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审批
二、办理依据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三十五条:“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三、承办机构
长岛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金融科
四、办理基本流程
当事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查、作出许可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
五、办理条件
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机构
六、申请材料
(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
(二)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长岛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5-3212368
信函投诉:长岛综合试验区县府街151号
九、办公地址、电话和时间
1.办公电话:0535-3214288
2.办公地址:长岛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金融科
3、办公时间:5—10月8:30—12:00;14:30—18:00;
11—4月8:30—12:00;14: 00—17:30
十、其他需要申请人知晓的信息。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