工作中优先考虑。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八条对信用一般风险(A)级企业,实施常规监管:
(一)保持正常监管比例和频次;
(二)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指导。
第九条对信用中风险(B)级企业,实施以下预防性监管措施:
(一)适当提高抽查检查的比例和频次;
(二)针对存在失信风险的领域加强日常监管;
(三)可视情开展警示约谈,督促其整改。
第十条对信用高风险(C)级企业,实施以下严格监管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实行全覆盖检查;
(二)依法依规加大现场检查力度;
(三)限制享受行政许可便利化措施、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和参与评优评先;
(四)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约束措施。
第十一条专项检查、安全生产检查等有特定要求的监管活动,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本细则信用分级分类限制。
第十二条业务科室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本细则,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中,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切实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信用信息管理与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在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中,应当注重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用评价结果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规公开或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建立信用评价异议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信用评价结果或分级分类有异议的,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在满足最短公示期和履行相关义务后,向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核实无误后调整其信用评价结果和风险等级,为企业重塑信用提供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长岛综试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管理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