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工管办字〔2021〕20号
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庙岛、小黑山保护发展服务中心,区直各工作机构(部门),区属各单位,中央和省、市属驻岛各单位:
《2021年长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工委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岛综合试验区工委管委办公室
2021年12月6日
2021年长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
质量考核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区2021年及“十四五”期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工作,确保我区顺利通过考核,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提升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水平,完成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工作。
二、工作任务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标分为技术指标和监管指标两部分。
(一)技术指标由自然生态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组成,其中自然生态指标由生态用地面积比指数、海洋自然岸线保有指数、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指数、生态质量指数、植被覆盖指数、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等指标评价;环境状况指标由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土壤环境质量指数、海水优良水质面积比例的指标评价。(具体指标见附件3)
(二)监管指标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局部生态变化详查指标及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破坏事件指标组成。具体包括了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协调发展、城乡人居环境、工作组织情况等指标评价。(具体指标见附件3)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资金专门用于本区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保护发展服务中心)要根据上级下发的指标体系要求上报有关数据和证明材料,保障上报工作期间工作经费,并对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和证明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负责。
三、工作开展
第一阶段:监测数据报送
每个季度首月10日前,汇总季度环境监测数据,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长岛分局负责)
第二阶段:完成自查报告和资料汇编
2021年12月8日前,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保护发展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指标体系要求提报相关资料,形成自查报告和资料汇编后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各部门、乡镇〔街道、保护发展服务中心〕根据指标体系职责分工进行填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区工委管委成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保护发展服务中心)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开展工作,明确任务清单,分解落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二)确保数据准确。各部门、乡镇(街道、保护发展服务中心)要按照指标解释核算数据,对上报数据和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要作出说明,对上报的考核数据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有效。各部门、乡镇(街道、保护发展服务中心)要密切配合,共同协调解决数据采集、材料报送、现场核查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如实反映我区生态环境状况。
(三)严格督查问责。各部门、乡镇(街道、保护发展服务中心)要以本方案实施为契机,保持生态环境高压监管态势,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对推诿扯皮、工作敷衍、监管缺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生态改善项目进展情况定期督导检查,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故意篡改或伪造上报数据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2021年长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
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2.2021年长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
考核评价工作职责分工
3.2021年长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
考核评价指标明细表
4.2021年长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
考核评价指标具体解释
附件1
2021年长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
质量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俊杰 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专职副主任
副组长:孙华君 区工委专职副书记
解恒志 市生态环境局长岛分局局长
成 员:骆 涛 区财政金融局局长
刘文彬 区经济发展局局长
王俊红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宋振宇 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局长
李 明 长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主任
于国旭 长岛国家海洋公园管理中心主任
于国功 区工委管委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长岛分局,解恒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2021年长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
质量考核评价工作职责分工
一、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按照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的要求,统筹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年度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自查工作。
2.负责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要求,制定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并对实施方案涉及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3.负责统筹协调各单位做好考核工作,组织召开会议及资料会审;收集汇总区域内采取的有利于生态保护及环境质量改善的政策、措施及总体成效。
4.督导相关部门单位按时完成相关工作并及时填报有关数据,按考核要求及时完成区域内环境质量监测和《2021年长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和资料汇编工作。
二、区财政金融局
1.负责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考核工作的经费保障。
2.负责填报“2021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
3.负责提供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有关情况。
三、区经济发展局
1.负责填报“2020年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二氧化碳指标证明材料”。
2.负责提供绿色协调发展情况:重点突出产业发展“三线一单”制度落地,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绿色低碳碳排放。
四、区自然资源局
1.负责填报“2020年国土面积指标证明材料”“2020年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证明材料”“未利用地指标证明材料”“2020年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2020年草地指标证明材料”“化肥施用指标证明材料”“农药施用指标证明材料”“畜禽粪污指标证明材料”。
2.负责提供生态保护修复情况:体现自然保护地改革、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负责提供城乡人居环境情况:突出乡村振兴战略,城乡居民饮用水水质安全等。
五、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
1.负责填报“2021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202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 。
2.负责提供城乡人居环境情况:体现城乡人居环境一体化整治,城乡环境污水、垃圾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提供生态保护修复情况:体现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情况。
六、市生态环境局长岛分局
1.负责提供生态保护修复情况:重点突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两山基地)创建。提供环境污染防治情况: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重点突出排污许可条例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农业面源、地下水保护与治理。提供绿色协调发展情况:重点突出产业发展“三线一单”制度落地。
七、长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
1.负责填报“2020年林地指标证明材料”。
2.负责提供生态保护修复情况:体现自然保护地改革情况。
八、长岛国家海洋公园管理中心
1.负责提供生态保护修复情况:体现自然保护地改革情况。
九、各乡镇(街道、保护发展服务中心)
1.提供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记录等。
十、长岛县气象局
1.提供年度降水、温度等有关数据。
附件3
2021年长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指标明细表
序号 | 类别 | 具体指标 | 提供部门 | |
1 | 指标证明 | 国土面积指标证明材料 | 区自然资源局 | |
2 | 林地指标证明材料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 | ||
3 | 草地指标证明材料 | 区自然资源局 | ||
4 | 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 | 区自然资源局 | ||
5 | 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证明材料 | 区自然资源局 | ||
6 | 未利用地指标证明材料 | 区自然资源局 | ||
7 |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 | 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 | ||
8 |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 | 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 | ||
9 |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指标证明材料 | 区财政金融局 | ||
10 | 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 | 区经济发展局 | ||
11 | 化肥施用指标证明材料 | 区自然资源局 | ||
12 | 农药施用指标证明材料 | 区自然资源局 | ||
13 | 畜禽粪污指标证明材料 | 区自然资源局 | ||
14 | 二氧化碳指标证明材料 | 区经济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长岛分局 | ||
15 | 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 | 生态保护修复 | 生态文明建设 | 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 区经济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长岛分局 |
16 | 自然保护地建设 | 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 市生态环境局长岛分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 长岛国家海洋公园管理中心 | ||
17 | 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制定 | 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 区经济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长岛分局 | ||
18 |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 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 市生态环境局长岛分局 | ||
19 | 环境污染防治 | 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情况 | 市生态环境局长岛分局 | |
20 | 排污单位监管执法情况 | 市生态环境局长岛分局 | ||
21 | 落实精准科学治污情况 | 市生态环境局长岛分局 | ||
22 |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情况 | 区自然资源局 | ||
23 |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测点信息表 | 市生态环境局长岛分局 | ||
24 |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信息表 | 区自然资源局 | ||
25 | 地下水监测点信息表 | 市生态环境局长岛分局 | ||
26 | 绿色协调发展 | 国土空间规划划定情况 | 区自然资源局 | |
27 |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情况 | 区经济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长岛分局 | ||
28 | 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 | 区财政金融局 | ||
29 | 城乡人居环境 | 农村环境整治情况 | 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 | |
30 | 美丽宜居村庄创建情况 | 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 | ||
31 | 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 | 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 | ||
32 |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信息表 | 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 | ||
33 | 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情况 | 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 | ||
34 | 乡镇生活污水收集情况 | 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 | ||
35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 | 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 | ||
36 | 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情况 | 市生态环境局长岛分局 | ||
37 |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信息表 | 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 | ||
38 | 乡镇生活垃圾收集情况 | 各乡镇(保护发展服务中心)、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 | ||
39 | 乡镇水源地保护区信息表 | 市生态环境局长岛分局 | ||
40 | 工作组织情况 | 保护工作部署情况 | 区工委管委办公室 | |
41 | 考核工作组织情况 | 市生态环境局长岛分局 | ||
42 |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情况信息 | 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区经济发展局、 市生态环境局长岛分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 长岛国家海洋公园管理中心 | |
43 | 县域概况及其他情况说明 | 区经济发展局 | ||
44 | 其他信息 | 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 | 区经济发展局、长岛县气象局 | |
45 | 县域土地调查地类数据表(国土三调) | 区自然资源局 |
附件4
2021年长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
质量考核评价指标具体解释
15-生态文明建设:县域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情况。
提供①国家级命名提供2017年以来的生态环境部公告文件;②省级命名须提供2017年以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文件;③提供规划方案简本,以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生态环境部报送的关于规划通过评审的备案文件;④生态环境部每年度完成的复核评估结果文件。
16-自然保护地建设:指县域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情况。
提供①国家批准设立的国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批复文件;②国家批准设立的自然公园或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批复文件;③在评价年,建成由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公园批复文件。
17-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制定:指县级政府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为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而实施的涉及2021年的生态保护修复规划。
提供县级政府编制并实施的生态保护修复规划。
18-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诸如河湖湿地保护修复、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提供2021年已经完成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等,不超过3个项目)。
21-落实精准科学治污情况:县级政府落实精准科学治污要求,开展十四五期间县域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及质量改善提升对策研究。
提供相关研究报告以及政府批准实施等证明材料。
22-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情况:县域推进农业绿色发展,辖区内制定的农业面源综合治理规划。
28-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指评价年县域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占全县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
提供评价年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县域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报告,内含各类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注意:此项文件,如无印章不得分)
29-农村环境整治情况&31-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以农村环境整治率和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表示,其中农村环境整治率是指县域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县域内完成农村环境整治的行政村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的比例;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是指根据“十四五”各省农村环境整治计划,县域每年完成整治的村庄数量占本年度上级下达的整治任务比例。
提供①县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每年完成农村环境整治村庄的验收材料,农村环境整治包括但不限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村庄绿化美化、改厕等内容。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活动的有关材料。②上级下达的县域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文件,以及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材料。
32-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信息表&33-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情况: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污水管网覆盖率两个指标。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是指县城所在地城镇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且达标排放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总量的比例;污水管覆盖率是指污水管网能够覆盖的城镇建成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
34-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表示,指县域内开展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乡镇(县政府驻地除外)占全县乡镇个数的比例。
35-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表示,指县域内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数量的比例。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是指,每个自然村内60%以上的农户,且每个行政村内60%以上的自然村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无污水横流现象,不引起水体、土壤等环境质量显著下降,视为该行政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
37-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信息表&38-乡镇生活垃圾收集情况: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包括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 处理率和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2部分。其中,①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是指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垃圾量占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②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是指开展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或转运(如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乡镇占全县乡镇数量的比例。
提供①每年度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资料;②每年度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模式、清运量资料。
40-保护工作部署情况:是指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提供县级党委政府共同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各部门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城乡环境整治等任务,形成的会议记录(纪要)等材料(2021年4个季度分别组织的)。
41-考核工作组织情况:是指县级政府每年度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制定实施方案、保障工作经费等举措。
提供县级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域监测评价工作;根据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提供的数据资料;保障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