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工管办〔2021〕38号
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工作机构,区属有关单位,中央和省、市属驻岛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干部管理的办法(试行)》已经区工委、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长岛综合试验区工委管委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干部管理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乡村振兴组织保障,进一步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规范村干部管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实施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整体优化提升行动的工作方案》《中共烟台市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从严管理村干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村干部,是指在任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三条 严格村干部选拔任用。村干部选拔任用应严格按照村“两委”换届选举的有关程序和标准执行。建立村干部任职资格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作为从严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拓宽选拔来源。注重从致富能手、在乡大学生、退役军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等群体中选拔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致富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公道正派、甘于奉献、廉洁自律,善于做群众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优秀人员担任村干部。初次任职村党支部书记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确实优秀、群众认可、身体健康的干部,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实行任职资格联审制度。坚持“凡进必审”,集中换届、届中个别调整村干部时,乡镇(街道、保护发展服务中心)党委(总支)(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对拟任人选资格条件进行全面审查后,由区工委党群工作部牵头协调纪工委监工委机关和宣传、政法、统战、法检、公安、司法、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信访、税务等部门(工作机构)进行联合审查,坚决杜绝政治上的“两面人”,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人员,非法宗教的组织者、实施者、参与者等进入村干部队伍。对长期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创业人员,由区工委党群工作部协调流入地县级组织部门,按上述要求办理。
第六条 实行调整备案制度。村党支部书记由乡镇党委负责日常管理,区工委党群工作部备案管理。届中个别调整村党支部书记时,乡镇党委需提前向区工委党群工作部报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区工委党群工作部会同乡镇党委通过个别谈话、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对通过资格联审的拟任人选进行深入考察,形成考察意见和考察材料。乡镇党委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人选考察情况及任职建议,并向区工委党群工作部书面报告,说明调整事由、拟任人选考察情况等。区工委党群工作部在分析研判的基础上书面批复。乡镇党委根据批复意见,对拟任人选在其原任职单位及拟任职村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乡镇党委下发任职通知,进行任前谈话,派员到村召开党员大会宣布任职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任免文件、备案表等报区工委党群工作部备案。未经区工委党群工作部批复同意不得调整,否则不予备案,调整的村党支部书记无效,并将严肃追究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
第七条 规范辞职程序。村党支部成员辞职的,本人向乡镇党委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党委审批同意后,报区工委党群工作部备案。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的,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保护发展服务中心备案后,及时发布公告,告知村民。
第八条 规范补选时限。村党支部成员缺职的,乡镇党委要在6个月内按规定程序补齐;村民委员会成员缺职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保护发展服务中心自缺额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程序完成补选。
第三章 教育管理
第九条 落实集中轮训和学习制度。把村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党员干部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区工委党群工作部负责每年轮训一遍村党支部书记,乡镇党委负责每年轮训一遍其他村“两委”干部。严格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党员村干部要带头按时参加党支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等组织生活。
第十条 规范坐班值班制度。村级每天保证至少1名村干部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坐班值班,为群众办理服务事项。原则上,每周一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村“两委”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工作部署,研究本村落实意见,讨论研究确定本周重点工作、重大事项等,乡镇包村干部列席参加。特殊情况也可由乡镇包村干部主持召开。
第十一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外出离开本岛范围,须书面请假并报乡镇党委书记批准并及时销假;其他村“两委”干部外出离开本岛范围,要向村党支部书记请销假。
第十二条 实行人事档案集中管理制度。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村干部人事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专人维护、定期更新,全面掌握党团、履历、任免、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每半年向区工委党群工作部报备1次。
第十三条 实行村内受益报备制度。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本人及近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人员)在本村承包工程项目建设和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或享受低保、政策性补助等政策情形的,须按“四议三审两公开”程序报乡镇党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监督约束
第十四条 实行民主决策。村级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村民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征求群众意见建议,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遇有重要决策,可随时召开。表决有关事项时,召开村民会议的,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或者本村2/3以上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应当有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2/3以上人员参加,其中妇女代表到会人数应达到妇女代表总数2/3以上,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权利内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实行重大事项“四议三审两公开”制度。凡是涉及村级发展和村民(经济合作社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须按照“四议三审两公开”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由村“两委”联席会议协商后,报乡镇预审把关,预审不通过不得召开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要同步留存会议记录,与会人员全员签字备查,乡镇包村干部要全程列席指导监督。重大事项未履行“四议三审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的均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违法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严格渔村集体资产管理。要全面摸清渔村集体资产(资源)家底,逐村建立“三资”、债权债务、经济合同、工程项目等台账,实行动态监管,防止资产流失。参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明晰村集体产权,推动渔村集体产权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十七条 实行“三务”公开制度。每月10日,在村公开栏集中公开村级党务、村务、财务,时间不少于5天,重大事项随时公开;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村,同步公开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社务、财务。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听证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及时公开,接受村民监督。重大事项公开前,村“两委”联席会议依法依规提出公开内容和形式,村务监督委员会列席会议,乡镇包村干部负责牵头组织审核把关。
第十八条 实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审计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审计监督机制。各乡镇应每年对所辖村财务收支组织审计1次,对村集体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重要收入来源进行专项审计,对离任村主职干部进行离任审计。每届任期内,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对村主职干部进行1次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本人要于30日内填报《重大事项报告登记表》。乡镇党委及时对报告事项进行审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审批意见,存入人事档案。乡镇党委认为有必要的,要及时报区工委党群工作部备案。不按规定报告的,由乡镇党委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或免职处理。
1.本人近亲属及其配偶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或被列为党员发展对象的;
2.本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
3.本人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
4.本人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判处刑事处罚的;
5.本人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移居国(境)外,或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
6.本人因私出国或因私往来港澳台的;
7.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士或港澳台居民通婚的;
8.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建立村干部廉情档案制度。各乡镇要按照《关于组织填报渔村基层干部廉情档案的通知》(长纪工办发〔2021〕8号)要求,组织村干部认真填报《渔村基层干部廉情档案登记表》,建立村干部廉情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保持动态更新。
第二十一条 加大巡察监督力度。区工委巡察办负责将村党支部工作情况纳入区工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区工委党群工作部负责定期督导检查村党支部工作情况,督导检查结果反馈乡镇党委。区纪工委监工委机关负责指导乡镇(街道)纪委监察室查处村干部违纪违法,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并及时通报区工委党群工作部。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每年年初,村“两委”班子要在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基础上,围绕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明确办实事项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乡镇党委审核同意后,由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向村民公开,并报乡镇党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履职情况定期评估制度。乡镇党委每半年对村干部进行1次履职情况考核评估,重点了解工作实绩、遵规守纪、群众口碑等情况,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反馈至村干部本人。村党支部书记评估情况报区工委党群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健全“双述双评”制度。每年年底,村党支部书记代表村“两委”班子,分别向乡镇和本村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述职,接受乡镇考评和党员、群众民主评议,其他村“两委”成员一并接受评议。评议结果与村干部工资报酬挂钩。
第二十五条 严格考核奖惩。以乡镇为单位,制定村级考核实施细则。每年年底,乡镇结合“双述双评”、岗位目标责任制、履职情况定期评估及日常考核等情况,逐村对“两委”班子及村干部进行全面考核,对村党支部进行评星定级。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确定村干部考核等次,考核结果报区工委党群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根据考核等次,相应确定不同的业绩考核奖励报酬标准。强化正向激励,村党支部书记考核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工资报酬总额的30%。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当年不得推荐为评先树优对象。
第六章 惩戒退出
第二十七条 建立村干部警示谈话制度。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警示谈话:
1.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乡镇下达的主要工作任务或个人年度工作目标的;
2.无故不参加村“两委”会议或不参与村级工作,不支持、不执行村“两委”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
3.未按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民主决策的;
4.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久拖不决,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无正当理由,长期在外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3个月以上的;
6.拉帮结派、搞无原则纠纷,破坏村级班子或村民团结、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7.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或因其他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8.无特殊情况,党员村干部不按要求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及时足额交纳党费的;
9.年度考核评定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
10.其他群众反映强烈、损害村干部形象的行为。
警示谈话对象由乡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警示谈话对象确定后,乡镇党委指派专人进行谈话,并向谈话对象和所在村党支部送达警示谈话通知书。村党支部接到警示谈话通知书后,要在村“两委”会议、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予以通报。警示谈话对象要在谈话后10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乡镇党委审核批准。警示期为3个月,警示期满后,乡镇党委对警示谈话对象进行考察。经考察合格的,解除警示。警示谈话对象当年不得评先树优。
第二十八条 建立村干部有错无为退出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乡镇党委、政府(办事处)集体研究,村党支部成员予以停职、责令辞职或免职;村委会成员予以停职、劝其辞职、责令辞职或依法终止职务、罢免。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拥护、不执行甚至对抗的;
2.被留置、刑事拘留、逮捕或被判处刑事处罚的;
3.存在“村霸”、涉黑涉恶问题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4.参与、组织或纵容、煽动他人非正常上访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5.未按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民主决策,未经乡镇审批同意,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6.侵占集体资产、资源、资金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7.警示谈话警示期满没有完成整改,或警示期满解除警示后再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8.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不履职,或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9.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在3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
10.乡镇党委、政府(办事处)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村干部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激励保障
第二十九条 完善报酬待遇保障机制。结合年度考核结果核定村党支部书记及其他村干部工资报酬,并及时足额发放。为符合参保条件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补助平均每人每年不低于2800元。
第三十条 强化关怀激励。严格落实从优秀村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领导班子成员、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有关规定。深入开展“干事创业”活动,促使村干部履职尽责、为民服务。优先推荐优秀村干部参评各级“两代表一委员”“劳动模范”“乡村之星”等。
第三十一条 完善谈心谈话制度。乡镇党委书记每年至少与辖区所有村党支部书记谈心谈话1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与联系包帮村的干部谈心谈话1次,做到村干部思想有波动、家庭有变故、群众有反映、个人有困难时,及时谈心谈话。
第三十二条 实行村干部定期查体制度。区级每年统一组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健康查体;其他村“两委”成员由乡镇统一组织,所需经费分别由区乡两级财政保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纪工委监工委机关、区工委党群工作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管理,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