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34334677062R/2023-02062 成文日期: 2023-01-19
发布机构: 长岛综合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配分类: 服务指南

【执法服务指南】长岛综合试验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含监督途径)

日期:2023-01-19 00:00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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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长岛综合试验区区域、职责范围内的一般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3.《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4.《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三、承办机构

    长岛综合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科室、监管所及执法大队。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长岛综合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投诉电话:3218315

信函投诉:县府街96号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办公电话:3213828

办公地址:县府街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