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34004273137C/2021-02385 成文日期: 2021-11-03
发布机构: 长岛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 组配分类: 服务指南

【执法服务指南】代理记账机构变更、注销及年度备案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备案、变更、注销及年度备案服务指南

日期:2021-11-03 16:44 来源:长岛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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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注销及年度备案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备案、变更、注销及年度备案

(二)办理依据

1.【部委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第九条第一款:“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第八条第一款:“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九条第二款:“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下放目录第5项:代理记账机构资格认定下放至设区市财政部门。

3.【市委市政府文件】《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调整和承接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4年5月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市直部门(单位)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2项:“代理记账机构资格认定下放至县级财政主管部门。”

(三)承办机构

长岛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办公室(监督检查)

(四)办理基本流程

企业申报材料,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后报市局备案

(五)办理条件

符合代理记账机构变更、注销及年度备案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备案、变更、注销及年度备案的机构

(六)申请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长岛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5-3212368

信函投诉:长岛综合试验区县府街151号

(九)办公地址、电话和时间

1.办公电话:0535-3218227

2.办公地址:长岛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办公室(监督检查)

3、办公时间:5—10月8:30—12:00;14:30—18:00;

11—4月8:30—12:00;14:00—17:30

(十)其他需要申请人知晓的信息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