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好涉企不动产登记收费减免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小微企业承诺制。由申请企业对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及《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认定标准,作出是否属于小微企业的承诺。对承诺属于小微企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即按小微企业的减免政策要求予以免收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没有作出承诺且没有提交小微企业相关证明的企业按照相关收费政策执行。
二、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在服务大厅及网站公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及《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文件及相关办事材料清单,并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对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政策进行宣传,在收费窗口开展企业登记收费提醒服务,做到应免尽免,切实做好减免政策落实工作。
附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书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3月9日
附件
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告知承诺书。
我公司属于 行业,企业资产总额 万元以下,营业收入 万元以下,从业人员 人以下,承诺符合小微企业标准,愿承担因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印章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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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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