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岛志凯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等45户企业:
由本机关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连续两个(含两个)以上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已经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两年(含两年)以上;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长岛综试区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未在社保进行社保缴纳;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和对你单位登记的住所(或营业场所)现场进行了实地核查,通过登记住所(或营业场所)及其他联系方式已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朱安旗 李欣庭 联系电话:0535-3212651
联系地址:长岛综合试验区县府街96号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管理科
附件1:长岛综合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度第三批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2).xlsx
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印 章)
202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