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的规定,请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依法进行年报公示。
请2024年度、2025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于2026年8月4日前补报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并到我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到政务服务大厅依法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企业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对相关企业做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听证告知和行政处罚决定,将在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scjgj.yantai.gov.cn/,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hangdao.gov.cn/。
特此公告。
长岛综合试验区企业年报咨询电话:0535-3212651。
附件:长岛综合试验区2024年度、2025年度未年报企业名单(3).xls
长岛综合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