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庙岛、小黑山保护发展服务中心,区直各工作机构,区属各单位,中央和省、市属驻岛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海域使用管理规范化水平,做好全区海域使用金征缴工作,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综〔2021〕6号)、《关于公布烟台市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烟财综〔2019〕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海域使用现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开放式养殖用海
1.底播增养殖用海。根据近岸底播增养殖海域对外承包价格和海域资源情况,按照南北坐落、离岸远近,将底播增养殖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划为两个等级。以长山水道为界,长山水道以北,高山岛、猴矶岛、车由岛、大竹山岛、小竹山岛等中部无居民海岛及砣矶岛、大钦岛、小钦岛、南隍城岛和北隍城岛周边海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由1200元/公顷·年调整为2250元/公顷·年;长山水道以南,南长山岛、北长山岛、大黑山岛、小黑山岛、庙岛及相邻的无居民海岛周边海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由1200元/公顷·年调整为1800元/公顷·年。
2.筏式养殖用海。渔民群众的生计用海、村集体企业(或村级合作社)和区属国有平台公司确权的筏式养殖,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由450元/公顷·年调整为600元/公顷·年。对符合用海管控要求但未确权的,依法办理确权用海手续,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执行600元/公顷·年。
3.网箱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由750元/公顷·年调整为4500元/公顷·年。
(二)围海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为4500元/公顷·年。
(三)其他类型用海
1.海洋牧场项目用海(开放式养殖用海部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由150元/公顷·年调整为600元/公顷·年,按照实际养殖用海方式征收。
2.定居性、小宗渔业资源采捕海域。海域使用权人在其确权海域内开采栉江珧、紫石房蛤等定居性、小宗渔业资源的,需明确备案采捕海域的具体范围坐标点、位置、面积等,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4500元/公顷·年执行。
二、实施要求
(一)已获批按规定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养殖用海项目,项目确权登记时间在本通知施行前的,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增审批的养殖用海和因海域使用权续期、变更和转让等须重新报经批准的,获批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二)缴费期限参照一次性用海政策以及海域使用权登记前必须提前缴费等原则,第一年的缴费期限为用海批复后60日内,第二年起,缴纳期限为上一年度同一缴费月份月底前。
(三)对欠缴、拖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企业或个人,依法履行催缴程序,限期缴清;逾期未缴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四)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