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我区举办2023-2024年度森林防灭火工作新闻发布会

日期: 2023-11-01 16:48 来源: 区工委管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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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上午,我区举办2023-2024年度森林防灭火工作新闻发布会。区应急管理局、长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区自然资源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了我区2023-2024年防火期全区森林防火工作总体情况,并现场回答记者提问。





长岛综合试验区管委于10月30日发布《关于严禁野外用火的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及《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为2023-2024年森林防火期,其中2024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区管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决定本区域提前进入或者推迟结束森林期。

根据有关部门预测,全省今冬明春气温将明显偏高2℃左右,当前平均气温较高于往年,降水量偏少。从目前研判情况看,今冬明春森林防火形势会更加严峻,任务更加艰巨。

Q

请问我区国有林场森林防火都做了哪些工作?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副主任韩殿亮:


森林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财富,而森林防火是保护森林资源的必要手段。现将我区国有林场开展的森林防火工作情况介绍如下:

1、制定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国有林场实际,制定了《长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国有长岛林场)森林防火工作应急预案》,为做好国有林场森林防火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清明节”和“五一节”期间,制定相关森林防火工作方案及森林防火预案,护林人员全员到岗到位,加大进山路口的巡查力度,做好应急扑火准备。成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组成30人的森林防灭火队伍,配备所必须的防灭火设备。防火机构的建立为提高森林防火应急处置能力,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2、加强宣传,增强森林防火意识。为全面提升森林防火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森林防火的良好氛围,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进入森林防火期,利用召开会议、悬挂标语、粉刷(更换)森林防火牌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教育。一是在进入国有林区进山路口处悬挂标语横幅28处,森林防火宣传彩旗50余个,悬挂森林防火警示牌4个,张贴野外禁火通告8个、森林防火警示标志16个,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提高群众森林防火意识;二是组织干部职工开展进农户、进学校、进社区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发放森林防火宣传材料500余份。

3、落实责任,确保工作措施到位。国有林场总面积6370亩,现有护林人员34人,设立护林检查站8处,其中,南长山林区5处,大黑山林区1处,砣矶岛林区1处,大钦岛林区1处,已全部按照要求配备了值班桌椅、值班床、记录本、照明设施并设置警戒标志,护林人员严格值班值守,对进山入林车辆和人员进行严格登记、检查,配备了火种检测设备、火种收缴箱,并认真收缴火种。在进入森林高火险期,增加了5名夜间值班人员,实行进山路口24小时值班值守。为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一次再动员、再部署,层层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职责明确、措施具体。主要做法:一是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继续推广网格化监管体制,将国有林区的森林防火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二是严明巡逻护林纪律,规定进入森林防火期,护林员必须全部到岗到位,加大林区巡查密度,对重点区域死看死守,同时,将督导检查贯穿于森林防火工作全过程,通过不间断地巡防巡检活动,促进工作措施的落实。

4、加强巡护,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在日常林区巡护中,严格管控野外用火,从源头上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对在林区施工作业的单位及人员进行防火工作检查和宣传教育,加大野外火源管理力度,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制度,对林区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林区有人看,火源有人管,我们根据进入林区施工作业的单位特点采取不同管控方式,一是企业单位在森林防火期进入林区施工作业的,采取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上报《施工防火专项方案》,同意后方可进入林区施工作业,在施工作业期间,将派专人全程监督,直到施工单位施工结束为止;二是对国有林区内的防火道路路肩两侧、墓地周围等林下可燃物进行清理,三是国有林区建隔离网1000余米,其中,进山道路8处,采取路障(铁质横杠)方式进行封堵,同时,安排护林人员值班值守。四是不定期对国有林区进行森林防火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特别是林区内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了全面排查,发现隐患,列出整改清单,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5、强化带班,确保防火信息畅通。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坚决杜绝脱岗、漏岗现象,做到指挥信息上传下达及时、有效,严格遵守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上报各种火灾信息。

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国有林场的森林防火工作得到了有效的改善和提升。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森林防火是一项长期、复杂而艰巨的工作,我们不能放松警惕,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持续加强科学防火理念的宣传,加强队伍的建设和装备的更新,确保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得到更好地保护和利用。

Q

请问我区目前森林防火突出问题是什么?

区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管理科科长陈岩:


从森林火情发生主要诱因来看,火源管控难度大是森林防火工作中普通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外地火情案件进行剖析,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春节、清明节、元宵节等重点时间节点,在全社会大力倡导文明祭祀的大环境下,依然有个别人员在祭祀活动中有焚香烧纸等行为;二是进入林区、林缘作业人员或近林作业人员存在携带火种和吸烟行为;三是一些游客在林区景区游玩时,存在野外吸烟行为。这些行为都极易引发森林火灾。

Q

请问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出现哪些行为?违反规定将受怎样处罚?

区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管理科科长陈岩:

今年2月份,山东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发布了通告,规定了森林防灭火“ 十个严禁 ”。

1.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生火取暖、篝火、火把照明、户外露营用火、烧蜂、烟熏捕猎、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2.严禁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垃圾、倾倒祭祀废弃物、堆积农业废弃物和林地抚育、清理隔离带等产生的可燃物;

3.严禁农林生产、果树病虫害防治、焚烧疫木等野外用火;

4.严禁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5.严禁举办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使用明火;

6.严禁违规经营、举办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赛事活动和走非正常线路徒步、攀岩和到未开发或未对外开放区域游玩;

7.严禁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裸露架空线路、使用电猫违法狩猎、随意用火和工程机械露天实施切割、焊接、破碎作业;

8.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山入林和随意向窗外丢弃烟头等火源;

9.严禁破坏森林防灭火宣传标识、瞭望台、护林房、通讯基站、水管网、储水设施、防火通道等设施设备;

10.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吸烟、祭祀用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照明;(二)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三)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四)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2001年)对森林火灾案件立案标准是这样规定的:

1、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2、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放火罪和失火罪将面临的刑责处罚是:

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构成失火罪的根据刑法第115条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请大家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关注森林安全,严防森林火灾,共同保护和谐美好的绿色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