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34004273137C/2021-02384 成文日期: 2021-11-03
发布机构: 长岛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 组配分类: 服务指南

【执法服务指南】转制文化企业认定服务指南

日期:2021-11-03 16:42 来源:长岛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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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转制文化企业认定。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第二条第六款:“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基础工作,依法落实原有债权债务。国有文化企业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注册资本增减、重组整合、破产解散、改制上市、国有产权转让、无偿划拨、组建集团、发行债券、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重大变动事项,报同级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机构审批,并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第二条:“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三)承办机构

长岛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预算科

(四)办理基本流程

1.相关企业申报资料;

2.相关部门受理资料;

3.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

(五)办理条件

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六)申请材料

1.转制方案批复函;

2.企业营业执照;

3.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4.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

5.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无。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若对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长岛综合试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救济渠道

若对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长岛综合试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长岛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5-3212368

信函投诉:长岛综合试验区县府街151号

(十二)办公地址、电话和时间

1.办公电话:0535-3215088

2.办公地址:长岛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预算科

3、办公时间:5—10月8:30—12:00;14:30—18:00;

11—4月8:30—12:00;14: 00—17:30

(十三)其他需要申请人知晓的信息

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及时按照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优惠手续,并备案相关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