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34004273559B/2021-01798 成文日期: 2021-08-13
发布机构: 区工委管委办公室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关于清理非法占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的通告

日期:2021-08-13 来源:区工委管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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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海域使用管理,规范养殖用海秩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我区养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从8月13日开始对我区管辖海域内的违法养殖用海开展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在我区管辖海域内从事养殖生产,须依法办理养殖证书,且养殖品种不得超过水产养殖证许可的范围。凡未取得海域使用权和养殖证书,在我区管辖海域内擅自占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属于违法用海行为,应坚决予以清理和拆除。严禁以圈海、霸海或其他形式违法占用海域的养殖行为。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根据相关规定:“转让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凡未经确权登记,私自买卖、转让海域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非法转让双方自行承担。

三、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期满后,不得继续投放苗种进行养殖生产。对未获批准续期,仍继续占海从事养殖的行为,属于非法用海行为,对因此发生的用海纠纷不受法律保护。

四、区自然资源局将会同海上安全生产指挥部定期开展海上巡查,发现新占海域行为一律马上制止拆除。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请各养殖户抓紧自行搬迁清理。区自然资源局将会同海上安全生产指挥部适时开展联合执法,进行集中清理。相关非法养殖户不得阻拦、干扰集中清理活动。拆除、清理养殖设施期间,妨碍或暴力对抗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海警或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清理腾空的海域,区自然资源局将根据海域功能区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海域用途和范围,依法确权给相关用海主体,并颁发相应不动产权证书。

六、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用海行为,提供违法、违规用线索。

举报电话:0535—3216363。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