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公安局长岛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实施的证明事项清单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
1 | 身份证明 | 普通护照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 公安机关 | 详细申请材料请咨询3995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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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370109020002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 公安机关 |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370109021000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 | 公安机关 |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 公安机关 |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 港澳特区政府部门 | 适用于无有效回乡证的, |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台湾居民申请来往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第二款: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 台湾主管部门 | 携带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 | 适用于申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明主要指的是台湾居民身份证明 |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5号)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公安机关 | 带户口本到公安机关办理 | 身份证明主要指的是身份证 | ||||
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单位,应当事先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前,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联合向社会公告周知。”第二十二条:“凡在建筑施工中使用机械、设备,其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及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音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 公安机关 | 身份证明主要指的是身份证 | |||||
娱乐场所备案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3号)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 公安机关 |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 8.2.1.1 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及以下材料:a)身份证明复印件b) 申请人符合8.1.2要求的证明,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提供符合8.1.1要求的证明;c)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d)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e)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c)、d)项材料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 企事业单位 | 到相关企事业单位办理 | 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c)、d)项材料的,应提供本项证明 | ||||
申请《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2号令) | 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 |||||
2 | 户籍证明 | 普通护照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 公安机关 | 携带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 | 适用于未成年人、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的申请人等。户籍证明主要有居民户口簿等 |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370109020002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 公安机关 |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370109021000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 | 公安机关 |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370109020001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 公安机关 | ||||||
3 | 居住证明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居住证持有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向居住地的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深圳一年多次“个人旅游”签注除外)、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除外)申请。” | 公安机关 | 携带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 | 适用于按规定需提交居住证明的申请人 |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公安机关 | |||||||
4 | 监护证明 | 普通护照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 公安、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 | 携带材料到相关机关办理 | 适用于未成年申请人,监护证明主要有出生证明、 |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 公安、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 |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 公安、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 |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 | 国家移民管理局《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三)…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公安、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 |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 公安、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 | ||||||
5 | 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 普通护照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 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 | 携带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 | 适用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等 |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 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 |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 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 |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 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 | ||||||
6 | 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申请的相应证明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夫妻团聚,须提交合法婚姻证明,以及配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 港澳特区政府部门,内地公安、民政、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 | 携带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 | 适用于夫妻团聚及偕行子女。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二)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靠的老人、儿童投靠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供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 港澳特区政府部门,内地公安、民政、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 | 适用于港澳永久性居民子女。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二)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靠的老人、儿童投靠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供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 港澳特区政府部门,内地公安、民政、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 | 适用于未成年人投靠父母。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二)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靠的老人、儿童投靠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供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 港澳特区政府部门,内地公安、民政、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 | 适用于照顾父母。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二)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靠的老人、儿童投靠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供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 港澳特区政府部门,内地公安、民政、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 | 适用于投靠子女。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 港澳特区政府部门,内地公安、民政、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 | 适用于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申请人。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 公安、民政、医疗卫生、国(境)外公证、我驻外使领馆等相关部门 | 适用于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需提交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的申请人。 | ||||||
7 | 亲子鉴定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四)探望在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亲属函件;时间急迫的,应尽可能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 | 指定的医院或者亲子鉴定机构 | 适用于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 | ||||
8 | 收养关系证明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四)探望在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亲属函件;时间急迫的,应尽可能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 | 公证、民政等部门 | 适用于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 | ||||
9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探亲签注申请的相应证明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370109020002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 港澳特区政府部门、内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医疗卫生部门等 | 携带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 |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 港澳特区政府部门,内地公安、民政、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 | 适用于申请赴港澳探亲的申请人。 | |||||
10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申请的相应证明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370109020002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 工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申请人所属企业机构等 | 携带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 |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 工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申请人所属企业机构等 | 适用于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 |||||
11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逗留签注申请的相应证明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370109020002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 港澳特区政府部门 | 携带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 |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 港澳特区政府部门、内地商务部门等 | 适用于申请在港澳逗留的申请人。 | |||||
12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其他签注申请的相应证明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370109020002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 有权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 | 携带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 |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 相关主管部门 | 适用于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港澳的申请人,以及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申请人。 | |||||
13 | 国外定居证明 | 普通护照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 外国有关机构 | 携带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 | 适用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 |||||||
14 | 赴台任务批件和立项批复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活动的证明;(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 台办部门 | 携带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 | 适用于赴台参加经济、科技、文化以及从事乘务等活动的申请人 | ||
15 | 入台许可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活动的证明;(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 台湾主管部门 | 适用于申请赴台探亲、定居、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等情形的申请人。须提交相应类型的入台许可 | ||||
16 | 赴台学习证明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活动的证明;(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 台办部门 | 适用于赴台学习申请人。需要提交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 ||||
17 | 外国护照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 外国有关机构 | 携带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 | 适用于国籍冲突申请人 |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 | 国家移民管理局《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六、申请材料…(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 | 适用于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申请人 | ||||||
18 | 台湾居民定居申请的相应证明 |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 台湾公证等部门,大陆公证部门,公安机关等 | 携带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 | 适用于在台孤身一人的台湾居民 | ||
台湾公证等部门,大陆公证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等 | 适用于夫妻团聚的台湾居民 | |||||||
19 | 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5号)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工商部门 | 携带相关材料到工商部门办理 | |||
20 | 场地同意使用证明 | 场地所有者 | 由场地所有者提供 | |||||
21 | 营业执照 | 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单位,应当事先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前,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联合向社会公告周知。”第二十二条:“凡在建筑施工中使用机械、设备,其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及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音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 市场监管 | 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场监督部门办理 | |||
娱乐场所备案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3号)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 市场监管 | ||||||
22 | 资质证明 | 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单位,应当事先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前,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联合向社会公告周知。”第二十二条:“凡在建筑施工中使用机械、设备,其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及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音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 住建部门 | 携带相关材料到住建部门办理 |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三十一条 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交通部门 | 携带相关材料到交通住建局办理 | 运输企业资质证明 | ||||
23 | 施工合同 | 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单位,应当事先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前,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联合向社会公告周知。”第二十二条:“凡在建筑施工中使用机械、设备,其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及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音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 工程方 | 由工程方提供 | |||
24 | 亲属关系证明 | 户口登记中“亲属投靠”事项 |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户籍管理领域推行“1+6”服务模式的通知(鲁公通〔2019〕64号) | 公安机关;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档案;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原始登记证明 | 1、到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应当由被投靠人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申报,同时提交投靠人同意的书面说明。 | |||
25 | 性别鉴定证明 | 户口登记中“变更性别”事项 | 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 | 国内三级医院或司法鉴定部门 | 一、公民申报性别登记,应当填写“男”或者“女”。 | |||
26 | 资格证明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8.1.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及下列材料: | 市级公安机关 | 携带相关材料市级公安机关办理 | 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备案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 应急管理部门、市级公安机关 | 携带相关材料到应急管理部门、市级公安机关办理 |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备案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应急管理部门、市级公安机关 | 携带相关材料到应急管理部门、市级公安机关办理 | 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相应资质 |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二十九条 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 | 交通部门 | 携带相关材料到交通部门办理 | 押运人员资质证明 |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三十一条 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交通部门 | 携带相关材料到交通部门办理 | 运输人员资质证明 | ||||
27 | 爆破作业区域证明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8.1.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及下列材料: | 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能源管理部门 | 携带相关资料到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办理 | |||
28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 县级公安机关 | 携带相关资料到公安机关办理 | |||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核发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 工信部门 | 携带相关资料到工信部门办理 | |||||
29 | 资历证明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 8.2.1.1 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及以下材料:a)身份证明复印件;b)申请人符合8.1.2要求的证明,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提供符合8.1.2要求的证明;c)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d)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e)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c)、d)项材料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携带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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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 8.2.1.1 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及以下材料:a)身份证明复印件b) 申请人符合8.1.2要求的证明,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提供符合8.1.3要求的证明;c)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d)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e)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c)、d)项材料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 企事业单位 | 到相关企事业单位办理 | ||||||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 8.2.1.1 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及以下材料:a)身份证明复印件b) 申请人符合8.1.2要求的证明,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提供符合8.1.4要求的证明;c)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d)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e)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c)、d)项材料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 企业 | 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资历证明包括资历证明(或退休证明) | ||||||
30 | 单位证明、批准文件 |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 《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2010〕360号):弩使用单位购买弩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和单位证明,填写《申请购置弩审批表》并提交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经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核,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向弩制造企业购买。除弩制造企业、使用单位以及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等特殊需要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进口弩及其零部件。弩制造企业、使用单位需要进口弩时,应当填写《申请进口弩审批表》并提交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经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核,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进口。弩制造企业、使用单位需要运输弩时,应当填写《申请运输弩审批表》并提交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经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核,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运输。运达目的地后,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 企事业单位 | 携带相关材料到相关企事业单位办理 | |||
31 | 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二十九条 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 | 生态环境部门 | 携带相关资料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 | |||
32 | 批准成立的文件(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同时出具上级单位刻章证明) | 刻制公章备案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 第六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第6项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相关审批部门 | 携带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 | |||
33 |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 民政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