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二)办理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二条:“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承办机构
长岛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预算科
(四)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主体提报资料;
2.税务部门接收相关资料;
3.各级税务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申请进行联合审核确认,对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五)办理条件
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六)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若对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长岛综合试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救济渠道
若对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长岛综合试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长岛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5-3212368
信函投诉:长岛综合试验区县府街151号
(十二)办公地址、电话和时间
1.办公电话:0535-3215088
2.办公地址:长岛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预算科
3、办公时间:5—10月8:30—12:00;14:30—18:00;
11—4月8:30—12:00;14: 00—17:30
(十三)其他需要申请人知晓的信息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