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市本级或区县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服务时限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
1 | 长岛综合试验区 | 水质、水 量检测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1.《认证认可条例》(2003 年 9 月国务院令第 390 号,2016 年 2 月修正)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 年 3月水利部令第 34 号,2017 年 12 月修改)第二十二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 30 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约定 | |
2 | 长岛综合试验区 | 编制项目 初步设计报告 | 水利基建项目 初步设计文件 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新申请) | 编制项目 初步设计报告 | 行政许可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1月国务院令第 279 号,2019 年 4 月修订)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 号,2017 年 12 月修改)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约定 |
3 | 长岛综合试验区 | 编制项目 初步设计报告 | 水利基建项目 初步设计文件 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编制项目 初步设计报告 | 行政许可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1月国务院令第 279 号,2019 年 4 月修订)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 号,2017 年 12 月修改)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约定 |
4 | 长岛综合试验区 | 编制项目 初步设计报告 | 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修建水库 审批 | 编制项目 初步设计报告 | 行政许可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 3月国务院令第 78 号,2011年1 月修订)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2.《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2014 年 10月修订)》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第八条:小型水库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通过依法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约定 | |
5 | 长岛综合试验区 |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 |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 | 行政许可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1 月国务院令第 279 号公布,2017 年 10月国务院令第 687 号修订)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 年 9 月国务院令第 293 号公布,2017 年 10 月国务院令第 687 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 年4 月住建部令第13号公布,2018年12月住建部令第46号修订)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 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标中标价) | 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 10 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 7 个工作日;工程勘察文件为 3 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 |
6 | 长岛综合试验区 | 涉路工程 建设技术评价 | 涉路工程 建设许可 | 涉路工程 建设技术评价 | 行政许可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 年8 月通过)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2.《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办法》(鲁交公〔2017〕6 号)第六条: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涉路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设计资质及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专业甲级设计资质及相应的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约定 | |
7 | 长岛综合试验区 | 编制人防 工程设计文件 | 单建人防工程 建设许可 | 初步设计文件、开 工 报告 | 编制人防 工程设计文件 | 行政许可 | 1.《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五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约定 |
8 | 长岛综合试验区 | 工程安全 方案及专家评审 | 单建人防工程 建设许可 | 开工报告 | 工程安全 方案及专家评审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约定 |
9 | 长岛综合试验区 | 工程安全 方案及专家评审 | 单建人防工程 五十米范围内 采石、取土、 爆破、挖洞作 业审批 | 工程安全 方案及专家评审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山东省实施《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约定 | |
10 | 长岛综合试验区 | 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 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约定 | |
11 | 长岛综合试验区 | 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 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约定 |
12 | 长岛综合试验区 | 验资报告 | 社 会 团 体 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社 会 团 体 成 立 登记 | 验资报告 | 行政 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年10 月国务院令第 250 号,2016 年 2月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约定 |
13 | 长岛综合试验区 | 验资报告 | 社 会 团 体 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社 会 团 体 变 更 登记 | 验资报告 | 行政 许可 |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 年 11 月省政府令第 148 号)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 当提交下列文件: (四)变更办公住所的,提交新办公住所产权 或者使用权证明;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交接双方的协议文件;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交验资报告。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约定 |
14 | 长岛综合试验区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 位成立、变更、 注销登记和章 程核准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变 更 登记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设 立 登记 | 验资报告 | 行政 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年 10 月国务 院令第 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约定 |
15 | 长岛综合试验区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 位成立、变更、 注销登记和章 程核准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变 更 登记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变 更 登记 | 验资报告 | 行政 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 年 12 月民政部令第 18 号)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 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 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 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 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 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 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约定 |
16 | 长岛综合试验区 | 验资报告 | 公司(企业) 登记 | 合 伙 企 业 设 立 登 记 | 验资报告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约定 |
17 | 长岛综合试验区 | 验资报告 | 公司(企业) 登记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验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约定 | |
18 | 长岛综合试验区 | 验资报告 | 公司(企业) 登记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 验资报告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约定 | |
19 | 长岛综合试验区 | 验资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验资报告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第 (三)款: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约定 | |
20 | 长岛综合试验区 | 验资报告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基金会设立登记 | 验资报告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验资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约定 | |
21 | 长岛综合试验区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申请 | 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22 | 长岛综合试验区 | 验资证明、资产评 估报告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 |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 验资证明、资产评 估报告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23 | 长岛综合试验区 | 验资证明、资产评 估报告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 |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变更注册资金
| 验资证明、资产评 估报告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24 | 长岛综合试验区 | 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 行政许可 | 1、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2、申请书 3、工程文物保护方案 4、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25 | 长岛综合试验区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26 | 长岛综合试验区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27 | 长岛综合试验区 |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28 | 长岛综合试验区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变更项目、设备、核素等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29 | 长岛综合试验区 | 编制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行政许可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 年12 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 号,2015 年4 月修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 年1 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 号,2015 年5 月修正)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30 | 长岛综合试验区 | 编制安全 评价报告(预评价、现状评价)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 年1 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 号,2015 年5 月修正)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31 | 长岛综合试验区 | 安全设施 竣工验收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 年4 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 号,2015 年5 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 年7 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 年5 月修正)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 年7 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 号,2015 年5 月修正)第九条: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三)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