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10-08 来源:自然资源局
因本人保管不善,将我名下坐落于长岛县大钦岛乡东村宅基地房屋的房产证及登记在我父亲肖喜善(已故)名下的土地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产证及土地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肖宏业
2026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