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十四条:“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三、办理条件
1.企业登录山东工商(市场监督管理)网上登记服务平台。
2.在线填写商务备案信息。
3.上传相关材料。
4.申报。
5.备案部门后台审核,如有错误退回修改,没有错误通过备案。
四、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2.外商投资企业的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
3.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7.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
8.获得符合规定的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
(以上材料均需扫描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许可方式
县商务局核发外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七、咨询服务
窗口咨询地址:长岛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地址:长岛县乐园大街101号,联系电话:0535—3216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