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 具 单 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1 | 转制批复文件 | 转制文化企业认定 37071380100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五)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由申请人提供机构编制部门开具的批复文件 | |
转制文化企业法人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由申请人提供设立登记时行政审批服务局发放的注册登记材料 | ||||
核销事业编制的证明 |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由申请人提供机构编制部门开具的核销证明 | ||||
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提供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明 |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由申请人提供机构编制部门开具的核销证明 | ||||
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由申请人自行提供或到人社部门查询、申请开具 | ||||
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情况 | 会计师事务所 | 到依法设立的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出具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相关财务报告 | ||||
变更资本结构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 | 区宣传文化和旅游局 区财政金融局 | 到行业主管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及资产监管部门区财政金融局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材料 | ||||
2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37071380000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 申请人(公司)自行提供 | 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由申请人自行制定 | |
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由申请人注册时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办理 | ||||
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37071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 会计师事务所 | 到依法设立的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出具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 ||||
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 | 会计师事务所 | 到依法设立的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出具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 ||||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到依法设立的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出具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 ||||
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由申请人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出具 | ||||
3 | 法人身份证明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370913311000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12月财政部令第 94号)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 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企 业)自行提供 | 1.由投诉企业自行开具法人代表证;2.由投诉企业(委托人)向受委托人出具委托证明材料 | |
4 | 能够证明项目用海 符合减免政策的依 据材料 | 海域使用金减 免审批 371013002000 | 《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第四条:“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军事用海。(二)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务 船舶专用码头用海,包括公安边防、海关、交通港航公安、海事、海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渔政、渔监等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三)航道、 避风(避难)锚地、航标、由政府还贷的跨海桥梁及海底隧 道等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四)教学、科研、防灾减 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第五条:“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一)除避风 (避难)以外的其他锚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设施用海。(二)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项目用海。(三)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 | 1.用海性质批文由国务 院及地方各级政府出 具; 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 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 示 | 1.批文均发至申请人, 可由申请人(企业、组织或个体户、自然人) 自行提供; 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海由国家发展改革 委公示可由申请人(企 业、组织或个体户、自然人)自行提供 | |
5 | 身份证明 | 政府信息依申 请公开 372013023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 年4月修订)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 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 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 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 公安机关等相 关机构 | 1.自然人提供由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居民 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或由部队等其他相关机构制发的军官证 等证明材料; 2.法人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的 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