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34004273137C/2021-02387 成文日期: 2021-11-03
发布机构: 长岛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 组配分类: 服务指南

【执法服务指南】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审批服务指南

日期:2021-11-03 16:46 来源:长岛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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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审批

二、办理依据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三十五条:“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三、承办机构

长岛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金融科

四、办理基本流程

当事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查、作出许可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

五、办理条件

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机构

六、申请材料

(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

(二)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长岛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5-3212368

信函投诉:长岛综合试验区县府街151号

九、办公地址、电话和时间

1.办公电话:0535-3214288

2.办公地址:长岛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金融科

3、办公时间:5—10月8:30—12:00;14:30—18:00;

11—4月8:30—12:00;14: 00—17:30

十、其他需要申请人知晓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