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长岛渔港等19处渔港
《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庙岛、小黑山保护发展服务中心,区直有关工作机构,区属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市属驻岛有关单位:
长岛渔港等19处渔港《渔港管理章程》已经区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岛渔港管理章程
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
审核: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长岛渔港(以下简称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设施、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位于山东半岛北部长岛综合试验区南长山岛荻沟村西侧海域,向西开敞,北面和西面分别有北长山岛和庙岛遮掩,西北面有小黑山岛、螳螂岛、北长山岛遮掩。水路距蓬莱区直线距离6海里、距大连市旅顺口区直线距离52海里,水路交通便利。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地区,属东亚季风型气候,春、秋、冬季多偏北风,夏季多偏南风,终年不冻;潮汐属正规半日潮,最大潮差2.9米,平均潮差1.09米。
第五条 港区配套水产品加工用地、水产品交易区、渔港综合管理区等后勤服务设施,2020年9月,入选第一批国家级海洋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
第六条 港区陆域北至乐通码头北侧,南至商港线,东至海滨路西侧,西至新港区防波堤的外侧。陆域面积共22.4万平方米。
陆域控制点坐标: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1 | 37°56′07.4″ | 120°43′26.0″ |
2 | 37°56′07.3″ | 120°43′02.4″ |
3 | 37°56′03.1″ | 120°43′03″ |
4 | 37°56′00.7″ | 120°43′03.1″ |
5 | 37°55′57.9″ | 120°43′03.1″ |
6 | 37°55′54.3″ | 120°43′02.7″ |
7 | 37°55′50.4″ | 120°43′02.1″ |
8 | 37°55′39.3″ | 120°43′02.1″ |
9 | 37°55′34.8″ | 120°43′04.7″ |
10 | 37°55′34.3″ | 120°43′04.7″ |
11 | 37°55′33.9″ | 120°43′05.8″ |
12 | 37°55′34.9″ | 120°43′06.4″ |
13 | 37°55′35.6″ | 120°43′05.9″ |
14 | 37°55′35.7″ | 120°43′05.8″ |
15 | 37°55′39.2″ | 120°43′03.7″ |
16 | 37°55′50.4″ | 120°43′03.7″ |
17 | 37°55′52.5″ | 120°43′10.8″ |
18 | 37°55′52.2″ | 120°43′10.9″ |
19 | 37°55′52.3″ | 120°43′11.2″ |
20 | 37°55′52.9″ | 120°43′11.1″ |
21 | 37°55′53.6″ | 120°43′09.3″ |
22 | 37°55′54.3″ | 120°43′10.2″ |
23 | 37°55′54.6″ | 120°43′11.4″ |
24 | 37°55′54.4″ | 120°43′12.6″ |
25 | 37°55′54.6″ | 120°43′12.7″ |
26 | 37°55′54.3″ | 120°43′12.6″ |
27 | 37°55′53.5″ | 120°43′18.3″ |
28 | 37°55′56″ | 120°43′18.9″ |
29 | 37°56′00.2″ | 120°43′18.9″ |
30 | 37°56′01″ | 120°43′19.4″ |
31 | 37°56′01.7″ | 120°43′20.7″ |
32 | 37°56′02.4″ | 120°43′25.5″ |
33 | 37°56′05.9″ | 120°43′25.8″ |
34 | 37°56′06.1″ | 120°43′24.9″ |
35 | 37°56′06.9″ | 120°43′25.1″ |
36 | 37°56′06.9″ | 120°43′25.7″ |
第七条 港区海域总面积176.6万平方米,包括渔港港池、东西向航道和港外锚地。其中渔港港池面积43.5万平方米。
渔港港池具体坐标如下: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1 | 37°55′29.9″ | 120°43′23.4″ |
2 | 37°55′29.9″ | 120°43′03.5″ |
3 | 37°55′33.8″ | 120°43′04.5″ |
4 | 37°55′33.6″ | 120°43′04.7″ |
5 | 37°55′34.4″ | 120°43′06.8″ |
6 | 37°55′40″ | 120°43′03.5″ |
7 | 37°55′50″ | 120°43′03.5″ |
8 | 37°55′52.3″ | 120°43′11.2″ |
9 | 37°55′47.7″ | 120°43′12.4″ |
10 | 37°55′47.9″ | 120°43′12.8″ |
11 | 37°55′48.9″ | 120°43′12.9″ |
12 | 37°55′48.9″ | 120°43′13.3″ |
13 | 37°55′52.3″ | 120°43′12.4″ |
14 | 37°55′51.9″ | 120°43′14.7″ |
15 | 37°55′51.5″ | 120°43′27.3″ |
16 | 37°55′48.2″ | 120°43′29.2″ |
17 | 37°55′47.″ | 120°43′27.9″ |
18 | 37°55′47.5″ | 120°43′28.2″ |
19 | 37°55′47.9″ | 120°43′29.2″ |
20 | 37°55′38.1″ | 120°43′34.1″ |
21 | 37°55′32.7″ | 120°43′35.7″ |
22 | 37°55′32″ | 120°43′28.4″ |
23 | 37°55′31.6″ | 120°43′23.7″ |
24 | 37°55′37.6″ | 120°43′20.3″ |
25 | 37°55′39.2″ | 120°43′19.8″ |
26 | 37°55′39.1″ | 120°43′18.4″ |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八条 本港隶属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长岛综合试验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为本港的港务管理机构,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承担港内安全设施维护、环保设施配备、码头功能区划分、停靠泊位规划标识、进出港船舶调度、船舶和人员作业监管等职责。
第九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水域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监管机构,负责渔船检验、登记、进出港报告、安全检查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防治船舶污染渔港水域监督,渔业航标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海警、海事、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渔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十二条 进港航道为天然航道,平均水深-5米,总长1450米,宽105米。具体坐标如下: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1 | 37°55′01.2″ | 120°42′25.5″ |
2 | 37°55′34.3″ | 120°43′08″ |
3 | 37°55′31.9″ | 120°43′10″ |
4 | 37°54′58.2″ | 120°42′27.5″ |
第十三条 本港有港外锚地一处,平均水深-7.5米,总长1300米,宽880米,主要功能为候潮、待泊、避风等,控制点坐标: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1 | 37°54′29″ | 120°42′25″ |
2 | 37°54′29″ | 120°41′27″ |
3 | 37°54′57.8″ | 120°41′38.7″ |
4 | 37°55′00″ | 120°42′28″ |
第十四条 本港现有渔用岸线长2198米,码头岸线长993米。装卸作业方式以机械和人力作业为主。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五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同意,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六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提前使用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渔船进出港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渔船进出港靠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八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通知港务管理机构登记进出港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十九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二十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核验渔船身份,检查渔船船员持证、消防救生安全通导设备配备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禁渔期内,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二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动态,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三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四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保持VHF15频道值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 船载渔获物宜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渔获物在本港上交易时,有溯源管理要求的,应取得相关合法标签后,方可准予离港。
第二十六条 渔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明火作业期间,施工方及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二十七条 渔船加油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港务管理机构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
渔船加油期间,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污染防治设备。
第二十八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九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非法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港务管理机构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等主体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船舶触碰航道浮标,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损坏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20千米/小时;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三十六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后,须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三十七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三十八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三十九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四十条 港务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四十一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四十二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三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四十四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四十六条 大风红色预警,港务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港务管理机构调度的,及时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七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港区追逐、竞驶;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四十八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第四十九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五十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铭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长岛综合试验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组织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2025年4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长岛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2.长岛渔港港界图
附件1
长岛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名称 | 位置 | 电话 |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南长山街道海港街9号 | 0535-3212315 |
长岛综合试验区 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南长山街道海港街9号 | 0535-3211109 |
附件2
长岛渔港港界图
乐园渔港管理章程
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
审核: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乐园渔港(以下简称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设施、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位于长岛综合试验区海水浴场南部,距长岛客运码头较近,水运交通便利。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地区,位于季风带,夏季盛行东南风,冬季多吹西北风。潮汐属正规半日潮,潮差不大,最大潮差2.9米,平均潮差1.09米。
第五条 渔港码头前沿卸渔区以及码头后方陆域兼作渔货的鲜销场所和水产品交易市场。码头后方已有场地作为临时物资区,满足港区渔船存放渔网、渔箱等渔需物资的仓储需求。
第六条 港区陆域面积0.55万平方米。
陆域控制点坐标: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1 | 37°54′35.6″ | 120°44′1.2″ |
2 | 37°54′32.7″ | 120°44′1″ |
3 | 37°54′32.2″ | 120°43′59.6″ |
4 | 37°54′32″ | 120°43′59.7″ |
5 | 37°54′32.2″ | 120°44′00.4″ |
6 | 37°54′32″ | 120°44′00.6″ |
7 | 37°54′31.9″ | 120°44′1″ |
8 | 37°54′32″ | 120°44′01.3″ |
9 | 37°54′32.1″ | 120°44′01.8″ |
10 | 37°54′31.8″ | 120°44′02.4″ |
11 | 37°54′32″ | 120°44′02.6″ |
12 | 37°54′32.7″ | 120°44′01.2″ |
13 | 37°54′35.5″ | 120°44′01.6″ |
14 | 37°54′35.5″ | 120°44′02.5″ |
21 | 37°54′37.1″ | 120°44′02.7″ |
20 | 37°54′37.3″ | 120°43′59.5″ |
19 | 37°54′35.6″ | 120°43′59.4″ |
第七条 渔港港池面积3.05万平方米,具体坐标如下: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1 | 37°54′35.6″ | 120°44′01.2″ |
2 | 37°54′32.7″ | 120°44′1″ |
3 | 37°54′32.2″ | 120°43′59.6″ |
4 | 37°54′32″ | 120°43′59.7″ |
5 | 37°54′32.2″ | 120°44′00.4″ |
6 | 37°54′32″ | 120°44′00.6″ |
7 | 37°54′31.9″ | 120°44′1″ |
8 | 37°54′32″ | 120°44′01.4″ |
9 | 37°54′32.1″ | 120°44′01.8″ |
10 | 37°54′31.8″ | 120°44′02.4″ |
11 | 37°54′32″ | 120°44′02.6″ |
12 | 37°54′32.7″ | 120°44′01.3″ |
13 | 37°54′35.5″ | 120°44′01.5″ |
14 | 37°54′35.5″ | 120°44′02.5″ |
15 | 37°54′35.4″ | 120°44′03.9″ |
16 | 37°54′29.5″ | 120°44′05.9″ |
17 | 37°54′29.8″ | 120°43′57.2″ |
18 | 37°54′33.5″ | 120°43′57.2″ |
19 | 37°54′35.6″ | 120°43′59.4″ |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八条 本港隶属长岛综合试验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长岛综合试验区南长山街道乐园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港的港务管理机构,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承担港内安全设施维护、环保设施配备、码头功能区划分、停靠泊位规划标识、进出港船舶调度、船舶和人员作业监管等职责。
第九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水域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监管机构,负责渔船检验、登记、进出港报告、安全检查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防治船舶污染渔港水域监督,渔业航标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海警、海事、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渔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南长山街道履行本港经营和安全属地管理职责。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十三条 本港为顺岸码头,长度342米,结构形式为重力式方块结构。码头前沿水深-3米,共12个渔船泊位,能同时提供10艘渔船同时装卸、补给,最大可靠泊80吨级船舶,采用小吊作业的方式装卸货物。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四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同意,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五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提前使用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渔船进出港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渔船进出港靠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七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通知港务管理机构登记进出港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十八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十九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核验渔船身份,检查渔船船员持证、消防救生安全通导设备配备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条 禁渔期内,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一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动态,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二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三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保持VHF15频道值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第二十五条 渔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明火作业期间,施工方及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二十六条 渔船加油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港务管理机构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
渔船加油期间,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二十七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八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非法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港务管理机构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一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南长山街道乐园村村民委员会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等主体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船舶触碰航道浮标,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损坏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20千米/小时;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三十五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后,须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三十六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三十七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三十八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三十九条 港务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四十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四十一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二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四十三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四十五条 大风红色预警,港务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港务管理机构调度的,及时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六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航道追逐、竞驶、锚泊;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四十七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第四十八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四十九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铭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长岛综合试验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组织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2025年4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乐园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2.乐园渔港港界图
附件1
乐园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名称 | 位置 | 电话 |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南长山街道海港街9号 | 0535-3212315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国有资产运营中心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南长山街道县府街27号 | 0535-3212176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南长山街道办事处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南长山街道海滨路272号 | 0535-3211757 |
长岛综合试验区南长山街道 乐园村村民委员会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南长山街道乐园大街68号 | 0535-3212844 |
附件2
乐园渔港港界图
连城渔港管理章程
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南长山街道连城村
审核: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连城渔港(以下简称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设施、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位于长岛综合试验区南长山街道连城村西部,距长岛客运码头较近,水运交通便利。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地区,位于季风带,夏季盛行东南风,冬季多吹西北风。潮汐属正规半日潮,潮差不大,最大潮差2.9米,平均潮差1.09米。
第五条 渔港码头前沿卸渔区以及码头后方陆域兼作渔货的鲜销场所和水产品交易市场。渔港北侧已有场地作为临时物资区,满足港区渔船存放渔网、渔箱等渔需物资的仓储需求。
第六条 港区陆域面积0.9086万平方米。
陆域控制点坐标: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A1 | 37°57′05.2″ | 120°43′38.4″ |
A2 | 37°57′03.4″ | 120°43′42.6″ |
A3 | 37°57′01.9″ | 120°43′41.9″ |
A4 | 37°57′02.3″ | 120°43′40.6″ |
A5 | 37°57′01.8″ | 120°43′39.7″ |
A6 | 37°57′03.3″ | 120°43′36.4″ |
A7 | 37°57′03.5″ | 120°43′36.6″ |
第七条 渔港港池面积2.1949万平方米。
具体坐标如下: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Z1 | 37°57′05.4″ | 120°43′33.9″ |
Z2 | 37°57′02.2″ | 120°43′30.8″ |
Z3 | 37°56′59.1″ | 120°43′40.7″ |
A3 | 37°57′01.9″ | 120°43′41.9″ |
A4 | 37°57′02.3″ | 120°43′40.6″ |
A5 | 37°57′01.8″ | 120°43′39.7″ |
A6 | 37°57′03.3″ | 120°43′36.4″ |
A7 | 37°57′03.5″ | 120°43′36.6″ |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八条 本港隶属长岛综合试验区南长山街道连城村,长岛县连城海珍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港的港务管理机构,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承担港内安全设施维护、环保设施配备、码头功能区划分、停靠泊位规划标识、进出港船舶调度、船舶和人员作业监管等职责。
第九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水域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监管机构,负责渔船检验、登记、进出港报告、安全检查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防治船舶污染渔港水域监督,渔业航标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海警、海事、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渔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南长山街道履行本港经营和安全属地管理职责。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十三条 本港航道长度371米,宽度40米,平均水深-8米,满足渔船双向通航。
航道水域具体坐标如下: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H1 | 37°57′1.6″ | 120°43′32.5″ |
H2 | 37°56′59.4″ | 120°43′29.6″ |
H3 | 37°56′54.4″ | 120°43′28.9″ |
H4 | 37°56′54.5″ | 120°43′27.2″ |
H5 | 37°56′60″ | 120°43′28.1″ |
Z2 | 37°57′02.2″ | 120°43′30.8″ |
第十四条 本港岸线使用长度161米,码头长度161米,码头作业宽度11.3米。码头为重力式结构,码头前沿平均水深-4米,泊位数量为6个。码头装卸作业方式以人工作业为主,以机械装卸为辅。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五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同意,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六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提前使用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渔船进出港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渔船进出港靠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八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通知港务管理机构登记进出港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十九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二十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核验渔船身份,检查渔船船员持证、消防救生安全通导设备配备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禁渔期内,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二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动态,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三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四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保持VHF15频道值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第二十六条 渔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明火作业期间,施工方及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二十七条 渔船加油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港务管理机构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
渔船加油期间,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二十八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九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非法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港务管理机构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长岛县连城海珍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等主体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船舶触碰航道浮标,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损坏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20千米/小时;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三十六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后,须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三十七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三十八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三十九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四十条 港务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四十一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四十二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三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四十四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四十六条 大风红色预警,港务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港务管理机构调度的,及时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七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航道追逐、竞驶、锚泊;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四十八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第四十九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五十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铭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长岛综合试验区南长山街道连城村组织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2025年4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连城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2.连城渔港港界图
附件1
连城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名称 | 位置 | 电话 |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南长山街道海港街9号 | 0535-3212315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南长山街道办事处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南长山街道海滨路272号 | 0535-3211757 |
长岛综合试验区南长山街道 连城村村民委员会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南长山街道连城望夫礁 | 0535-3212649 |
长岛县连城海珍品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南长山街道连城望夫礁 | 0535-3212649 |
附件2
连城渔港港界图
北城渔港管理章程
编制:长岛北城渔业专业合作社
审核: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北城渔港(以下简称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设施、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位于山东省烟台市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长山岛南侧,南距蓬莱17公里,水运交通便利。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地区,位于季风带,夏季盛行东南风,冬季多吹西北风。潮汐属正规半日潮,潮差不大,最大潮差2.9米,平均潮差1.09米。
第五条 渔港码头后方设有水产品交易市场、水产品加工厂等后勤服务设施,由于港区场地紧张,渔网、渔箱等渔需物资的仓储需求和修补主要由渔民在自有场地或居民房之间空地完成。
第六条 港区陆域面积3.0497万平方米。
陆域控制点坐标: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1 | 37°57′55.3″ | 120°42′56.8″ |
2 | 37°57′51.5″ | 120°43′6.569″ |
3 | 37°57′50.5″ | 120°43′6.075″ |
4 | 37°57′50.7″ | 120°43′5.110″ |
5 | 37°57′51.6″ | 120°43′2.977″ |
6 | 37°57′52.6″ | 120°43′0.465″ |
7 | 37°57′53.3″ | 120°42′58.7″ |
8 | 37°57′54.2″ | 120°42′56.2″ |
9 | 37°57′52.1″ | 120°42′55.3″ |
10 | 37°57′51.5″ | 120°42′57.1″ |
11 | 37°57′51.1″ | 120°42′58.2″ |
12 | 37°57′51″ | 120°42′58.6″ |
13 | 37°57′50.6″ | 120°42′58.4″ |
14 | 37°57′50.9″ | 120°42′57.1″ |
15 | 37°57′51.6″ | 120°42′55.2″ |
16 | 37°57′50.6″ | 120°42′54.9″ |
17 | 37°57′49.9″ | 120°42′54.6″ |
18 | 37°57′49.6″ | 120°42′55.3″ |
19 | 37°57′49.3″ | 120°42′56.2″ |
20 | 37°57′49.2″ | 120°42′56.7″ |
21 | 37°57′48.9″ | 120°42′57.6″ |
22 | 37°57′48.4″ | 120°42′59″ |
23 | 37°57′47.8″ | 120°43′0.408″ |
24 | 37°57′47.6″ | 120°43′1.044″ |
25 | 37°57′47.2″ | 120°43′0.867″ |
26 | 37°57′46.6″ | 120°43′0.543″ |
27 | 37°57′46.9″ | 120°42′59.6″ |
28 | 37°57′47.3″ | 120°42′58.3″ |
29 | 37°57′47.8″ | 120°42′57″ |
30 | 37°57′48.4″ | 120°42′55.9″ |
31 | 37°57′48.9″ | 120°42′54.8″ |
32 | 37°57′49.7″ | 120°42′52.8″ |
33 | 37°57′50.1″ | 120°42′51.5″ |
34 | 37°57′50.4″ | 120°42′50.5″ |
35 | 37°57′50.9″ | 120°42′49.2″ |
36 | 37°57′51.3″ | 120°42′49.5″ |
37 | 37°57′51.8″ | 120°42′49.7″ |
38 | 37°57′52.2″ | 120°42′49.9″ |
39 | 37°57′52.1″ | 120°42′49.9″ |
40 | 37°57′51.8″ | 120°42′49.8″ |
41 | 37°57′51.6″ | 120°42′50.6″ |
42 | 37°57′52.2″ | 120°42′50.9″ |
43 | 37°57′52.1″ | 120°42′50.9″ |
44 | 37°57′51.6″ | 120°42′50.6″ |
45 | 37°57′51.2″ | 120°42′51.5″ |
46 | 37°57′51.8″ | 120°42′51.8″ |
47 | 37°57′51.8″ | 120°42′51.9″ |
48 | 37°57′51.2″ | 120°42′51.5″ |
49 | 37°57′50.8″ | 120°42′52.4″ |
50 | 37°57′51.3″ | 120°42′52.8″ |
51 | 37°57′51.3″ | 120°42′52.8″ |
52 | 37°57′50.7″ | 120°42′52.4″ |
53 | 37°57′50.2″ | 120°42′53.5″ |
54 | 37°57′51.9″ | 120°42′54.4″ |
55 | 37°57′52.7″ | 120°42′54.8″ |
56 | 37°57′53.1″ | 120°42′53.7″ |
57 | 37°57′52.3″ | 120°42′53.3″ |
58 | 37°57′52.3″ | 120°42′53.2″ |
59 | 37°57′53.1″ | 120°42′53.6″ |
60 | 37°57′53.4″ | 120°42′52.7″ |
61 | 37°57′52.7″ | 120°42′52.4″ |
62 | 37°57′52.7″ | 120°42′52.3″ |
63 | 37°57′53.4″ | 120°42′52.6″ |
64 | 37°57′53.8″ | 120°42′51.6″ |
65 | 37°57′53.2″ | 120°42′51.3″ |
66 | 37°57′53.2″ | 120°42′51.2″ |
67 | 37°57′53.8″ | 120°42′51.6″ |
68 | 37°57′54.1″ | 120°42′50.8″ |
69 | 37°57′53.9″ | 120°42′50.7″ |
70 | 37°57′53.9″ | 120°42′50.6″ |
71 | 37°57′54.1″ | 120°42′50.7″ |
72 | 37°57′54.2″ | 120°42′51.1″ |
73 | 37°57′55.7″ | 120°42′50.7″ |
74 | 37°57′55.6″ | 120°42′51.7″ |
75 | 37°57′55.4″ | 120°42′53.4″ |
76 | 37°57′55″ | 120°42′55.2″ |
77 | 37°57′54.9″ | 120°42′55.3″ |
78 | 37°57′54.7″ | 120°42′55.5″ |
第七条 渔港港池面积4.4294万平方米。
具体坐标如下: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3 | 37°57′50.477850″ | 120°43′6.075833″ |
4 | 37°57′50.658496″ | 120°43′5.110050″ |
5 | 37°57′51.605838″ | 120°43′2.977629″ |
6 | 37°57′52.583767″ | 120°43′0.465116″ |
7 | 37°57′53.287835″ | 120°42′58.690152″ |
8 | 37°57′54.236575″ | 120°42′56.184164″ |
9 | 37°57′52.124934″ | 120°42′55.345444″ |
10 | 37°57′51.536884″ | 120°42′57.111253″ |
11 | 37°57′51.130054″ | 120°42′58.233921″ |
12 | 37°57′51.021390″ | 120°42′58.577065″ |
13 | 37°57′50.555916″ | 120°42′58.373775″ |
14 | 37°57′50.986114″ | 120°42′57.109961″ |
15 | 37°57′51.644330″ | 120°42′55.192646″ |
16 | 37°57′50.596500″ | 120°42′54.853726″ |
17 | 37°57′49.883439″ | 120°42′54.590401″ |
18 | 37°57′49.617789″ | 120°42′55.293099″ |
19 | 37°57′49.339645″ | 120°42′56.156712″ |
20 | 37°57′49.193628″ | 120°42′56.727755″ |
21 | 37°57′48.862866″ | 120°42′57.608674″ |
22 | 37°57′48.360329″ | 120°42′59.002210″ |
23 | 37°57′47.819824″ | 120°43′0.404015″ |
24 | 37°57′47.550747″ | 120°43′1.044728″ |
25 | 37°57′47.159485″ | 120°43′0.867433″ |
26 | 37°57′46.611651″ | 120°43′0.543926″ |
79 | 37°57′45.564117″ | 120°43′3.886283″ |
38 | 37°57′52.156116″ | 120°42′49.876010″ |
39 | 37°57′52.143292″ | 120°42′49.910134″ |
40 | 37°57′51.808613″ | 120°42′49.798332″ |
41 | 37°57′51.611533″ | 120°42′50.565325″ |
42 | 37°57′52.204772″ | 120°42′50.916951″ |
43 | 37°57′52.175398″ | 120°42′50.984630″ |
44 | 37°57′51.583975″ | 120°42′50.643836″ |
45 | 37°57′51.205086″ | 120°42′51.451467″ |
46 | 37°57′51.775841″ | 120°42′51.825572″ |
47 | 37°57′51.755057″ | 120°42′51.894194″ |
48 | 37°57′51.171678″ | 120°42′51.521319″ |
49 | 37°57′50.751393″ | 120°42′52.357263″ |
50 | 37°57′51.339501″ | 120°42′52.763081″ |
51 | 37°57′51.309455″ | 120°42′52.834604″ |
52 | 37°57′50.719290″ | 120°42′52.425734″ |
53 | 37°57′50.236140″ | 120°42′53.465979″ |
54 | 37°57′51.885238″ | 120°42′54.393186″ |
55 | 37°57′52.721003″ | 120°42′54.777653″ |
56 | 37°57′53.083250″ | 120°42′53.694114″ |
57 | 37°57′52.306277″ | 120°42′53.300225″ |
58 | 37°57′52.326287″ | 120°42′53.231144″ |
59 | 37°57′53.112699″ | 120°42′53.624797″ |
60 | 37°57′53.416448″ | 120°42′52.715044″ |
61 | 37°57′52.711541″ | 120°42′52.353153″ |
62 | 37°57′52.729002″ | 120°42′52.281835″ |
63 | 37°57′53.444920″ | 120°42′52.646249″ |
64 | 37°57′53.781206″ | 120°42′51.649713″ |
65 | 37°57′53.200340″ | 120°42′51.322332″ |
66 | 37°57′53.223206″ | 120°42′51.247421″ |
67 | 37°57′53.806281″ | 120°42′51.579575″ |
68 | 37°57′54.073729″ | 120°42′50.825630″ |
69 | 37°57′53.868767″ | 120°42′50.716230″ |
70 | 37°57′53.893866″ | 120°42′50.647526″ |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八条 本港隶属长岛北城渔业专业合作社,长岛北城渔业专业合作社为本港的港务管理机构,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承担港内安全设施维护、环保设施配备、码头功能区划分、停靠泊位规划标识、进出港船舶调度、船舶和人员作业监管等职责。
第九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水域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监管机构,负责渔船检验、登记、进出港报告、安全检查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防治船舶污染渔港水域监督,渔业航标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海警、海事、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渔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长山乡履行本港经营和安全属地管理职责。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十三条 本港为顺岸码头,长度1353米,结构形式为重力式方块结构。码头前沿水深-3米~-4.5米,共40个渔船泊位,能同时提供40艘渔船同时装卸、补给,最大可靠泊1000吨级船舶,采用小吊作业的方式装卸货物。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四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同意,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五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提前使用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渔船进出港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渔船进出港靠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七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通知港务管理机构登记进出港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十八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十九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核验渔船身份,检查渔船船员持证、消防救生安全通导设备配备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条 禁渔期内,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一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动态,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二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三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保持VHF15频道值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第二十五条 渔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明火作业期间,施工方及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二十六条 渔船加油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港务管理机构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
渔船加油期间,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二十七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八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非法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港务管理机构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一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长岛北城渔业专业合作社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等主体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船舶触碰航道浮标,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损坏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20千米/小时;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三十五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后,须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三十六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三十七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三十八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三十九条 港务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四十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四十一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二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四十三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四十五条 大风红色预警,港务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港务管理机构调度的,及时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六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航道追逐、竞驶、锚泊;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四十七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第四十八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四十九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铭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长岛北城渔业专业合作社组织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2025年4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北城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2.北城渔港港界图
附件1
北城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名称 | 位置 | 电话 |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南长山街道海港街9号 | 0535-3212315 |
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长山乡 人民政府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北长山乡北城村 | 0535-3993933 |
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长山乡 北城村村民委员会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北长山乡北城村 | 0535-3993958 |
长岛北城渔业专业合作社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北长山乡北城村 | 0535-3993958 |
附件2
北城渔港港界图
南口渔港管理章程
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长山乡北城村
审核: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南口渔港(以下简称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设施、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位于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长山乡政府西南部。距南长山岛较近,水运交通便利。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地区,位于季风带,夏季盛行东南风,冬季多吹西北风。潮汐属正规半日潮,潮差不大,最大潮差2.9米,平均潮差1.09米。
第五条 渔港码头后方设有水产品交易市场、水产品加工厂等后勤服务设施,由于港区场地紧张,渔网、渔箱等渔需物资的仓储需求和修补主要由渔民在自有场地或居民房之间空地完成。
第六条 港区陆域面积1.5219万平方米。
陆域控制点坐标: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1 | 37°57′38.9″ | 120°43′32.7″ |
2 | 37°57′39″ | 120°43′31.3″ |
3 | 37°57′40.9″ | 120°43′28.3″ |
4 | 37°57′42″ | 120°43′27.7″ |
5 | 37°57′44″ | 120°43′30.2″ |
6 | 37°57′46.1″ | 120°43′32.8″ |
7 | 37°57′45.5″ | 120°43′34.3″ |
8 | 37°57′45.4″ | 120°43′34.9″ |
9 | 37°57′44.4″ | 120°43′37.1″ |
10 | 37°57′44.1″ | 120°43′37.9″ |
11 | 37°57′43.6″ | 120°43′37.7″ |
12 | 37°57′43.9″ | 120°43′36.7″ |
13 | 37°57′42.1″ | 120°43′35.9″ |
14 | 37°57′41.6″ | 120°43′35.5″ |
15 | 37°57′40.8″ | 120°43′35.1″ |
16 | 37°57′40.1″ | 120°43′34.9″ |
17 | 37°57′39″ | 120°43′34.9″ |
18 | 37°57′38.6″ | 120°43′35.2″ |
19 | 37°57′38.6″ | 120°43′34.9″ |
20 | 37°57′39.1″ | 120°43′34.7″ |
21 | 37°57′40.1″ | 120°43′34.8″ |
22 | 37°57′40.9″ | 120°43′34.9″ |
23 | 37°57′41.6″ | 120°43′35.1″ |
24 | 37°57′44″ | 120°43′36.1″ |
25 | 37°57′45.2″ | 120°43′33.3″ |
26 | 37°57′43.6″ | 120°43′31.8″ |
27 | 37°57′42.9″ | 120°43′31.2″ |
28 | 37°57′43.1″ | 120°43′30.7″ |
29 | 37°57′41.8″ | 120°43′29.1″ |
30 | 37°57′40.6″ | 120°43′31.1″ |
31 | 37°57′42″ | 120°43′32.3″ |
32 | 37°57′41.8″ | 120°43′32.7″ |
33 | 37°57′40.3″ | 120°43′31.6″ |
34 | 37°57′39.4″ | 120°43′33.3″ |
35 | 37°57′39.9″ | 120°43′33.7″ |
36 | 37°57′39.9″ | 120°43′33.9″ |
37 | 37°57′39.4″ | 120°43′33.9″ |
38 | 37°57′38.9″ | 120°43′33.6″ |
39 | 37°57′38.9″ | 120°43′33.1″ |
第七条 渔港港池面积2.3762万平方米。具体坐标如下: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19 | 37°57′38.6″ | 120°43′34.9″ |
20 | 37°57′39.1″ | 120°43′34.7″ |
21 | 37°57′40.1″ | 120°43′34.8″ |
22 | 37°57′40.9″ | 120°43′34.9″ |
23 | 37°57′41.6″ | 120°43′35.1″ |
24 | 37°57′44″ | 120°43′36.1″ |
25 | 37°57′45.2″ | 120°43′33.3″ |
26 | 37°57′43.6″ | 120°43′31.8″ |
27 | 37°57′42.9″ | 120°43′31.2″ |
28 | 37°57′43.1″ | 120°43′30.7″ |
29 | 37°57′41.8″ | 120°43′29.1″ |
30 | 37°57′40.6″ | 120°43′31.1″ |
31 | 37°57′42″ | 120°43′32.2″ |
32 | 37°57′41.8″ | 120°43′32.7″ |
33 | 37°57′40.3″ | 120°43′31.6″ |
34 | 37°57′39.4″ | 120°43′33.3″ |
35 | 37°57′39.9″ | 120°43′33.7″ |
36 | 37°57′39.9″ | 120°43′33.9″ |
37 | 37°57′39.4″ | 120°43′33.9″ |
38 | 37°57′38.9″ | 120°43′33.6″ |
39 | 37°57′38.9″ | 120°43′33.1″ |
1 | 37°57′38.9″ | 120°43′32.7″ |
40 | 37°57′35.3″ | 120°43′37.7″ |
41 | 37°57′36.9″ | 120°43′39.8″ |
42 | 37°57′37.9″ | 120°43′38.8″ |
43 | 37°57′37.7″ | 120°43′36.4″ |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八条 本港隶属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长山乡北城村,长岛北城渔业专业合作社为本港的港务管理机构,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承担港内安全设施维护、环保设施配备、码头功能区划分、停靠泊位规划标识、进出港船舶调度、船舶和人员作业监管等职责。
第九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水域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监管机构,负责渔船检验、登记、进出港报告、安全检查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防治船舶污染渔港水域监督,渔业航标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海警、海事、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渔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长山乡履行本港经营和安全属地管理职责。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十三条 本港为顺岸码头,长度565米,结构形式为重力式方块结构。码头前沿水深-3.5米—-4米,共30个渔船泊位,能同时提供24艘渔船同时装卸、补给,最大可靠泊800吨级船舶,采用小型吊车作业的方式装卸货物。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四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同意,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五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提前使用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渔船进出港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渔船进出港靠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七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通知港务管理机构登记进出港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十八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十九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核验渔船身份,检查渔船船员持证、消防救生安全通导设备配备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条 禁渔期内,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一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动态,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二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三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保持VHF15频道值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第二十五条 渔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明火作业期间,施工方及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二十六条 渔船加油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港务管理机构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
渔船加油期间,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二十七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八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非法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港务管理机构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一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长岛北城渔业专业合作社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等主体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船舶触碰航道浮标,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损坏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20千米/小时;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三十五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后,须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三十六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三十七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三十八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三十九条 港务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四十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四十一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二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四十三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四十五条 大风红色预警,港务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港务管理机构调度的,及时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六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航道追逐、竞驶、锚泊;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四十七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第四十八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四十九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铭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长山乡北城村组织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2025年4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南口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2.南口渔港港界图
附件1
南口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名称 | 位置 | 电话 |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南长山街道海港街9号 | 0535-3212315 |
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长山乡 人民政府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北长山乡北城村 | 0535-3993933 |
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长山乡 北城村村民委员会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北长山乡北城村 | 0535-3993958 |
长岛北城渔业专业合作社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北长山乡北城村 | 0535-3993958 |
附件2
南口渔港港界图
北长山岛渔港管理章程
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长山乡店子村
审核: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北长山岛渔港(以下简称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设施、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位于山东省烟台市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长山岛西北侧。距南长山岛较近,水运交通便利。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地区,位于季风带,夏季盛行东南风,冬季多吹西北风。潮汐属正规半日潮,潮差不大,最大潮差2.9米,平均潮差1.09米。
第五条 渔港码头后方设有水产品交易市场。由于港区场地紧张,渔网、渔箱等渔需物资的仓储需求和修补主要由渔民在自有场地或居民房之间空地完成。
第六条 港区陆域面积2.0485万平方米。
陆域控制点坐标: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1 | 37°59′02.8″ | 120°41′08.2″ |
2 | 37°59′04.0″ | 120°41′08.3″ |
3 | 37°59′04.7″ | 120°41′11.0″ |
4 | 37°59′04.3″ | 120°41′16.1″ |
5 | 37°59′04.1″ | 120°41′17.0″ |
6 | 37°59′02.0″ | 120°41′20.3″ |
7 | 37°59′01.0″ | 120°41′21.4″ |
8 | 37°58′59.6″ | 120°41′22.0″ |
9 | 37°58′57.8″ | 120°41′22.2″ |
10 | 37°58′57.7″ | 120°41′21.0″ |
11 | 37°58′58.3″ | 120°41′20.9″ |
12 | 37°58′59.9″ | 120°41′20.3″ |
13 | 37°59′01.0″ | 120°41′20.2″ |
14 | 37°59′01.1″ | 120°41′19.4″ |
15 | 37°59′01.3″ | 120°41′19.6″ |
16 | 37°59′01.8″ | 120°41′19.2″ |
17 | 37°59′01.8″ | 120°41′18.9″ |
18 | 37°59′01.6″ | 120°41′18.8″ |
19 | 37°59′01.7″ | 120°41′18.3″ |
20 | 37°59′01.7″ | 120°41′18.1″ |
21 | 37°59′01.8″ | 120°41′17.8″ |
22 | 37°59′01.8″ | 120°41′17.2″ |
23 | 37°59′02.1″ | 120°41′17.1″ |
24 | 37°59′02.1″ | 120°41′16.2″ |
25 | 37°59′02.0″ | 120°41′15.8″ |
26 | 37°59′02.1″ | 120°41′15.1″ |
27 | 37°59′02.5″ | 120°41′14.8″ |
28 | 37°59′02.4″ | 120°41′14.5″ |
29 | 37°59′02.2″ | 120°41′14.6″ |
30 | 37°59′02.5″ | 120°41′14.4″ |
31 | 37°59′02.6″ | 120°41′14.5″ |
32 | 37°59′02.6″ | 120°41′14.0″ |
33 | 37°59′02.6″ | 120°41′13.9″ |
34 | 37°59′02.7″ | 120°41′13.0″ |
35 | 37°59′02.8″ | 120°41′12.7″ |
36 | 37°59′02.6″ | 120°41′12.7″ |
37 | 37°59′02.7″ | 120°41′12.0″ |
38 | 37°59′02.8″ | 120°41′12.0″ |
39 | 37°59′02.8″ | 120°41′11.4″ |
40 | 37°59′02.9″ | 120°41′10.9″ |
41 | 37°59′03.0″ | 120°41′10.9″ |
42 | 37°59′03.0″ | 120°41′10.4″ |
43 | 37°59′02.7″ | 120°41′10.3″ |
44 | 37°59′02.8″ | 120°41′09.0″ |
45 | 37°59′02.6″ | 120°41′09.0″ |
第七条 渔港港池面积2.6269万平方米。
具体坐标如下: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10 | 37°58′57.5″ | 120°41′20.5″ |
11 | 37°58′57.9″ | 120°41′20.5″ |
12 | 37°58′59.8″ | 120°41′20.2″ |
13 | 37°59′00.7″ | 120°41′19.7″ |
14 | 37°59′01.4″ | 120°41′18.9″ |
15 | 37°59′01.5″ | 120°41′18.9″ |
16 | 37°59′01.7″ | 120°41′18.4″ |
17 | 37°59′01.6″ | 120°41′18.2″ |
18 | 37°59′01.5″ | 120°41′18.1″ |
19 | 37°59′01.6″ | 120°41′17.8″ |
20 | 37°59′01.7″ | 120°41′17.3″ |
21 | 37°59′01.7″ | 120°41′17.2″ |
22 | 37°59′01.9″ | 120°41′16.4″ |
23 | 37°59′01.9″ | 120°41′16.4″ |
24 | 37°59′01.8″ | 120°41′16″ |
25 | 37°59′01.8″ | 120°41′15.9″ |
26 | 37°59′02″ | 120°41′15″ |
27 | 37°59′02″ | 120°41′14.9″ |
28 | 37°59′02.1″ | 120°41′14.7″ |
29 | 37°59′02″ | 120°41′14.7″ |
30 | 37°59′02.1″ | 120°41′14.3″ |
31 | 37°59′02.6″ | 120°41′14.4″ |
32 | 37°59′02.6″ | 120°41′14″ |
33 | 37°59′02.6″ | 120°41′13.9″ |
34 | 37°59′02.7″ | 120°41′13″ |
35 | 37°59′02.8″ | 120°41′12.7″ |
36 | 37°59′02.6″ | 120°41′12.7″ |
37 | 37°59′02.7″ | 120°41′12″ |
38 | 37°59′02.8″ | 120°41′12″ |
39 | 37°59′02.8″ | 120°41′11.5″ |
40 | 37°59′02.9″ | 120°41′10.9″ |
41 | 37°59′03″ | 120°41′10.9″ |
42 | 37°59′03″ | 120°41′10.4″ |
43 | 37°59′02.7″ | 120°41′10.3″ |
44 | 37°59′02.8″ | 120°41′09″ |
45 | 37°59′02.6″ | 120°41′09″ |
1 | 37°59′02.8″ | 120°41′08.3″ |
46 | 37°59′00.1″ | 120°41′08.3″ |
47 | 37°58′59.4″ | 120°41′16.7″ |
48 | 37°58′57.4″ | 120°41′19″ |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八条 本港隶属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长山乡店子村,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长山乡店子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港的港务管理机构,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承担港内安全设施维护、环保设施配备、码头功能区划分、停靠泊位规划标识、进出港船舶调度、船舶和人员作业监管等职责。
第九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水域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监管机构,负责渔船检验、登记、进出港报告、安全检查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防治船舶污染渔港水域监督,渔业航标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海警、海事、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渔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长山乡履行本港经营和安全属地管理职责。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十三条 本港为顺岸码头,长度365米,结构形式为重力式方块结构。码头前沿水深-2.5米~-4米,共10个渔船泊位,能同时提供10艘渔船同时装卸、补给,最大可靠泊30吨级船舶,采用小吊作业的方式装卸货物。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四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同意,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五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提前使用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渔船进出港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渔船进出港靠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七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通知港务管理机构登记进出港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十八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十九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核验渔船身份,检查渔船船员持证、消防救生安全通导设备配备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条 禁渔期内,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一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动态,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二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三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保持VHF15频道值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第二十五条 渔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明火作业期间,施工方及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二十六条 渔船加油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港务管理机构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
渔船加油期间,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二十七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八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非法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港务管理机构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一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长山乡店子村村民委员会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等主体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船舶触碰航道浮标,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损坏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20千米/小时;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三十五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后,须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三十六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三十七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三十八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三十九条 港务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四十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四十一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二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四十三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四十五条 大风红色预警,港务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港务管理机构调度的,及时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六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航道追逐、竞驶、锚泊;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四十七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第四十八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四十九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铭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长山乡店子村组织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2025年4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北长山岛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2.北长山岛渔港港界图
附件1
北长山岛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名称 | 位置 | 电话 |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南长山街道海港街9号 | 0535-3212315 |
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长山乡 人民政府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北长山乡北城村 | 0535-3993933 |
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长山乡 店子村村民委员会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北长山乡店子村 | 0535-3997888 |
附件2
北长山岛渔港港界图
大濠渔港管理章程
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黑山乡大濠村
审核: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大濠渔港(以下简称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设施、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位于长岛综合试验区黑山乡大濠村西南部,距蓬莱区、南长山街道较近,水运交通便利。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地区,位于季风带,夏季盛行东南风,冬季多吹西北风。潮汐属正规半日潮,潮差不大,最大潮差2.9米,平均潮差1.09米。
第五条 渔港码头前沿卸渔区以及码头后方陆域兼作渔货的鲜销场所和水产品交易市场。由于港区场地紧张,渔网、渔箱等渔需物资的仓储需求和修补主要由渔民在自有场地或居民房之间空地完成。
第六条 港区陆域面积0.5284万平方米。
本港(旧港)陆域控制点坐标: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A1 | 37°57′20.6″ | 120°36′19.6″ |
A2 | 37°57′19″ | 120°36′24.8″ |
A3 | 37°57′17.9″ | 120°36′24.5″ |
A4 | 37°57′18.2″ | 120°36′22.6″ |
A5 | 37°57′18.9″ | 120°36′22.9″ |
A6 | 37°57′18.7″ | 120°36′21.9″ |
A7 | 37°57′18.1″ | 120°36′21.7″ |
A8 | 37°57′17.4″ | 120°36′21.7″ |
A9 | 37°57′16.7″ | 120°36′21.9″ |
A10 | 37°57′16.6″ | 120°36′22.2″ |
A11 | 37°57′16.3″ | 120°36′22.2″ |
A12 | 37°57′16.4″ | 120°36′21.6″ |
A13 | 37°57′17.1″ | 120°36′21.4″ |
A14 | 37°57′17.8″ | 120°36′21.5″ |
A15 | 37°57′18.5″ | 120°36′21.7″ |
A16 | 37°57′18.9″ | 120°36′20.1″ |
A17 | 37°57′19.7″ | 120°36′20.4″ |
A18 | 37°57′20″ | 120°36′19.3″ |
新建防波堤兼码头建设控制点具体坐标如下: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B1 | 37°57′12.516″ | 120°36′22.105″ |
B2 | 37°57′12.913″ | 120°36′26.161″ |
B3 | 37°57′13.705″ | 120°36′26.037″ |
B4 | 37°57′13.723″ | 120°36′26.035″ |
B5 | 37°57′14.055″ | 120°36′25.983″ |
B9 | 37°57′16.257″ | 120°36′22.176″ |
B10 | 37°57′16.349″ | 120°36′21.698″ |
Bl1 | 37°57′16.354″ | 120°36′21.673″ |
B12 | 37°57′16.367″ | 120°36′21.606″ |
B13 | 37°57′17.041″ | 120°36′21.451″ |
B14 | 37°57′17.047″ | 120°36′21.535″ |
B15 | 37°57′17.504″ | 120°36′21.473″ |
B16 | 37°57′17.476″ | 120°36′21.151″ |
B17 | 37°57′16.330″ | 120°36′21.282″ |
B18 | 37°57′16.295″ | 120°36′21.292″ |
B19 | 37°57′16.265″ | 120°36′21.305″ |
B20 | 37°57′16.135″ | 120°36′20.704″ |
B21 | 37°57′16.231″ | 120°36′21.327″ |
B22 | 37°57′16.197″ | 120°36′21.358″ |
B23 | 37°57′16.162″ | 120°36′21.405″ |
B24 | 37°57′16.136″ | 120°36′21.456″ |
B25 | 37°57′16.119″ | 120°36′21.509″ |
B26 | 37°57′16.108″ | 120°36′21.580″ |
B27 | 37°57′16.11l″ | 120°36′21.661″ |
B28 | 37°57′16.125″ | 120°36′21.726″ |
B29 | 37°57′16.134″ | 120°36′21.758″ |
B30 | 37°57′13.390″ | 120°36′22.821″ |
B31 | 37°57′13.410″ | 120°36′22.837″ |
B32 | 37°57′13.776″ | 120°36′23.137″ |
第七条 渔港港池面积约2.1万平方米。
具体坐标如下: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B5 | 37°57′14.055″ | 120°36′25.983″ |
B6 | 37°57′15.858″ | 120°36′25.701″ |
B7 | 37°57′15.766″ | 120°36′24.766″ |
B8 | 37°57′16.790″ | 120°36′24.369″ |
B9 | 37°57′16.257″ | 120°36′22.176″ |
B32 | 37°57′13.776″ | 120°36′23.137″ |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八条 本港隶属长岛综合试验区黑山乡大濠村,长岛综合试验区黑山乡大濠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港的港务管理机构,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承担港内安全设施维护、环保设施配备、码头功能区划分、停靠泊位规划标识、进出港船舶调度、船舶和人员作业监管等职责。
第九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水域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监管机构,负责渔船检验、登记、进出港报告、安全检查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防治船舶污染渔港水域监督,渔业航标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海警、海事、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渔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黑山乡履行本港经营和安全属地管理职责。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十三条 本港岸线使用长度336米,码头长度252米,码头作业宽度13.2米。码头为重力式结构,码头前沿平均水深-4米,泊位数量为7个。码头装卸作业方式以人工作业为主,以机械装卸为辅。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四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同意,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五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提前使用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渔船进出港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渔船进出港靠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七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通知港务管理机构登记进出港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十八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十九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核验渔船身份,检查渔船船员持证、消防救生安全通导设备配备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条 禁渔期内,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一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动态,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二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三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保持VHF15频道值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第二十五条 渔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明火作业期间,施工方及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二十六条 渔船加油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港务管理机构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
渔船加油期间,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二十七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八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非法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港务管理机构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一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黑山乡大濠村村民委员会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等主体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船舶触碰航道浮标,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损坏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20千米/小时;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三十五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后,须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三十六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三十七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三十八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三十九条 港务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四十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四十一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二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四十三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四十五条 大风红色预警,港务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港务管理机构调度的,及时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六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航道追逐、竞驶、锚泊;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四十七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第四十八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四十九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铭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长岛综合试验区黑山乡大濠村组织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2025年4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大濠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2.大濠渔港港界图
附件1
大濠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名称 | 位置 | 电话 |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南长山街道海港街9号 | 0535-3212315 |
长岛综合试验区黑山乡 人民政府 | 长岛综合试验区 黑山乡北庄村 | 0535-3916115 |
长岛综合试验区黑山乡 大濠村村民委员会 | 长岛综合试验区 黑山乡大濠村 | 0535-3916961 |
附件2
大濠渔港港界图
南庄渔港管理章程
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黑山乡南庄村
审核: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南庄渔港(以下简称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设施、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位于长岛综合试验区黑山乡南庄村南部,距蓬莱区、南长山街道较近,水运交通便利。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地区,位于季风带,夏季盛行东南风,冬季多吹西北风。潮汐属正规半日潮,潮差不大,最大潮差2.9米,平均潮差1.09米。
第五条 渔港码头前沿卸渔区以及码头后方陆域兼作渔货的鲜销场所和水产品交易市场,渔港南部配有冷藏厂。由于港区场地紧张,渔网、渔箱等渔需物资的仓储需求和修补主要由渔民在自有场地或居民房之间空地完成。
第六条 港区陆域面积2.0687万平方米。
陆域控制点坐标: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A1 | 37°56′58″ | 120°37′16.2″ |
A2 | 37°56′57.7″ | 120°37′18.7″ |
A3 | 37°56′52.4″ | 120°37′17.9″ |
A4 | 37°56′52.4″ | 120°37′19.1″ |
A5 | 37°56′51.1″ | 120°37′19.4″ |
A6 | 37°56′51.2″ | 120°37′20.5″ |
A7 | 37°56′50.6″ | 120°37′20.5″ |
A8 | 37°56′50.4″ | 120°37′18.9″ |
A9 | 37°56′48″ | 120°37′19.8″ |
A10 | 37°56′48.1″ | 120°37′18.7″ |
A11 | 37°56′48.5″ | 120°37′15.9″ |
A12 | 37°56′52.8″ | 120°37′15.8″ |
第七条 渔港港池面积4.6740万平方米。
具体坐标如下: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Z1 | 37°56′57.1″ | 120°37′25.5″ |
Z2 | 37°56′47.6″ | 120°37′25″ |
A9 | 37°56′48″ | 120°37′19.8″ |
A8 | 37°56′50.4″ | 120°37′18.9″ |
A7 | 37°56′50.6″ | 120°37′20.5″ |
A6 | 37°56′51.2″ | 120°37′20.5″ |
A5 | 37°56′51.1″ | 120°37′19.4″ |
A4 | 37°56′52.4″ | 120°37′19.1″ |
A3 | 37°56′52.4″ | 120°37′17.9″ |
A2 | 37°56′57.7″ | 120°37′18.7″ |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八条 本港隶属长岛综合试验区黑山乡南庄村,长岛综合试验区黑山乡南庄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港的港务管理机构,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承担港内安全设施维护、环保设施配备、码头功能区划分、停靠泊位规划标识、进出港船舶调度、船舶和人员作业监管等职责。
第九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水域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监管机构,负责渔船检验、登记、进出港报告、安全检查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防治船舶污染渔港水域监督,渔业航标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海警、海事、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渔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黑山乡履行本港经营和安全属地管理职责。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十三条 本港航道长度263米,宽度45米,平均水深-5米,满足渔船双向通航。
航道水域具体坐标如下: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H1 | 37°56′48.9″ | 120°37′25.1″ |
H2 | 37°56′46.2″ | 120°37′50.1″ |
H3 | 37°56′44.9″ | 120°37′49.9″ |
Z2 | 37°56′47.6″ | 120°37′25″ |
第十四条 本港岸线使用长度402米,码头长度158米,码头作业宽度18.6米。码头为重力式结构,码头前沿平均水深-4米,泊位数量为4个。码头装卸作业方式以人工作业为主,以机械装卸为辅。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五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同意,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六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提前使用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渔船进出港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渔船进出港靠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八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通知港务管理机构登记进出港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十九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二十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核验渔船身份,检查渔船船员持证、消防救生安全通导设备配备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禁渔期内,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二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动态,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三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四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保持VHF15频道值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第二十六条 渔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明火作业期间,施工方及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二十七条 渔船加油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港务管理机构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
渔船加油期间,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二十八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九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非法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港务管理机构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黑山乡南庄村村民委员会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等主体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船舶触碰航道浮标,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损坏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20km/h;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三十六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后,须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三十七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三十八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三十九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四十条 港务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四十一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四十二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三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四十四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四十六条 大风红色预警,港务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港务管理机构调度的,及时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七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航道追逐、竞驶、锚泊;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四十八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第四十九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五十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铭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长岛综合试验区黑山乡南庄村组织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2025年4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南庄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2.南庄渔港港界图
附件1
南庄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名称 | 位置 | 电话 |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南长山街道海港街9号 | 0535-3212315 |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南长山街道海港街9号 | 0535-3211109 |
长岛综合试验区黑山乡 人民政府 | 长岛综合试验区 黑山乡北庄村 | 0535-3916115 |
长岛综合试验区黑山乡 南庄村村民委员会 | 长岛综合试验区 黑山乡南庄村 | 0535-3916836 |
附件2
南庄渔港港界图
土岛渔港管理章程
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黑山乡土岛村
审核: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土岛渔港(以下简称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设施、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位于长岛综合试验区黑山乡土岛村东部,距蓬莱区、南长山街道较近,水运交通便利。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地区,位于季风带,夏季盛行东南风,冬季多吹西北风。潮汐属正规半日潮,潮差不大,最大潮差2.9米,平均潮差1.09米。
第五条 渔港码头前沿卸渔区以及码头后方陆域兼作渔货的鲜销场所和水产品交易市场。
第六条 港区陆域面积2.1129万平方米。
陆域控制点坐标: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A1 | 37°58′37.6″ | 120°37′28.5″ |
A2 | 37°58′36.2″ | 120°37′33.8″ |
A3 | 37°58′31.6″ | 120°37′33.8″ |
A4 | 37°58′31.6″ | 120°37′32.3″ |
A5 | 37°58′32.1″ | 120°37′31.4″ |
A6 | 37°58′33.2″ | 120°37′31.7″ |
A7 | 37°58′35.8″ | 120°37′32.2″ |
A8 | 37°58′36.1″ | 120°37′29.4″ |
A9 | 37°58′33.4″ | 120°37′30″ |
A10 | 37°58′32.3″ | 120°37′30.7″ |
A11 | 37°58′32.3″ | 120°37′30.1″ |
A12 | 37°58′33.1″ | 120°37′29.6″ |
A13 | 37°58′32.3″ | 120°37′28.5″ |
A14 | 37°58′31″ | 120°37′27.5″ |
A15 | 37°58′31.9″ | 120°37′25.3″ |
第七条 渔港港池面积3.4680万平方米。
具体坐标如下: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Z1 | 37°58′27.9″ | 120°37′36.4″ |
Z2 | 37°58′24.7″ | 120°37′29.9″ |
A14 | 37°58′31″ | 120°37′27.5″ |
A13 | 37°58′32.3″ | 120°37′28.5″ |
A12 | 37°58′33.1″ | 120°37′29.6″ |
A11 | 37°58′32.3″ | 120°37′30.1″ |
A10 | 37°58′32.3″ | 120°37′30.7″ |
A9 | 37°58′33.4″ | 120°37′30″ |
A8 | 37°58′36.1″ | 120°37′29.4″ |
A7 | 37°58′35.8″ | 120°37′32.2″ |
A6 | 37°58′33.2″ | 120°37′31.7″ |
A5 | 37°58′32.1″ | 120°37′31.4″ |
A4 | 37°58′31.6″ | 120°37′32.3″ |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八条 本港隶属长岛综合试验区黑山乡土岛村,长岛综合试验区黑山乡土岛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港的港务管理机构,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承担港内安全设施维护、环保设施配备、码头功能区划分、停靠泊位规划标识、进出港船舶调度、船舶和人员作业监管等职责。
第九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水域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监管机构,负责渔船检验、登记、进出港报告、安全检查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防治船舶污染渔港水域监督,渔业航标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海警、海事、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渔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黑山乡履行本港经营和安全属地管理职责。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十三条 本港航道长度200米,宽度40米,平均水深-6米,满足渔船双向通航。
航道水域具体坐标如下: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H1 | 37°58′28.9″ | 120°37′35.3″ |
H2 | 37°58′34.4″ | 120°37′41.7″ |
H3 | 37°58′33.5″ | 120°37′42.9″ |
Z2 | 37°58′27.9″ | 120°37′36.4″ |
第十四条 本港岸线使用长度460米,码头长度460米,码头作业宽度12.7米。码头为重力式结构,码头前沿平均水深-4米,泊位数量为15个。码头装卸作业方式以人工作业为主,以机械装卸为辅。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五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同意,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六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提前使用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渔船进出港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渔船进出港靠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八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通知港务管理机构登记进出港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十九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二十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核验渔船身份,检查渔船船员持证、消防救生安全通导设备配备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禁渔期内,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二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动态,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三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四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保持VHF15频道值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第二十六条 渔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明火作业期间,施工方及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二十七条 渔船加油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港务管理机构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
渔船加油期间,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二十八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九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非法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港务管理机构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黑山乡土岛村村民委员会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等主体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船舶触碰航道浮标,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损坏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20千米/小时;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三十六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后,须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三十七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三十八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三十九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四十条 港务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四十一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四十二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三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四十四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四十六条 大风红色预警,港务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港务管理机构调度的,及时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七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航道追逐、竞驶、锚泊;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四十八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第四十九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五十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铭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长岛综合试验区黑山乡土岛村组织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2025年4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土岛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2.土岛渔港港界图
附件1
土岛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名称 | 位置 | 电话 |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南长山街道海港街9号 | 0535-3212315 |
长岛综合试验区黑山乡 人民政府 | 长岛综合试验区 黑山乡北庄村 | 0535-3916115 |
长岛综合试验区黑山乡 土岛村村民委员会 | 长岛综合试验区 黑山乡土岛村 | 0535-3916268 |
附件2
土岛渔港港界图
大口塘渔港管理章程
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砣矶镇综合服务中心
审核: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大口塘渔港(以下简称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设施、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位于长岛综合试验区砣矶镇南部,水运交通便利。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地区,位于季风带,夏季盛行东南风,冬季多吹西北风。潮汐属正规半日潮,平均潮差1.22米。
第五条 渔港码头前沿卸渔区以及码头后方陆域兼作渔货的鲜销场所和水产品交易市场。码头后方已有场地作为临时物资区,满足港区渔船存放渔网、渔箱等渔需物资的仓储需求。港区内有修船厂、滑道,对渔船进行维修。港内配有冷藏厂、水产品加工厂。
第六条 港区陆域面积6.4615万平方米。
陆域控制点坐标: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A1 | 38°9′50.94″ | 120°45′8.2″ |
A2 | 38°9′51.4″ | 120°45′12.9″ |
A3 | 38°9′51.5″ | 120°45′15.1″ |
A4 | 38°9′49.9″ | 120°45′16″ |
A5 | 38°9′47.3″ | 120°45′16.1″ |
A6 | 38°9′47.4″ | 120°45′18.6″ |
A7 | 38°9′43.2″ | 120°45′19.5″ |
A8 | 38°9′42.7″ | 120°45′20.5″ |
A9 | 38°9′43″ | 120°45′20.7″ |
A10 | 38°9′42.4″ | 120°45′22.5″ |
A11 | 38°9′41.3″ | 120°45′23.5″ |
A12 | 38°9′41.1″ | 120°45′24.3″ |
A13 | 38°9′38.9″ | 120°45′23.7″ |
A14 | 38°9′39.3″ | 120°45′22.3″ |
A15 | 38°9′38″ | 120°45′21.8″ |
A16 | 38°9′37.9″ | 120°45′21.7″ |
A17 | 38°9′37.6″ | 120°45′22.2″ |
A18 | 38°9′36.2″ | 120°45′21.4″ |
A19 | 38°9′36.7″ | 120°45′20.5″ |
A20 | 38°9′38.6″ | 120°45′21.8″ |
A21 | 38°9′38.9″ | 120°45′21.5″ |
A22 | 38°9′39″ | 120°45′21″ |
A23 | 38°9′39″ | 120°45′20.3″ |
A24 | 38°9′39.3″ | 120°45′19.2″ |
A25 | 38°9′39.7″ | 120°45′18.7″ |
A26 | 38°9′39.8″ | 120°45′18.1″ |
A27 | 38°9′39.5″ | 120°45′19.4″ |
A28 | 38°9′39.2″ | 120°45′20.4″ |
A29 | 38°9′39.3″ | 120°45′21.3″ |
A30 | 38°9′41″ | 120°45′22.1″ |
A31 | 38°9′41.5″ | 120°45′22.1″ |
A32 | 38°9′41.8″ | 120°45′21.9″ |
A33 | 38°9′42.1″ | 120°45′21.5″ |
A34 | 38°9′42.3″ | 120°45′20.8″ |
A35 | 38°9′42.8″ | 120°45′19.1″ |
A36 | 38°9′42.1″ | 120°45′14.4″ |
A37 | 38°9′41.5″ | 120°45′12.6″ |
A38 | 38°9′41.8″ | 120°45′12.4″ |
A39 | 38°9′42.3″ | 120°45′13.9″ |
A40 | 38°9′45.8″ | 120°45′13.9″ |
A41 | 38°9′45.7″ | 120°45′10.7″ |
A42 | 38°9′43.7″ | 120°45′10.8″ |
A43 | 38°9′43.6″ | 120°45′9.9″ |
A44 | 38°9′40″ | 120°45′9.5″ |
A45 | 38°9′39″ | 120°45′7.6″ |
A46 | 38°9′38.6″ | 120°45′7.7″ |
A47 | 38°9′38.4″ | 120°45′8″ |
A48 | 38°9′38.2″ | 120°45′9.4″ |
A49 | 38°9′38.1″ | 120°45′9.6″ |
A50 | 38°9′36.9″ | 120°45′19.3″ |
A51 | 38°9′36.8″ | 120°45′19.2″ |
A52 | 38°9′37.9″ | 120°45′9.5″ |
A53 | 38°9′36.4″ | 120°45′9.2″ |
A54 | 38°9′36.8″ | 120°45′5.8″ |
A55 | 38°9′42.0″ | 120°45′9.1″ |
A56 | 38°9′43.6″ | 120°45′9.4″ |
A57 | 38°9′45.6″ | 120°45′9.2″ |
第七条 渔港港池面积13.2404万平方米。
具体坐标如下: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Z1 | 38°9′36″ | 120°45′21.4″ |
Z2 | 38°9′35.6″ | 120°45′24.8″ |
Z3 | 38°9′29.6″ | 120°45′23.7″ |
Z4 | 38°9′31.1″ | 120°45′8.4″ |
Z5 | 38°9′36.3″ | 120°45′9.5″ |
A53 | 38°9′36.4″ | 120°45′9.2″ |
A52 | 38°9′37.9″ | 120°45′9.5″ |
A51 | 38°9′36.8″ | 120°45′19.2″ |
A50 | 38°9′36.9″ | 120°45′19.3″ |
A49 | 38°9′38.1″ | 120°45′9.6″ |
A48 | 38°9′38.2″ | 120°45′9.4″ |
A47 | 38°9′38.4″ | 120°45′8″ |
A46 | 38°9′38.6″ | 120°45′7.7″ |
A45 | 38°9′39″ | 120°45′7.6″ |
A44 | 38°9′42″ | 120°45′9.5″ |
A43 | 38°9′43.6″ | 120°45′9.9″ |
A42 | 38°9′43.7″ | 120°45′10.8″ |
A41 | 38°9′45.7″ | 120°45′10.7″ |
A40 | 38°9′45.8″ | 120°45′13.9″ |
A39 | 38°9′42.3″ | 120°45′13.9″ |
A38 | 38°9′41.8″ | 120°45′12.4″ |
A37 | 38°9′41.5″ | 120°45′12.6″ |
A36 | 38°9′42.1″ | 120°45′14.4″ |
A35 | 38°9′42.8″ | 120°45′19.1″ |
A34 | 38°9′42.3″ | 120°45′20.8″ |
A33 | 38°9′42.1″ | 120°45′21.5″ |
A32 | 38°9′41.8″ | 120°45′21.9″ |
A31 | 38°9′41.5″ | 120°45′22.1″ |
A30 | 38°9′41″ | 120°45′22.1″ |
A29 | 38°9′39.3″ | 120°45′21.3″ |
A28 | 38°9′39.2″ | 120°45′20.4″ |
A27 | 38°9′39.5″ | 120°45′19.4″ |
A26 | 38°9′39.8″ | 120°45′18.1″ |
A25 | 38°9′39.7″ | 120°45′18.1″ |
A24 | 38°9′39.3″ | 120°45′19.2″ |
A23 | 38°9′39″ | 120°45′20.3″ |
A22 | 38°9′39″ | 120°45′21″ |
A21 | 38°9′38.9″ | 120°45′21.5″ |
A20 | 38°9′38.6″ | 120°45′21.8″ |
A19 | 38°9′36.7″ | 120°45′20.5″ |
A18 | 38°9′36.2″ | 120°45′21.4″ |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八条 本港隶属长岛综合试验区砣矶镇综合服务中心,长岛综合试验区砣矶镇综合服务中心为本港的港务管理机构,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承担港内安全设施维护、环保设施配备、码头功能区划分、停靠泊位规划标识、进出港船舶调度、船舶和人员作业监管等职责。
第九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水域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监管机构,负责渔船检验、登记、进出港报告、安全检查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防治船舶污染渔港水域监督,渔业航标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海警、海事、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渔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砣矶镇履行本港经营和安全属地管理职责。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十三条 本港航道长度2000米,宽度150米,平均水深-18米,满足渔船双向通航。
航道水域具体坐标如下: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H1 | 38°9′30.2″ | 120°45′17.2″ |
H2 | 38°9′30″ | 120°45′19.1″ |
H3 | 38°9′23.3″ | 120°45′17.2″ |
H4 | 38°9′23.7″ | 120°45′15.3″ |
第十四条 本港岸线使用长度1640米,码头长度1348米,码头作业宽度18米。码头为重力式结构,码头前沿平均水深-5米,泊位数量为20个。码头装卸作业方式以人工作业为主,以机械装卸为辅。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五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同意,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六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提前使用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渔船进出港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渔船进出港靠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八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通知港务管理机构登记进出港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十九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二十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核验渔船身份,检查渔船船员持证、消防救生安全通导设备配备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禁渔期内,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二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动态,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三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四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保持VHF15频道值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第二十六条 渔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明火作业期间,施工方及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二十七条 渔船加油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港务管理机构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
渔船加油期间,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二十八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九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非法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港务管理机构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砣矶镇综合服务中心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等主体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船舶触碰航道浮标,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损坏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20千米/小时;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三十六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后,须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三十七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三十八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三十九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四十条 港务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四十一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四十二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三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四十四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四十六条 大风红色预警,港务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港务管理机构调度的,及时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七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航道追逐、竞驶、锚泊;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四十八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第四十九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五十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铭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长岛综合试验区砣矶镇综合服务中心组织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2025年4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大口塘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2.大口塘渔港港界图
附件1
大口塘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名称 | 位置 | 电话 |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南长山街道海港街9号 | 0535-3212315 |
长岛综合试验区砣矶镇 人民政府 | 长岛综合试验区 砣矶镇东山村 | 0535-3933508 |
长岛综合试验区砣矶镇 综合服务中心 | 长岛综合试验区 砣矶镇东山村 | 0535-3933508 |
附件2
大口塘渔港港界图
磨石嘴渔港管理章程
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砣矶镇磨石嘴村
审核: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磨石嘴渔港(以下简称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设施、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位于长岛综合试验区砣矶镇磨石嘴村东南部,水运交通便利。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地区,位于季风带,夏季盛行东南风,冬季多吹西北风。潮汐属正规半日潮,平均潮差1.22米。
第五条 渔港码头前沿卸渔区以及码头后方陆域兼作渔货的鲜销场所和水产品交易市场。码头后方已有场地作为临时物资区,满足港区渔船存放渔网、渔箱等渔需物资的仓储需求。
第六条 港区陆域面积1.1783万平方米。
陆域控制点坐标: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A1 | 38°9′30.9″ | 120°44′35.2″ |
A2 | 38°9′30.8″ | 120°44′35.9″ |
A3 | 38°9′29.9″ | 120°44′35.6″ |
A4 | 38°9′29.7″ | 120°44′36.8″ |
A5 | 38°9′30.5″ | 120°44′37.7″ |
A6 | 38°9′31.1″ | 120°44′37″ |
A7 | 38°9′31.8″ | 120°44′39.5″ |
A8 | 38°9′30.8″ | 120°44′39.6″ |
A9 | 38°9′30.6″ | 120°44′38.9″ |
A10 | 38°9′30.1″ | 120°44′38″ |
A11 | 38°9′29.8″ | 120°44′37.6″ |
A12 | 38°9′29.4″ | 120°44′37.2″ |
A13 | 38°9′28.8″ | 120°44′36.8″ |
A14 | 38°9′28.1″ | 120°44′36.6″ |
A15 | 38°9′27.4″ | 120°44′36.5″ |
A16 | 38°9′26.3″ | 120°44′36.9″ |
A17 | 38°9′25.2″ | 120°44′37.7″ |
A18 | 38°9′25″ | 120°44′37.7″ |
A19 | 38°9′24.2″ | 120°44′38.2″ |
A20 | 38°9′24.3″ | 120°44′38.4″ |
A21 | 38°9′22.4″ | 120°44′39.9″ |
A22 | 38°9′22″ | 120°44′39.1″ |
A23 | 38°9′25.9″ | 120°44′35.6″ |
A24 | 38°9′26.8″ | 120°44′33″ |
A25 | 38°9′27.3″ | 120°44′33.4″ |
A26 | 38°9′26.8″ | 120°44′35.5″ |
A27 | 38°9′27.3″ | 120°44′35.7″ |
A28 | 38°9′27.5″ | 120°44′35.1″ |
A29 | 38°9′29.4″ | 120°44′35.6″ |
A30 | 38°9′29.5″ | 120°44′34.9″ |
第七条 渔港港池面积2.7392万平方米。
具体坐标如下: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A8 | 38°9′30.8″ | 120°44′39.6″ |
A9 | 38°9′30.6″ | 120°44′38.9″ |
A10 | 38°9′30.1″ | 120°44′38.″ |
A11 | 38°9′29.8″ | 120°44′37.6″ |
A12 | 38°9′29.4″ | 120°44′37.2″ |
A13 | 38°9′28.8″ | 120°44′36.8″ |
A14 | 38°9′28.1″ | 120°44′36.6″ |
A15 | 38°9′27.4″ | 120°44′36.5″ |
A16 | 38°9′26.3″ | 120°44′36.9″ |
A17 | 38°9′25.2″ | 120°44′37.7″ |
A18 | 38°9′25″ | 120°44′37.7″ |
A19 | 38°9′24.2″ | 120°44′38.2″ |
A20 | 38°9′24.3″ | 120°44′38.4″ |
A21 | 38°9′22.4″ | 120°44′39.9″ |
H6 | 38°9′24.1″ | 120°44′44.4″ |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八条 本港隶属长岛综合试验区砣矶镇磨石嘴村,长岛综合试验区砣矶镇磨石嘴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港的港务管理机构,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承担港内安全设施维护、环保设施配备、码头功能区划分、停靠泊位规划标识、进出港船舶调度、船舶和人员作业监管等职责。
第九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水域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监管机构,负责渔船检验、登记、进出港报告、安全检查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防治船舶污染渔港水域监督,渔业航标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海警、海事、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渔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砣矶镇履行本港经营和安全属地管理职责。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十三条 本港航道长度367米,宽度50米,平均水深-7米,满足渔船双向通航。
航道水域具体坐标如下: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H1 | 38°9′25.3″ | 120°44′43.6″ |
H2 | 38°9′26.5″ | 120°44′50.4″ |
H3 | 38°9′26.8″ | 120°45′3.6″ |
H4 | 38°9′25.5″ | 120°45′3.7″ |
H5 | 38°9′25.2″ | 120°44′50.6″ |
H6 | 38°9′24.1″ | 120°44′44.4″ |
第十四条 本港岸线使用长度333米,码头长度109米,码头作业宽度18米。码头为重力式结构,码头前沿平均水深-3米,泊位数量为4个。码头装卸作业方式以人工作业为主,以机械装卸为辅。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五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同意,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六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提前使用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渔船进出港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渔船进出港靠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八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通知港务管理机构登记进出港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十九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二十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核验渔船身份,检查渔船船员持证、消防救生安全通导设备配备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禁渔期内,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二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动态,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三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四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保持VHF15频道值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第二十六条 渔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明火作业期间,施工方及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二十七条 渔船加油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港务管理机构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
渔船加油期间,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二十八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九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非法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港务管理机构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砣矶镇磨石嘴村村民委员会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等主体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船舶触碰航道浮标,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损坏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20千米/小时;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三十六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后,须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三十七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三十八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三十九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四十条 港务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四十一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四十二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三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四十四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四十六条 大风红色预警,港务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港务管理机构调度的,及时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七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航道追逐、竞驶、锚泊;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四十八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第四十九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五十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铭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长岛综合试验区砣矶镇磨石嘴村组织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2025年4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磨石嘴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2.磨石嘴渔港港界图
附件1
磨石嘴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名称 | 位置 | 电话 |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南长山街道海港街9号 | 0535-3212315 |
长岛综合试验区砣矶镇 人民政府 | 长岛综合试验区 砣矶镇东山村 | 0535-3933508 |
长岛综合试验区砣矶镇 磨石嘴村村民委员会 | 长岛综合试验区 砣矶镇磨石嘴村 | 0535-3933551 |
附件2
磨石嘴渔港港界图
后口渔港管理章程
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砣矶镇后口村
审核: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后口渔港(以下简称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设施、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位于长岛综合试验区砣矶镇后口村南部,水运交通便利。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地区,位于季风带,夏季盛行东南风,冬季多吹西北风。潮汐属正规半日潮,平均潮差1.22米。
第五条 渔港码头前沿卸渔区以及码头后方陆域兼作渔货的鲜销场所和水产品交易市场。码头后方已有场地作为临时物资区,满足港区渔船存放渔网、渔箱等渔需物资的仓储需求。
第六条 港区陆域面积1.1244万平方米。
陆域控制点坐标: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A1 | 38°10′38.9″ | 120°44′55.1″ |
A2 | 38°10′41.3″ | 120°45′1.1″ |
A3 | 38°10′40.1″ | 120°45′1.7″ |
A4 | 38°10′39.7″ | 120°45′1.6″ |
A5 | 38°10′38.7″ | 120°44′59.3″ |
A6 | 38°10′38.6″ | 120°44′59.1″ |
A7 | 38°10′38.1″ | 120°44′58.7″ |
A8 | 38°10′36.9″ | 120°44′58.9″ |
A9 | 38°10′36.3″ | 120°44′58.7″ |
A10 | 38°10′36.3″ | 120°44′58.6″ |
A11 | 38°10′37″ | 120°44′58.7″ |
A12 | 38°10′36.9″ | 120°44′58.5″ |
A13 | 38°10′37.6″ | 120°44′58.3″ |
A14 | 38°10′38.5″ | 120°44′58.2″ |
A15 | 38°10′39.6″ | 120°45′0.8″ |
A16 | 38°10′39.7″ | 120°45′0.8″ |
A17 | 38°10′40.0″ | 120°45′1.4″ |
A18 | 38°10′40.8″ | 120°45′1″ |
A19 | 38°10′38.8″ | 120°44′56.1″ |
A20 | 38°10′38.1″ | 120°44′55.3″ |
A21 | 38°10′36.2″ | 120°44′54.3″ |
A22 | 38°10′34.6″ | 120°44′54″ |
A23 | 38°10′32.7″ | 120°44′54.4″ |
A24 | 38°10′32.8″ | 120°44′55″ |
A25 | 38°10′28.8″ | 120°44′56.9″ |
A26 | 38°10′29.2″ | 120°44′57.9″ |
A27 | 38°10′28.8″ | 120°44′58.2″ |
A28 | 38°10′28.4″ | 120°44′57.1″ |
A29 | 38°10′27.5″ | 120°44′55.5″ |
A30 | 38°10′34.6″ | 120°44′53.6″ |
A31 | 38°10′36.4″ | 120°44′53.9″ |
第七条 渔港港池面积4.5752万平方米。
具体坐标如下: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Z1 | 38°10′27.3″ | 120°44′58″ |
Z2 | 38°10′29.7″ | 120°45′03.3″ |
A9 | 38°10′36.3″ | 120°44′58.7″ |
A10 | 38°10′36.3″ | 120°44′58.6″ |
A11 | 38°10′37″ | 120°44′58.7″ |
A12 | 38°10′36.9″ | 120°44′58.5″ |
A13 | 38°10′37.6″ | 120°44′58.3″ |
A14 | 38°10′38.5″ | 120°44′58.2″ |
A15 | 38°10′39.6″ | 120°45′0.8″ |
A16 | 38°10′39.7″ | 120°45′0.8″ |
A17 | 38°10′40″ | 120°45′1.4″ |
A18 | 38°10′40.8″ | 120°45′1″ |
A19 | 38°10′38.8″ | 120°44′56.1″ |
A20 | 38°10′38.1″ | 120°44′55.3″ |
A21 | 38°10′36.2″ | 120°44′54.3″ |
A22 | 38°10′34.6″ | 120°44′54″ |
A23 | 38°10′32.7″ | 120°44′54.4″ |
A24 | 38°10′32.8″ | 120°44′55″ |
A25 | 38°10′28.8″ | 120°44′56.9″ |
A26 | 38°10′29.2″ | 120°44′57.9″ |
A27 | 38°10′28.8″ | 120°44′58.2″ |
A28 | 38°10′28.4″ | 120°44′57.1″ |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八条 本港隶属长岛综合试验区砣矶镇后口村,长岛综合试验区砣矶镇后口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港的港务管理机构,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承担港内安全设施维护、环保设施配备、码头功能区划分、停靠泊位规划标识、进出港船舶调度、船舶和人员作业监管等职责。
第九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水域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监管机构,负责渔船检验、登记、进出港报告、安全检查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防治船舶污染渔港水域监督,渔业航标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海警、海事、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渔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砣矶镇履行本港经营和安全属地管理职责。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十三条 本港航道长度400米,宽度50米,平均水深-4米,满足渔船双向通航。
航道水域具体坐标如下: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A9 | 38°10′36.3″ | 120°44′58.7″ |
H1 | 38°10′39.2″ | 120°45′04.7″ |
H2 | 38°10′41.5″ | 120°45′08.6″ |
H3 | 38°10′40.5″ | 120°45′09.6″ |
H4 | 38°10′38.1″ | 120°45′05.6″ |
H5 | 38°10′35.2″ | 120°44′59.5″ |
第十四条 本港岸线使用长度754米,码头长度567米,码头作业宽度14.4米。码头为重力式结构,码头前沿平均水深-3米,泊位数量为4个。码头装卸作业方式以人工作业为主,以机械装卸为辅。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五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同意,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六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提前使用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渔船进出港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渔船进出港靠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八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通知港务管理机构登记进出港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十九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二十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核验渔船身份,检查渔船船员持证、消防救生安全通导设备配备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禁渔期内,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二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动态,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三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四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保持VHF15频道值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第二十六条 渔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明火作业期间,施工方及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二十七条 渔船加油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港务管理机构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
渔船加油期间,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二十八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九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非法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港务管理机构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砣矶镇后口村村民委员会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等主体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船舶触碰航道浮标,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损坏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20千米/小时;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三十六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后,须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三十七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三十八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三十九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四十条 港务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四十一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四十二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三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四十四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四十六条 大风红色预警,港务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港务管理机构调度的,及时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七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航道追逐、竞驶、锚泊;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四十八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第四十九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五十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铭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长岛综合试验区砣矶镇后口村组织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2025年4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后口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2.后口渔港港界图
附件1
后口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名称 | 位置 | 电话 |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南长山街道海港街9号 | 0535-3212315 |
长岛综合试验区砣矶镇 人民政府 | 长岛综合试验区 砣矶镇东山村 | 0535-3933508 |
长岛综合试验区砣矶镇 后口村村民委员会 | 长岛综合试验区 砣矶镇后口村 | 0535-3933469 |
附件2
后口渔港港界图
东村渔港管理章程
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大钦岛乡东村
审核: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东村渔港(以下简称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设施、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位于长岛综合试验区大钦岛乡东村东部,水运交通便利。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地区,位于季风带,夏季盛行东南风,冬季多吹西北风。潮汐属正规半日潮,最大潮差2.9米,平均潮差1.22米。
第五条 渔港码头前沿卸渔区以及码头后方陆域兼作渔货的鲜销场所和水产品交易市场,水产品交易市场兼具水产品加工功能。码头后方较为狭窄,无物资储存和维修区,渔网、渔箱等渔需物资的仓储需求和修补主要由渔民在自有场地或居民房之间空地完成。港区内配有小型修船厂、冷库。
第六条 港区陆域面积3.1845万平方米。
陆域控制点坐标: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A1 | 38°18′38.5″ | 120°50′16.5″ |
A2 | 38°18′39.3″ | 120°50′21.9″ |
A3 | 38°18′37.3″ | 120°50′26.1″ |
A4 | 38°18′35.5″ | 120°50′26″ |
A5 | 38°18′34.8″ | 120°50′24.8″ |
A6 | 38°18′34.2″ | 120°50′25.4″ |
A7 | 38°18′34″ | 120°50′25.8″ |
A8 | 38°18′34.4″ | 120°50′26.1″ |
A9 | 38°18′33.8″ | 120°50′27.8″ |
A10 | 38°18′34″ | 120°50′29″ |
A11 | 38°18′33.7″ | 120°50′29.1″ |
A12 | 38°18′33.1″ | 120°50′28.1″ |
A13 | 38°18′30.8″ | 120°50′28.0″ |
A14 | 38°18′30.7″ | 120°50′27.4″ |
A15 | 38°18′33″ | 120°50′26.9″ |
A16 | 38°18′34.4″ | 120°50′24.6″ |
A17 | 38°18′35.4″ | 120°50′23.7″ |
A18 | 38°18′37.2″ | 120°50′21.4″ |
A19 | 38°18′37.2″ | 120°50′21″ |
A20 | 38°18′36.1″ | 120°50′19.2″ |
A21 | 38°18′36.3″ | 120°50′18.9″ |
A22 | 38°18′33.9″ | 120°50′15.5″ |
A23 | 38°18′32.3″ | 120°50′17.9″ |
A24 | 38°18′33.7″ | 120°50′19.6″ |
A25 | 38°18′33.7″ | 120°50′24.5″ |
A26 | 38°18′33″ | 120°50′25.5″ |
A27 | 38°18′32.7″ | 120°50′25.8″ |
A28 | 38°18′32.3″ | 120°50′25.7″ |
A29 | 38°18′32.4″ | 120°50′24.5″ |
A30 | 38°18′33.2″ | 120°50′24.7″ |
A31 | 38°18′33.5″ | 120°50′22.9″ |
A32 | 38°18′33.4″ | 120°50′19.7″ |
A33 | 38°18′31.8″ | 120°50′17.8″ |
A34 | 38°18′33.6″ | 120°50′15.2″ |
A35 | 38°18′33.4″ | 120°50′19.7″ |
A36 | 38°18′31.8″ | 120°50′17.8″ |
A37 | 38°18′33.6″ | 120°50′15.2″ |
第七条 渔港港池面积2.0150万平方米。
具体坐标如下: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A14 | 38°18′30.7″ | 120°50′27.4″ |
A15 | 38°18′33″ | 120°50′26.9″ |
A16 | 38°18′34.4″ | 120°50′24.6″ |
A17 | 38°18′35.4″ | 120°50′23.7″ |
A18 | 38°18′37.2″ | 120°50′21.4″ |
A19 | 38°18′37.2″ | 120°50′21″ |
A20 | 38°18′36.1″ | 120°50′19.2″ |
A21 | 38°18′36.3″ | 120°50′18.9″ |
A22 | 38°18′33.9″ | 120°50′15.5″ |
A23 | 38°18′32.3″ | 120°50′17.9″ |
A24 | 38°18′33.7″ | 120°50′19.6″ |
A25 | 38°18′33.7″ | 120°50′24.5″ |
A26 | 38°18′33″ | 120°50′25.5″ |
A27 | 38°18′32.7″ | 120°50′25.8″ |
A28 | 38°18′32.3″ | 120°50′25.7″ |
Z1 | 38°18′29.7″ | 120°50′26.3″ |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八条 本港隶属长岛综合试验区大钦岛乡东村,长岛综合试验区大钦岛乡东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港的港务管理机构,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承担港内安全设施维护、环保设施配备、码头功能区划分、停靠泊位规划标识、进出港船舶调度、船舶和人员作业监管等职责。
第九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水域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监管机构,负责渔船检验、登记、进出港报告、安全检查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防治船舶污染渔港水域监督,渔业航标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海警、海事、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渔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大钦岛乡履行本港经营和安全属地管理职责。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十三条 本港岸线使用长度647米,码头长度575米,码头作业宽度14.3米。码头为重力式结构,码头前沿平均水深-5米,泊位数量为4个。码头装卸作业方式以人工作业为主,以机械装卸为辅。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四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同意,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五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提前使用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渔船进出港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渔船进出港靠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七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通知港务管理机构登记进出港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十八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十九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核验渔船身份,检查渔船船员持证、消防救生安全通导设备配备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条 禁渔期内,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一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动态,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二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三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保持VHF15频道值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第二十五条 渔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明火作业期间,施工方及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二十六条 渔船加油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港务管理机构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
渔船加油期间,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二十七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八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非法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港务管理机构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一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大钦岛乡东村村民委员会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等主体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船舶触碰航道浮标,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损坏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20千米/小时;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三十五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后,须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三十六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三十七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三十八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三十九条 港务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四十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四十一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二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四十三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四十五条 大风红色预警,港务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港务管理机构调度的,及时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六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航道追逐、竞驶、锚泊;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四十七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第四十八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四十九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铭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长岛综合试验区大钦岛乡东村组织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2025年4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东村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2.东村渔港港界图
附件1
东村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名称 | 位置 | 电话 |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南长山街道海港街9号 | 0535-3212315 |
长岛综合试验区大钦岛乡 人民政府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大钦岛乡北村 | 0535-3928606 |
长岛综合试验区大钦岛乡 东村村民委员会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大钦岛乡东村 | 0535-3926828 |
附件2
东村渔港港界图
西口渔港管理章程
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大钦岛乡北村
审核: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西口渔港(以下简称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设施、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位于长岛综合试验区大钦岛乡北村西部,水运交通便利。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地区,位于季风带,夏季盛行东南风,冬季多吹西北风。潮汐属正规半日潮,平均潮差1.22米。
第五条 渔港码头前沿卸渔区以及码头后方陆域兼作渔货的鲜销场所和水产品交易市场。码头后方已有场地作为临时物资区,满足港区渔船存放渔网、渔箱等渔需物资的仓储需求。港区内配有小型修船厂、水产品加工厂、冷库。
第六条 港区陆域面积1.1271平方米。
陆域控制点坐标: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A1 | 38°18′09.7″ | 120°48′14.1″ |
A2 | 38°18′08.9″ | 120°48′17.6″ |
A3 | 38°18′10″ | 120°48′19.3″ |
A4 | 38°18′09.9″ | 120°48′19.6″ |
A5 | 38°18′08.9″ | 120°48′18.9″ |
A6 | 38°18′08.3″ | 120°48′18.2″ |
A7 | 38°18′07.7″ | 120°48′17.6″ |
A8 | 38°18′04.8″ | 120°48′16.4″ |
A9 | 38°18′04.9″ | 120°48′15.1″ |
A10 | 38°18′06.5″ | 120°48′15.5″ |
A11 | 38°18′06.5″ | 120°48′15.3″ |
A12 | 38°18′07.7″ | 120°48′15.6″ |
A13 | 38°18′08.1″ | 120°48′13.6″ |
新建防波堤兼码头建设控制点具体坐标如下: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1 | 38°17′54.731″ | 120°48′18.279″ |
2 | 38°17′54.683″ | 120°48′18.629″ |
3 | 38°17′54.580″ | 120°48′18.704″ |
4 | 38°17′54.285″ | 120°48′18.714″ |
5 | 38°17′54.259″ | 120°48′18.788″ |
6 | 38°17′54.268″ | 120°48′18.833″ |
7 | 38°17′54.524″ | 120°48′18.914″ |
8 | 38°17′54.724″ | 120°48′19.028″ |
9 | 38°17′54.809″ | 120°48′19.034″ |
10 | 38°17′54.882″ | 120°48′19.023″ |
11 | 38°17′54.928″ | 120°48′19.075″ |
12 | 38°17′54.937″ | 120°48′19.171″ |
13 | 38°17′54.627″ | 120°48′19.731″ |
14 | 38°17′54.910″ | 120°48′19.659″ |
15 | 38°17′57.070″ | 120°48′19.105″ |
16 | 38°17′58.071″ | 120°48′19.531″ |
17 | 38°17′58.058″ | 120°48′19.576″ |
18 | 38°17′58.035″ | 120°48′19.723″ |
19 | 38°17′58.036″ | 120°48′19.818″ |
20 | 38°17′58.055″ | 120°48′19.933″ |
21 | 38°17′58.130″ | 120°48′20.116″ |
22 | 38°17′58.213″ | 120°48′20.221″ |
23 | 38°17′58.317″ | 120°48′20.257″ |
24 | 38°17′58.442″ | 120°48′20.279″ |
25 | 38°17′58.589″ | 120°48′20.277″ |
26 | 38°17′58.748″ | 120°48′20.242″ |
27 | 38°17′58.881″ | 120°48′20.182″ |
28 | 38°17′59.036″ | 120°48′20.072″ |
29 | 38°17′59.151″ | 120°48′19.952″ |
30 | 38°17′59.247″ | 120°48′19.813″ |
31 | 38°17′59.328″ | 120°48′19.650″ |
32 | 38°17′59.384″ | 120°48′19.482″ |
33 | 38°17′59.411″ | 120°48′19.357″ |
34 | 38°17′59.429″ | 120°48′19.203″ |
35 | 38°17′59.428″ | 120°48′18.993″ |
36 | 38°17′59.393″ | 120°48′18.769″ |
37 | 38°17′59.347″ | 120°48′18.617″ |
38 | 38°17′59.264″ | 120°48′18.432″ |
39 | 38°17′59.141″ | 120°48′18.253″ |
40 | 38°17′58.982″ | 120°48′18.100″ |
41 | 38°17′58.802″ | 120°48′17.996″ |
42 | 38°17′58.323″ | 120°48′17.791″ |
43 | 38°17′56.928″ | 120°48′17.416″ |
44 | 38°17′55.910″ | 120°48′17.836″ |
48 | 38°18′1.003″ | 120°48′13.566″ |
49 | 38°18′0.890″ | 120°48′13.750″ |
50 | 38°18′0.784″ | 120°48′14.032″ |
51 | 38°18′0.735″ | 120°48′14.363″ |
52 | 38°18′0.753″ | 120°48′14.677″ |
53 | 38°18′0.859″ | 120°48′15.039″ |
54 | 38°18′1.020″ | 120°48′15.310″ |
55 | 38°18′1.234″ | 120°48′15.517″ |
56 | 38°18′1.377″ | 120°48′15.601″ |
57 | 38°18′2.412″ | 120°48′16.007″ |
58 | 38°18′2.490″ | 120°48′15.991″ |
59 | 38°18′2.564″ | 120°48′15.950″ |
60 | 38°18′2.622″ | 120°48′15.892″ |
61 | 38°18′2.672″ | 120°48′15.812″ |
62 | 38°18′2.700″ | 120°48′15.734″ |
63 | 38°18′2.715″ | 120°48′15.645″ |
64 | 38°18′2.715″ | 120°48′15.569″ |
65 | 38°18′4.891″ | 120°48′16.422″ |
66 | 38°18′4.935″ | 120°48′15.967″ |
67 | 38°18′4.979″ | 120°48′15.225″ |
68 | 38°18′4.985″ | 120°48′15.136″ |
69 | 38°18′4.993″ | 120°48′15.056″ |
70 | 38°18′5.685″ | 120°48′15.232″ |
71 | 38°18′5.697″ | 120°48′15.093″ |
72 | 38°18′5.687″ | 120°48′14.907″ |
73 | 38°18′5.653″ | 120°48′14.746″ |
74 | 38°18′5.606″ | 120°48′14.611″ |
75 | 38°18′5.539″ | 120°48′14.482″ |
76 | 38°18′5.439″ | 120°48′14.350″ |
77 | 38°18′5.323″ | 120°48′14.247″ |
78 | 38°18′5.193″ | 120°48′14.172″ |
79 | 38°18′5.062″ | 120°48′14.133″ |
80 | 38°18′4.934″ | 120°48′14.122″ |
81 | 38°18′3.984″ | 120°48′14.096″ |
82 | 38°18′3.681″ | 120°48′13.920″ |
83 | 38°18′2.986″ | 120°48′13.648″ |
84 | 38°18′2.165″ | 120°48′13.287″ |
85 | 38°18′2.085″ | 120°48′13.256″ |
86 | 38°18′1.904″ | 120°48′13.196″ |
87 | 38°18′1.665″ | 120°48′13.176″ |
88 | 38°18′1.420″ | 120°48′13.234″ |
89 | 38°18′1.205″ | 120°48′13.359″ |
第七条 渔港港池面积约5.0万平方米,用于渔船停泊锚地。
具体坐标如下: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14 | 38°17′54.910″ | 120°48′19.659″ |
15 | 38°17′57.070″ | 120°48′19.105″ |
16 | 38°17′58.071″ | 120°48′19.531″ |
17 | 38°17′58.058″ | 120°48′19.576″ |
18 | 38°17′58.035″ | 120°48′19.723″ |
19 | 38°17′58.036″ | 120°48′19.818″ |
20 | 38°17′58.055″ | 120°48′19.933″ |
21 | 38°17′58.130″ | 120°48′20.116″ |
22 | 38°17′58.213″ | 120°48′20.221″ |
45 | 38°17′55.224″ | 120°48′21.627″ |
46 | 38°17′56.162″ | 120°48′22.538″ |
47 | 38°17′57.454″ | 120°48′23.089″ |
57 | 38°18′2.412″ | 120°48′16.007″ |
58 | 38°18′2.490″ | 120°48′15.991″ |
59 | 38°18′2.564″ | 120°48′15.950″ |
60 | 38°18′2.622″ | 120°48′15.892″ |
61 | 38°18′2.672″ | 120°48′15.812″ |
62 | 38°18′2.700″ | 120°48′15.734″ |
63 | 38°18′2.715″ | 120°48′15.645″ |
64 | 38°18′2.715″ | 120°48′15.569″ |
65 | 38°18′4.891″ | 120°48′16.422″ |
90 | 38°18′1.639″ | 120°48′19.179″ |
91 | 38°18′3.994″ | 120°48′20.103″ |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八条 本港隶属长岛综合试验区大钦岛乡北村,长岛综合试验区大钦岛乡北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港的港务管理机构,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承担港内安全设施维护、环保设施配备、码头功能区划分、停靠泊位规划标识、进出港船舶调度、船舶和人员作业监管等职责。
第九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水域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监管机构,负责渔船检验、登记、进出港报告、安全检查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防治船舶污染渔港水域监督,渔业航标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海警、海事、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渔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大钦岛乡履行本港经营和安全属地管理职责。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十三条 本港岸线使用长度505米,码头长度330米,原码头作业宽度31米。泊位数量为5个。码头装卸作业依靠1台吊装车。新建防波堤兼码头作业面作业宽度11米,泊位数量为6个。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四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同意,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五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提前使用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渔船进出港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渔船进出港靠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七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通知港务管理机构登记进出港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十八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十九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核验渔船身份,检查渔船船员持证、消防救生安全通导设备配备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条 禁渔期内,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一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动态,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二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三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保持VHF15频道值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第二十五条 渔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明火作业期间,施工方及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二十六条 渔船加油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港务管理机构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
渔船加油期间,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二十七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八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非法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港务管理机构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一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大钦岛乡北村村民委员会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等主体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船舶触碰航道浮标,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损坏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20千米/小时;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三十五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后,须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三十六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三十七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三十八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三十九条 港务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四十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四十一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二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四十三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四十五条 大风红色预警,港务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港务管理机构调度的,及时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六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航道追逐、竞驶、锚泊;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四十七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第四十八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四十九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铭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长岛综合试验区大钦岛乡北村组织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2025年4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西口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2.西口渔港港界图
附件1
西口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名称 | 位置 | 电话 |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南长山街道海港街9号 | 0535-3212315 |
长岛综合试验区大钦岛乡 人民政府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大钦岛乡北村 | 0535-3928606 |
长岛综合试验区大钦岛乡 北村村民委员会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大钦岛乡北村 | 0535-3928649 |
附件2
西口渔港港界图
小钦岛渔港管理章程
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小钦岛乡小钦岛村
审核: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小钦岛渔港(以下简称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设施、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位于长岛综合试验区小钦岛乡小钦岛村南部,水运交通便利。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地区,位于季风带,夏季盛行东南风,冬季多吹西北风。潮汐属正规半日潮,平均潮差1.22米。
第五条 渔港码头前沿卸渔区以及码头后方陆域兼作渔货的鲜销场所和水产品交易市场。码头后方已有场地作为临时物资区,满足港区渔船存放渔网、渔箱等渔需物资的仓储需求。
第六条 港区陆域面积0.7198万平方米。
陆域控制点坐标: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A1 | 38°20′24.1″ | 120°50′30.6″ |
A2 | 38°20′23.1″ | 120°50′32.1″ |
A3 | 38°20′22.2″ | 120°50′30.8″ |
A4 | 38°20′21.2″ | 120°50′30″ |
A5 | 38°20′20.5″ | 120°50′30.3″ |
A6 | 38°20′20.4″ | 120°50′30″ |
A7 | 38°20′19.5″ | 120°50′29.9″ |
A8 | 38°20′18.9″ | 120°50′29.1″ |
A9 | 38°20′18.6″ | 120°50′29.3″ |
A10 | 38°20′18.4″ | 120°50′28.7″ |
A11 | 38°20′18.8″ | 120°50′28.5″ |
A12 | 38°20′20.1″ | 120°50′27.4″ |
新建防波堤兼码头建设控制点具体坐标如下: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1 | 38°20′16.637″ | 120°50′30.215″ |
2 | 38°20′16.450″ | 120°50′32.237″ |
3 | 38°20′16.384″ | 120°50′32.392″ |
4 | 38°20′16.203″ | 120°50′34.348″ |
5 | 38°20′16.016″ | 120°50′34.600″ |
6 | 38°20′15.914″ | 120°50′35.704″ |
7 | 38°20′15.910″ | 120°50′35.873″ |
8 | 38°20′15.929″ | 120°50′36.040″ |
9 | 38°20′15.971″ | 120°50′36.200″ |
10 | 38°20′16.034″ | 120°50′36.349″ |
11 | 38°20′16.117″ | 120°50′36.481″ |
12 | 38°20′16.216″ | 120°50′36.594″ |
13 | 38°20′16.329″ | 120°50′36.682″ |
14 | 38°20′16.453″ | 120°50′36.745″ |
15 | 38°20′16.583″ | 120°50′36.779″ |
16 | 38°20′16.888″ | 120°50′36.825″ |
17 | 38°20′17.018″ | 120°50′36.822″ |
18 | 38°20′17.145″ | 120°50′36.791″ |
19 | 38°20′17.265″ | 120°50′36.733″ |
20 | 38°20′17.376″ | 120°50′36.649″ |
21 | 38°20′17.474″ | 120°50′36.542″ |
22 | 38°20′17.556″ | 120°50′36.416″ |
23 | 38°20′17.620″ | 120°50′36.273″ |
24 | 38°20′17.663″ | 120°50′36.119″ |
25 | 38°20′17.685″ | 120°50′35.957″ |
26 | 38°20′17.786″ | 120°50′34.864″ |
27 | 38°20′17.790″ | 120°50′34.723″ |
28 | 38°20′17.777″ | 120°50′34.583″ |
29 | 38°20′17.747″ | 120°50′34.447″ |
30 | 38°20′17.700″ | 120°50′34.318″ |
31 | 38°20′17.639″ | 120°50′34.201″ |
32 | 38°20′17.563″ | 120°50′34.097″ |
33 | 38°20′17.476″ | 120°50′34.009″ |
34 | 38°20′17.380″ | 120°50′33.940″ |
35 | 38°20′17.717″ | 120°50′30.293″ |
36 | 38°20′17.692″ | 120°50′30.211″ |
37 | 38°20′17.649″ | 120°50′30.185″ |
38 | 38°20′17.586″ | 120°50′30.176″ |
39 | 38°20′17.092″ | 120°50′30.103″ |
40 | 38°20′17.099″ | 120°50′30.026″ |
41 | 38°20′17.052″ | 120°50′29.964″ |
42 | 38°20′16.982″ | 120°50′29.871″ |
43 | 38°20′18.545″ | 120°50′29.071″ |
44 | 38°20′18.320″ | 120°50′28.502″ |
第七条 渔港港池面积5.05万平方米。
具体坐标如下: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25 | 120°50′35.957″ | 38°20′17.685″ |
26 | 120°50′34.864″ | 38°20′17.786″ |
27 | 120°50′34.723″ | 38°20′17.790″ |
28 | 120°50′34.583″ | 38°20′17.777″ |
29 | 120°50′34.447″ | 38°20′17.747″ |
30 | 120°50′34.318″ | 38°20′17.700″ |
31 | 120°50′34.201″ | 38°20′17.639″ |
32 | 120°50′34.097″ | 38°20′17.563″ |
33 | 120°50′34.009″ | 38°20′17.476″ |
34 | 120°50′33.940″ | 38°20′17.380″ |
35 | 120°50′30.293″ | 38°20′17.717″ |
36 | 120°50′30.211″ | 38°20′17.692″ |
37 | 120°50′30.185″ | 38°20′17.649″ |
43 | 120°50′29.071″ | 38°20′18.545″ |
45 | 120°50′36.199″ | 38°20′19.232″ |
46 | 120°50′30.780″ | 38°20′19.733″ |
47 | 120°50′29.514″ | 38°20′18.720″ |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八条 本港隶属长岛综合试验区小钦岛乡小钦岛村,长岛综合试验区小钦岛乡小钦岛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港的港务管理机构,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承担港内安全设施维护、环保设施配备、码头功能区划分、停靠泊位规划标识、进出港船舶调度、船舶和人员作业监管等职责。
第九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水域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监管机构,负责渔船检验、登记、进出港报告、安全检查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防治船舶污染渔港水域监督,渔业航标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海警、海事、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渔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小钦岛乡履行本港经营和安全属地管理职责。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十三条 本港航道利用自然水深进出,满足渔船双向通航。
航道水域具体坐标如下: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H1 | 38°20′17.5″ | 120°50′37.5″ |
H2 | 38°20′17.5″ | 120°50′39.1″ |
H3 | 38°20′4.8″ | 120°50′40.7″ |
H4 | 38°20′4.7″ | 120°50′39″ |
第十四条 本港岸线使用长度399米,码头长度190米,码头作业宽度16.1米。码头为重力式结构,码头前沿平均水深-4.5米,泊位数量为10个。码头装卸作业方式以人工作业为主,辅以机械。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五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同意,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六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提前使用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渔船进出港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渔船进出港靠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八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通知港务管理机构登记进出港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十九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二十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核验渔船身份,检查渔船船员持证、消防救生安全通导设备配备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禁渔期内,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二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动态,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三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四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保持VHF15频道值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第二十六条 渔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明火作业期间,施工方及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二十七条 渔船加油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港务管理机构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
渔船加油期间,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二十八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九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非法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港务管理机构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小钦岛乡小钦岛村村民委员会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等主体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船舶触碰航道浮标,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损坏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20千米/小时;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三十六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后,须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三十七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三十八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三十九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四十条 港务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四十一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四十二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三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四十四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四十六条 大风红色预警,港务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港务管理机构调度的,及时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七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航道追逐、竞驶、锚泊;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四十八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第四十九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五十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铭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长岛综合试验区小钦岛乡小钦岛村组织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2025年4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小钦岛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2.小钦岛渔港港界图
附件1
小钦岛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名称 | 位置 | 电话 |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南长山街道海港街9号 | 0535-3212315 |
长岛综合试验区小钦岛乡 人民政府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小钦岛乡小钦岛村 | 0535-3951606 |
长岛综合试验区小钦岛乡 小钦岛村村民委员会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小钦岛乡小钦岛村 | 0535-3951828 |
附件2
小钦岛渔港港界图
南隍城渔港管理章程
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南隍城乡南隍城村
审核: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南隍城渔港(以下简称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设施、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位于长岛综合试验区南隍城乡南隍城村东部,水运交通便利。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地区,位于季风带,夏季盛行东南风,冬季多吹西北风。潮汐属正规半日潮,最大潮差2.9米,平均潮差1.22米。
第五条 渔港码头前沿卸渔区以及码头后方陆域兼作渔货的鲜销场所和水产品交易市场。码头后方已有场地作为临时物资区,满足港区渔船存放渔网、渔箱等渔需物资的仓储需求。港区内配有水产品加工厂、水产品冷藏厂、小型修船厂。
第六条 港区陆域面积2.9517万平方米。
陆域控制点坐标: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A1 | 38°21′48.5″ | 120°54′03″ |
A2 | 38°21′48.7″ | 120°54′03.3″ |
A3 | 38°21′48.8″ | 120°54′03.9″ |
A4 | 38°21′49.5″ | 120°54′07.2″ |
A5 | 38°21′50.3″ | 120°54′07.1″ |
A6 | 38°21′51.1″ | 120°54′07.9″ |
A7 | 38°21′51.2″ | 120°54′10.3″ |
A8 | 38°21′50.9″ | 120°54′11″ |
A9 | 38°21′49.3″ | 120°54′11.3″ |
A10 | 38°21′48.1″ | 120°54′12.6″ |
A11 | 38°21′48.5″ | 120°54′13.2″ |
A12 | 38°21′46.3″ | 120°54′15.5″ |
A13 | 38°21′46.2″ | 120°54′15.4″ |
A14 | 38°21′47.9″ | 120°54′13.6″ |
A15 | 38°21′46″ | 120°54′10.8″ |
A16 | 38°21′46″ | 120°54′10.6″ |
A17 | 38°21′44.2″ | 120°54′07.9″ |
A18 | 38°21′43.6″ | 120°54′07.8″ |
A19 | 38°21′42.5″ | 120°54′07.9″ |
A20 | 38°21′42.1″ | 120°54′07.6″ |
A21 | 38°21′42″ | 120°54′07.2″ |
A22 | 38°21′43.8″ | 120°54′06.4″ |
A23 | 38°21′44.4″ | 120°54′06.6″ |
A24 | 38°21′46.8″ | 120°54′10.1″ |
A25 | 38°21′49.4″ | 120°54′08.6″ |
A26 | 38°21′48.4″ | 120°54′03.8″ |
A27 | 38°21′45.1″ | 120°54′04.6″ |
A28 | 38°21′42.7″ | 120°54′05.4″ |
A29 | 38°21′42.6″ | 120°54′04.8″ |
A30 | 38°21′42.5″ | 120°54′03.5″ |
A31 | 38°21′41.2″ | 120°54′02.9″ |
A32 | 38°21′41″ | 120°54′02.9″ |
A33 | 38°21′38.7″ | 120°54′02.9″ |
A34 | 38°21′38.5″ | 120°54′02.9″ |
A35 | 38°21′37.4″ | 120°54′03.3″ |
A36 | 38°21′35.9″ | 120°54′04.5″ |
A37 | 38°21′36″ | 120°54′04.6″ |
A38 | 38°21′35.5″ | 120°54′05.7″ |
A39 | 38°21′35.1″ | 120°54′06.1″ |
A40 | 38°21′35″ | 120°54′06.3″ |
A41 | 38°21′35.2″ | 120°54′06.9″ |
A42 | 38°21′35.3″ | 120°54′07″ |
A43 | 38°21′35.4″ | 120°54′07.2″ |
A44 | 38°21′34.9″ | 120°54′07.4″ |
A45 | 38°21′34.8″ | 120°54′07.2″ |
A46 | 38°21′34.9″ | 120°54′07″ |
A47 | 38°21′34.7″ | 120°54′06.3″ |
A48 | 38°21′33.8″ | 120°54′06.5″ |
A49 | 38°21′33.7″ | 120°54′06″ |
A50 | 38°21′34.8″ | 120°54′05.3″ |
A51 | 38°21′35.4″ | 120°54′04.8″ |
A52 | 38°21′36″ | 120°54′03.7″ |
A53 | 38°21′36.9″ | 120°54′02.9″ |
A54 | 38°21′40.9″ | 120°54′01.8″ |
A55 | 38°21′42.6″ | 120°54′03.2″ |
A56 | 38°21′44.3″ | 120°54′03.5″ |
A57 | 38°21′47.5″ | 120°54′02.7″ |
A58 | 38°21′47.9″ | 120°54′02.8″ |
第七条 渔港港池面积11.6332万平方米。
具体坐标如下: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Z1 | 38°21′41.9″ | 120°54′21.8″ |
A48 | 38°21′33.8″ | 120°54′06.5″ |
A47 | 38°21′34.7″ | 120°54′06.3″ |
A46 | 38°21′34.9″ | 120°54′07″ |
A45 | 38°21′34.8″ | 120°54′07.2″ |
A44 | 38°21′34.9″ | 120°54′07.4″ |
A43 | 38°21′35.4″ | 120°54′07.2″ |
A42 | 38°21′35.3″ | 120°54′07″ |
A41 | 38°21′35.2″ | 120°54′06.9″ |
A40 | 38°21′35.″ | 120°54′06.3″ |
A39 | 38°21′35.1″ | 120°54′06.1″ |
A38 | 38°21′35.5″ | 120°54′05.7″ |
A37 | 38°21′36″ | 120°54′04.6″ |
A36 | 38°21′35.9″ | 120°54′04.5″ |
A35 | 38°21′37.4″ | 120°54′03.3″ |
A34 | 38°21′38.5″ | 120°54′02.9″ |
A33 | 38°21′38.7″ | 120°54′02.9″ |
A32 | 38°21′41″ | 120°54′02.9″ |
A31 | 38°21′41.2″ | 120°54′02.9″ |
A30 | 38°21′42.5″ | 120°54′03.5″ |
A29 | 38°21′42.6″ | 120°54′04.8″ |
A28 | 38°21′42.7″ | 120°54′05.4″ |
A27 | 38°21′45.1″ | 120°54′04.6″ |
A26 | 38°21′48.4″ | 120°54′03.8″ |
A25 | 38°21′49.4″ | 120°54′08.6″ |
A24 | 38°21′46.8″ | 120°54′10.1″ |
A23 | 38°21′44.4″ | 120°54′06.6″ |
A22 | 38°21′43.8″ | 120°54′06.4″ |
A21 | 38°21′42″ | 120°54′07.4″ |
A20 | 38°21′42.1″ | 120°54′07.6″ |
A19 | 38°21′42.5″ | 120°54′07.9″ |
A18 | 38°21′43.6″ | 120°54′07.8″ |
A17 | 38°21′44.2″ | 120°54′07.9″ |
A16 | 38°21′46″ | 120°54′10.6″ |
A15 | 38°21′46″ | 120°54′10.8″ |
A14 | 38°21′47.9″ | 120°54′13.6″ |
A13 | 38°21′46.2″ | 120°54′15.4″ |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八条 本港隶属长岛综合试验区南隍城乡南隍城村,长岛综合试验区南隍城乡南隍城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港的港务管理机构,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承担港内安全设施维护、环保设施配备、码头功能区划分、停靠泊位规划标识、进出港船舶调度、船舶和人员作业监管等职责。
第九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水域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监管机构,负责渔船检验、登记、进出港报告、安全检查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防治船舶污染渔港水域监督,渔业航标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海警、海事、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渔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南隍城乡履行本港经营和安全属地管理职责。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十三条 本港航道为自然航道,船舶利用自然水深进出,平均水深-10米。
航道水域具体坐标如下: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H1 | 38°21′42.8″ | 120°54′20.5″ |
H2 | 38°21′49.1″ | 120°54′32.2″ |
H3 | 38°21′48″ | 120°54′33.1″ |
Z1 | 38°21′41.9″ | 120°54′21.8″ |
第十四条 本港岸线使用长度1321米,码头长度573米,码头作业宽度15.7米。码头为重力式结构,码头前沿平均水深-10米,泊位数量为10个。码头装卸作业依靠1台吊装车。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五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同意,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六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提前使用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渔船进出港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渔船进出港靠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八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通知港务管理机构登记进出港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十九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二十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核验渔船身份,检查渔船船员持证、消防救生安全通导设备配备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禁渔期内,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二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动态,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三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四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保持VHF15频道值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第二十六条 渔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明火作业期间,施工方及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二十七条 渔船加油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港务管理机构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
渔船加油期间,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二十八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九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非法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港务管理机构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南隍城乡南隍城村村民委员会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等主体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船舶触碰航道浮标,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损坏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20千米/小时;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三十六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后,须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三十七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三十八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三十九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四十条 港务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四十一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四十二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三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四十四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四十六条 大风红色预警,港务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港务管理机构调度的,及时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七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航道追逐、竞驶、锚泊;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四十八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第四十九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五十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铭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长岛综合试验区南隍城乡南隍城村组织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2025年4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南隍城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2.南隍城渔港港界图
附件1
南隍城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名称 | 位置 | 电话 |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南长山街道海港街9号 | 0535-3212315 |
长岛综合试验区南隍城乡 人民政府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南隍城乡南隍城村 | 0535-3981887 |
长岛综合试验区南隍城乡 南隍城村村民委员会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南隍城乡南隍城村 | 0535-3981688 |
附件2
南隍城渔港港界图
岭山渔港管理章程
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南隍城乡南隍城村
审核: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岭山渔港(以下简称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设施、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位于长岛综合试验区南隍城乡政府东部,水运交通便利。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地区,位于季风带,夏季盛行东南风,冬季多吹西北风。潮汐属正规半日潮,最大潮差2.9米,平均潮差1.22米。
第五条 渔港码头前沿卸渔区以及码头后方陆域兼作渔货的鲜销场所和水产品交易市场。码头后方已有场地作为临时物资区,满足港区渔船存放渔网、渔箱等渔需物资的仓储需求。
第六条 港区陆域面积0.55万平方米。
陆域控制点坐标: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1 | 38°21′41.4″ | 120°54′45.3″ |
2 | 38°21′41″ | 120°54′44.4″ |
3 | 38°21′40.8″ | 120°54′44.6″ |
4 | 38°21′40.1″ | 120°54′43.2″ |
5 | 38°21′40.5″ | 120°54′42.7″ |
6 | 38°21′40.8″ | 120°54′42.4″ |
7 | 38°21′41.2″ | 120°54′42.1″ |
8 | 38°21′41.4″ | 120°54′41.6″ |
9 | 38°21′41.2″ | 120°54′41.1″ |
10 | 38°21′41″ | 120°54′41.1″ |
11 | 38°21′41″ | 120°54′41.5″ |
12 | 38°21′40.7″ | 120°54′42.3″ |
13 | 38°21′40″ | 120°54′43″ |
14 | 38°21′39.7″ | 120°54′43.1″ |
15 | 38°21′39.5″ | 120°54′43.2″ |
16 | 38°21′39.3″ | 120°54′43.1″ |
17 | 38°21′38.8″ | 120°54′42.8″ |
18 | 38°21′37.9″ | 120°54′41.6″ |
19 | 38°21′37″ | 120°54′39.2″ |
20 | 38°21′36.4″ | 120°54′39.5″ |
21 | 38°21′37.6″ | 120°54′42.3″ |
22 | 38°21′39.3″ | 120°54′44.1″ |
23 | 38°21′40.3 | 120°54′46.3″ |
第七条 渔港港池面积2.72万平方米。
具体坐标如下: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1 | 38°21′41.4″ | 120°54′45.3″ |
2 | 38°21′41″ | 120°54′44.4″ |
3 | 38°21′40.8″ | 120°54′44.6″ |
4 | 38°21′40.1″ | 120°54′43.2″ |
5 | 38°21′40.5″ | 120°54′42.7″ |
6 | 38°21′40.8″ | 120°54′42.4″ |
7 | 38°21′41.2″ | 120°54′42.1″ |
8 | 38°21′41.4″ | 120°54′41.6″ |
9 | 38°21′41.2″ | 120°54′41.1″ |
10 | 38°21′41.1″ | 120°54′41.1″ |
11 | 38°21′41″ | 120°54′41.5″ |
12 | 38°21′40.7″ | 120°54′42.3″ |
13 | 38°21′40″ | 120°54′43″ |
14 | 38°21′39.7″ | 120°54′43.1″ |
15 | 38°21′39.5″ | 120°54′43.2″ |
16 | 38°21′39.3″ | 120°54′43.1″ |
17 | 38°21′38.8″ | 120°54′42.8″ |
18 | 38°21′37.9″ | 120°54′41.6″ |
19 | 38°21′37″ | 120°54′39.2″ |
24 | 38°21′40.5″ | 120°54′35.5″ |
25 | 38°21′44.5″ | 120°54′42.5″ |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八条 本港隶属长岛综合试验区南隍城乡南隍城村,长岛综合试验区南隍城乡南隍城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港的港务管理机构,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承担港内安全设施维护、环保设施配备、码头功能区划分、停靠泊位规划标识、进出港船舶调度、船舶和人员作业监管等职责。
第九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水域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监管机构,负责渔船检验、登记、进出港报告、安全检查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防治船舶污染渔港水域监督,渔业航标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海警、海事、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渔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南隍城乡履行本港经营和安全属地管理职责。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十三条 本港为顺岸码头,码头长度178米,码头前沿作业宽度12.2米。码头为重力式结构,码头前沿水深-3.5~-5米,泊位数量为2个,采用小吊作业的方式装卸货物。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四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同意,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五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提前使用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渔船进出港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渔船进出港靠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七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通知港务管理机构登记进出港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十八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十九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核验渔船身份,检查渔船船员持证、消防救生安全通导设备配备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条 禁渔期内,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一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动态,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二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三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保持VHF15频道值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第二十五条 渔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明火作业期间,施工方及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二十六条 渔船加油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港务管理机构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
渔船加油期间,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二十七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八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非法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港务管理机构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一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南隍城乡南隍城村村民委员会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等主体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船舶触碰航道浮标,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损坏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20千米/小时;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三十五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后,须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三十六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三十七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三十八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三十九条 港务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四十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四十一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二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四十三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四十五条 大风红色预警,港务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港务管理机构调度的,及时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六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航道追逐、竞驶、锚泊;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四十七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第四十八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四十九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铭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长岛综合试验区南隍城乡南隍城村组织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2025年4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岭山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2.岭山渔港港界图
附件1
岭山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名称 | 位置 | 电话 |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南长山街道海港街9号 | 0535-3212315 |
长岛综合试验区南隍城乡 人民政府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南隍城乡南隍城村 | 0535-3981887 |
长岛综合试验区南隍城乡 南隍城村村民委员会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南隍城乡南隍城村 | 0535-3981688 |
附件2
岭山渔港港界图
鹰窝渔港管理章程
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隍城乡综合服务中心
审核: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鹰窝渔港(以下简称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设施、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位于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隍城乡山前村东部,水运交通便利。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地区,位于季风带,夏季盛行东南风,冬季多吹西北风。潮汐属正规半日潮,潮差不大,最大潮差2.9米,平均潮差1.09米。
第五条 渔港码头后方设有水产品交易市场。由于港区场地紧张,渔网、渔箱等渔需物资的仓储需求和修补主要由渔民在自有场地或居民房之间空地完成。
第六条 港区陆域面积1.4145万平方米。
陆域控制点坐标: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A1 | 38°23′11.1″ | 120°55′01.4″ |
A2 | 38°23′11.3″ | 120°55′01.4″ |
A3 | 38°23′11.9″ | 120°55′01.9″ |
A4 | 38°23′11.7″ | 120°55′03.2″ |
A5 | 38°23′12.6″ | 120°55′04.4″ |
A6 | 38°23′14″ | 120°55′05.5″ |
A7 | 38°23′14.7″ | 120°55′06.2″ |
A8 | 38°23′15.2″ | 120°55′07.5″ |
A9 | 38°23′15.4″ | 120°55′09″ |
A10 | 38°23′15.4″ | 120°55′10″ |
A11 | 38°23′15.1″ | 120°55′11.5″ |
A12 | 38°23′14.3″ | 120°55′13.5″ |
A13 | 38°23′11.7″ | 120°55′17.9″ |
A14 | 38°23′10.6″ | 120°55′18.6″ |
A15 | 38°23′09.4″ | 120°55′18.6″ |
A16 | 38°23′08.6″ | 120°55′18.5″ |
A17 | 38°23′08.9″ | 120°55′17.4″ |
A18 | 38°23′10.5″ | 120°55′17.8″ |
A19 | 38°23′10.9″ | 120°55′17.8″ |
A20 | 38°23′11.2″ | 120°55′17.4″ |
A21 | 38°23′10.8″ | 120°55′16.9″ |
A22 | 38°23′11.3″ | 120°55′16.1″ |
A23 | 38°23′11.9″ | 120°55′16.6″ |
A24 | 38°23′12.4″ | 120°55′16″ |
A25 | 38°23′13.6″ | 120°55′13.6″ |
A26 | 38°23′14.2″ | 120°55′12″ |
A27 | 38°23′14.5″ | 120°55′10″ |
A28 | 38°23′14.4″ | 120°55′08.1″ |
A29 | 38°23′13.8″ | 120°55′06.3″ |
A30 | 38°23′12.9″ | 120°55′05.2″ |
A31 | 38°23′11.9″ | 120°55′04.9″ |
A32 | 38°23′11.7″ | 120°55′04.5″ |
A33 | 38°23′10.9″ | 120°55′03.8″ |
A34 | 38°23′10.7″ | 120°55′03.9″ |
A35 | 38°23′10.4″ | 120°55′03.1″ |
新建防波堤兼码头建设控制点具体坐标如下: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B1 | 38°23′07.153″ | 120°55′06.744″ |
B2 | 38°23′07.337″ | 120°55′07.057″ |
B3 | 38°23′11.231″ | 120°55′03.353″ |
B4 | 38°23′11.046″ | 120°55′03.040″ |
第七条 渔港港池面积5.0100万平方米。
具体坐标如下: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B2 | 38°23′07.337″ | 120°55′07.057″ |
B3 | 38°23′11.231″ | 120°55′03.353″ |
B5 | 38°23′07.337″ | 120°55′07.192″ |
B6 | 38°23′09.500″ | 120°55′07.180″ |
B7 | 38°23′11.350″ | 120°55′09.620″ |
B8 | 38°23′09.810″ | 120°55′13.160″ |
B9 | 38°23′08.889″ | 120°55′17.265″ |
B10 | 38°23′10.498″ | 120°55′17.766″ |
B11 | 38°23′10.529″ | 120°55′17.763″ |
B12 | 38°23′10.612″ | 120°55′17.767″ |
B13 | 38°23′10.689″ | 120°55′17.781″ |
B14 | 38°23′10.908″ | 120°55′17.764″ |
B15 | 38°23′10.988″ | 120°55′17.718″ |
B16 | 38°23′11.217″ | 120°55′17.466″ |
B17 | 38°23′11.226″ | 120°55′17.447″ |
B18 | 38°23′11.223″ | 120°55′17.424″ |
B19 | 38°23′10.821″ | 120°55′16.997″ |
B20 | 38°23′10.821″ | 120°55′16.952″ |
B21 | 38°23′11.011″ | 120°55′16.565″ |
B22 | 38°23′11.294″ | 120°55′16.145″ |
B23 | 38°23′11.354″ | 120°55′16.119″ |
B24 | 38°23′11.859″ | 120°55′16.591″ |
B25 | 38°23′11.931″ | 120°55′16.580″ |
B26 | 38°23′12.331″ | 120°55′16.046″ |
B27 | 38°23′12.683″ | 120°55′15.410″ |
B28 | 38°23′13.582″ | 120°55′13.719″ |
B29 | 38°23′14.062″ | 120°55′12.442″ |
B30 | 38°23′14.427″ | 120°55′10.946″ |
B31 | 38°23′14.509″ | 120°55′09.891″ |
B32 | 38°23′14.352″ | 120°55′08.071″ |
B33 | 38°23′13.767″ | 120°55′06.208″ |
B34 | 38°23′13.534″ | 120°55′05.877″ |
B35 | 38°23′13.180″ | 120°55′05.485″ |
B36 | 38°23′12.873″ | 120°55′05.180″ |
B37 | 38°23′11.490″ | 120°55′03.862″ |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八条 本港隶属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隍城乡综合服务中心,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隍城乡综合服务中心为本港的港务管理机构,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承担港内安全设施维护、环保设施配备、码头功能区划分、停靠泊位规划标识、进出港船舶调度、船舶和人员作业监管等职责。
第九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水域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监管机构,负责渔船检验、登记、进出港报告、安全检查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防治船舶污染渔港水域监督,渔业航标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海警、海事、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渔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隍城乡履行本港经营和安全属地管理职责。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十三条 本港为顺岸码头及防波堤兼码头,其中顺岸码头长度140米作业宽度20米。码头为重力式方块结构,码头前沿平均水深-4米,泊位数量为2个,采用小吊作业的方式装卸货物。防波堤兼码头长度150米作业宽度20米,码头前沿平均水深-8米,泊位数量为5个,采用小吊作业的方式装卸货物。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四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同意,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五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提前使用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渔船进出港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渔船进出港靠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七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通知港务管理机构登记进出港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十八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十九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核验渔船身份,检查渔船船员持证、消防救生安全通导设备配备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条 禁渔期内,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一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动态,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二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三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保持VHF15频道值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第二十五条 渔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明火作业期间,施工方及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二十六条 渔船加油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港务管理机构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
渔船加油期间,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二十七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八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非法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港务管理机构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一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隍城乡综合服务中心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等主体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船舶触碰航道浮标,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损坏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20千米/小时;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三十五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后,须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三十六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三十七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三十八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三十九条 港务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四十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四十一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二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四十三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四十五条 大风红色预警,港务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港务管理机构调度的,及时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六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航道追逐、竞驶、锚泊;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四十七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第四十八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四十九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铭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隍城乡综合服务中心组织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2025年4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鹰窝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2.鹰窝渔港港界图
附件1
鹰窝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名称 | 位置 | 电话 |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南长山街道海港街9号 | 0535-3212315 |
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隍城乡 人民政府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北隍城乡山前村 | 0535-3961811 |
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隍城乡 综合服务中心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北隍城乡山前村 | 0535-3961811 |
附件2
鹰窝渔港港界图
山后渔港管理章程
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隍城乡山后村
审核: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山后渔港(以下简称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设施、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位于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隍城乡山后村南部,水运交通便利。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地区,位于季风带,夏季盛行东南风,冬季多吹西北风。潮汐属正规半日潮,潮差不大,最大潮差2.9米,平均潮差1.09米。
第五条 渔港码头前沿卸渔区以及码头后方陆域兼作渔货的鲜销场所和水产品交易市场。码头后方已有场地作为临时物资区,满足港区渔船存放渔网、渔箱等渔需物资的仓储需求。
第六条 港区陆域面积0.9544万平方米。
陆域控制点坐标: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A1 | 38°23′44.9″ | 120°55′03.1″ |
A2 | 38°23′45.3″ | 120°55′04.2″ |
A3 | 38°23′45.2″ | 120°55′07.1″ |
A4 | 38°23′44.6″ | 120°55′07.2″ |
A5 | 38°23′44.7″ | 120°55′07.8″ |
A6 | 38°23′44.8″ | 120°55′07.9″ |
A7 | 38°23′44.6″ | 120°55′12.1″ |
A8 | 38°23′43.2″ | 120°55′11.9″ |
A9 | 38°23′43.2″ | 120°55′10.8″ |
A10 | 38°23′43.6″ | 120°55′10.7″ |
A11 | 38°23′43.6″ | 120°55′10.4″ |
A12 | 38°23′43.9″ | 120°55′10.3″ |
A13 | 38°23′44.4″ | 120°55′08.7″ |
A14 | 38°23′44.4″ | 120°55′08.2″ |
A15 | 38°23′44.1″ | 120°55′07.4″ |
A16 | 38°23′43.5″ | 120°55′05.7″ |
A17 | 38°23′42.7″ | 120°55′04.1″ |
A18 | 38°23′41.9″ | 120°55′04″ |
A19 | 38°23′42.6″ | 120°55′02.8″ |
A20 | 38°23′42.9″ | 120°55′02.5″ |
A21 | 38°23′43.5″ | 120°55′02.1″ |
A22 | 38°23′44.1″ | 120°55′03.9″ |
A23 | 38°23′44.6″ | 120°55′03.6″ |
A24 | 38°23′44.5″ | 120°55′03.3″ |
第七条 渔港港池面积3.4976万平方米。
具体坐标如下: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A18 | 38°23′41.9″ | 120°55′04″ |
A17 | 38°23′42.7″ | 120°55′04.1″ |
A16 | 38°23′43.5″ | 120°55′05.7″ |
A15 | 38°23′44.1″ | 120°55′07.4″ |
A14 | 38°23′44.4″ | 120°55′08.2″ |
A13 | 38°23′44.4″ | 120°55′08.7″ |
A12 | 38°23′43.9″ | 120°55′10.3″ |
A11 | 38°23′43.6″ | 120°55′10.4″ |
A10 | 38°23′43.6″ | 120°55′10.7″ |
A9 | 38°23′43.2″ | 120°55′10.8″ |
A8 | 38°23′43.2″ | 120°55′11.9″ |
Z1 | 38°23′38.3″ | 120°55′12.4″ |
Z2 | 38°23′37.7″ | 120°55′03.9″ |
Z3 | 38°23′40.3″ | 120°55′03.8″ |
A18 | 38°23′41.9″ | 120°55′04″ |
A17 | 38°23′42.7″ | 120°55′04.1″ |
A16 | 38°23′43.5″ | 120°55′05.7″ |
A15 | 38°23′44.1″ | 120°55′07.4″ |
A14 | 38°23′44.4″ | 120°55′08.2″ |
A13 | 38°23′44.4″ | 120°55′08.7″ |
A12 | 38°23′43.9″ | 120°55′10.3″ |
A11 | 38°23′43.6″ | 120°55′10.4″ |
A10 | 38°23′43.6″ | 120°55′10.7″ |
A9 | 38°23′43.2″ | 120°55′10.8″ |
A8 | 38°23′43.2″ | 120°55′11.9″ |
Z1 | 38°23′38.3″ | 120°55′12.4″ |
Z2 | 38°23′37.7″ | 120°55′03.9″ |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八条 本港隶属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隍城乡山后村,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隍城乡山后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港的港务管理机构,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承担港内安全设施维护、环保设施配备、码头功能区划分、停靠泊位规划标识、进出港船舶调度、船舶和人员作业监管等职责。
第九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是本港水域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监管机构,负责渔船检验、登记、进出港报告、安全检查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防治船舶污染渔港水域监督,渔业航标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海警、海事、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渔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隍城乡履行本港经营和安全属地管理职责。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十三条 本港航道长度371米,宽度40米,平均水深-8米,满足渔船双向通航。
航道水域具体坐标如下: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H1 | 38°23′39.6″ | 120°55′12.3″ |
H2 | 38°23′38.3″ | 120°55′12.4″ |
H3 | 38°23′38.1″ | 120°55′27.5″ |
H4 | 38°23′39.4″ | 120°55′27.5″ |
第十四条 本港岸线使用长度223米,码头长度101米,码头作业宽度12米。码头为重力式结构,码头前沿平均水深-4米,泊位数量为4个,码头装卸依靠1台吊装车。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五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同意,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六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提前使用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渔船进出港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渔船进出港靠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八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通知港务管理机构登记进出港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十九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二十条 港务管理机构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核验渔船身份,检查渔船船员持证、消防救生安全通导设备配备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禁渔期内,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二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动态,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三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四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保持VHF15频道值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第二十六条 渔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明火作业期间,施工方及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二十七条 渔船加油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港务管理机构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
渔船加油期间,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二十八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备。港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九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非法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港务管理机构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港务管理机构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隍城乡山后村村民委员会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等主体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船舶触碰航道浮标,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损坏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20千米/小时;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三十六条 在本港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后,须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三十七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三十八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三十九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四十条 港务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四十一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港务管理机构报告。港务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四十二条 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三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四十四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四十六条 大风红色预警,港务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港务管理机构调度的,及时向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七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航道追逐、竞驶、锚泊;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四十八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第四十九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五十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铭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隍城乡山后村组织编制,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2025年4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山后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2.山后渔港港界图
附件1
山后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名称 | 位置 | 电话 |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南长山街道海港街9号 | 0535-3212315 |
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隍城乡 人民政府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北隍城乡山前村 | 0535-3961811 |
长岛综合试验区北隍城乡 山后村村民委员会 | 长岛综合试验区 北隍城乡山后村 | 0535-3961919 |
附件2
山后渔港港界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