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34004273559B/2023-01275 成文日期: 2023-07-13
发布机构: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组配分类: 服务指南

【执法服务指南】长岛综合试验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日期:2023-07-13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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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事项名称(行政处罚)

1.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或者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2.对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3.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4.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5.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6.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

7.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8.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9.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10.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11.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12.对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

13.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失的处罚

14.对在禁渔期、禁渔区内向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的处罚

15.对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销售、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的处罚

16.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17.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18.对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苗种的处罚

19.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20.对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21.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22.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的处罚

23.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24.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25.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26.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27.对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28.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29.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经营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30.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31.对不服从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或者渔港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

32.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新建(改建、扩建)设施、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生产活动的处罚

33.对船舶停泊或作业时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处罚

34.对渔业船舶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未持有防污染证书或者不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处罚

35.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36.对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处罚

37.对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38.对无有效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39.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40.对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处罚

41.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42.对未按规定制装或者遮挡、涂改、毁损渔业船舶标识、滥用信号设备、未配备或不正确填写船舶文书的处罚

43.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或者失效的处罚

44.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普通船员未取得证书的处罚

45.对违章载货影响适航性能、违章载客、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出航的处罚

46.对拒不执行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处罚

47.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48.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49.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其他舞弊方式获取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50.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51.对到期未办理渔业船员证件审验的处罚

52.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处罚

53.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54.对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擅离事故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的处罚

55.对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海事报告书》或者《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的处罚

56.对船舶触碰渔业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57.对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处罚

58.对未按规定报告碍航物的处罚

59.对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60.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61.对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62.对不履行渔业船员工作职责的处罚

63.对不履行值班船员职责的处罚

64.对不履行船长职责的处罚

65.对渔业船员船上生活和工作场所不符合要求、未及时救助受伤或者患病渔业船员的处罚

66.对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未按渔业船员考试大纲进行培训、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处罚

67.对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制造、改造捕捞渔业船舶的处罚

68.对未按规定标识或者遮盖涂改伪造船名号、未按规定处理报废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雇佣无证人员上船作业的处罚

69.对渔业船员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操作的处罚

70.对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建造或者使用非标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收购或者运输违反禁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未执行船籍港休渔规定的处罚

71.对未按照规定转移渔业船舶上人员的处罚

72.对渔业船舶证书不齐、涂改伪造冒用渔业船舶证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补给、擅自在渔业港口内维修渔业船舶、未按规定编队生产、临水作业未穿救生衣、吊装作业未戴安全帽、酒后驾驶渔业船舶的处罚

73.对私增渔船功率的处罚

74.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及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处罚

75.对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处罚

76.对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处罚

77.对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逾期拒不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处罚

78.对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79.对未按规定合理使用海域,闲置海域的处罚

80.对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进行填海连岛的处罚

81.对非法在无居民海岛进行采石、挖砂、采伐林木、采集样本、生产建设、组织旅游的处罚

82.对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83.对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上、在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无居民海岛上进行违反规定的活动的处罚

84.对拒绝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处罚

85.擅自破坏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海底电缆管道损害的处罚

86.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和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海洋观测活动行为的处罚

87.对违反国家海洋观测技术标准或使用不合格观测仪器和计量器具行为的处罚

88.对未按照规定汇交海洋观测资料行为的处罚

89.对未经批准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或者成果行为的处罚

90.对违反规定发布海洋预报或海洋灾害警报行为的处罚

91.对未经批准设立或者调整海洋观测站(点)行为的处罚

92.对在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时,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的重要设备、部件;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状况行为行政的处罚

93.对擅自变更渔业船舶主机功率、擅自改变渔业船舶压载质量等行为的处罚

94.对使用未经批准的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改造渔业船舶行为的处罚

95.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执法名称(行政强制)

1.对危害交通安全的事故船舶或者设施采取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2.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的暂扣渔业船舶或者船上物品

3.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4.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

5.加处罚款

6.先行登记保存

7. 对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

三、法律法规依据

【法律】《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通过)

【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

【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

【法律】《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通过)

【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改)

【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

【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正)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

【行政法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2月通过)

【行政法规】《航标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修订)

【行政法规】《航标条例》(1995年12月通过,2011年修订)

【行政法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12月修改)

【行政法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12月修正)

【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5月通过,2019年3月修改)

【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国务院令第38号,2019年3月修订)

【行政法规】《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3号)

【部委规章】《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农业部令第13号)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渔业法〉办法》(2002年11月通过,2018年1月修订)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渔业法〉办法》(2002年11月通过,2018年1月修改)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通过,2018年1月修改)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通过,2018年1月修改)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渔业法>办法》(2002年11月通过,2018年1月修订)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

【部委规章】《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3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24 号发布)

【部委规章】《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农业部令第15号,2019年4月修改)

【部委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

【部委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农业部令第8号,2019年4月修订)

【部委规章】《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农业部令第4号,2017年11月修订)

【部委规章】《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法工委办公室关于渔业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法工办复字[2004]7号)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管理办法》(1992年6月通过,2004年7月修订)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15年1月省政府令第284号)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2002年7月省政府令第142号,2018年1月修订)

四、违法案件执法程序

1.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处理审批→告知(听证)→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督执行→结案→归档

2.行政强制:向单位负责人报批→通知→告知→制做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实施→依法做好处理决定

五、工作时间及地址

1.办公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 14:00-17:30

2、办理地点

山东省长岛县海港街9号长岛综合试验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

六、受理条件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七、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

八、受理、审批机构

长岛综合试验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

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九、监督途径

1.投诉:长岛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2.行政复议:长岛县人民政府(长岛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3.行政诉讼:青岛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