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7-27 来源:自然资源局
因本人保管不善,将我名下坐落于长岛县海港区143号楼2单元402室的土地使用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土地使用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华先
2026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