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建设项目审查
二、审批依据
《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通过,2014 年 8 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 年 3 月国务院令第 591 号修订)第十二条。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安全生产法》
三、办理条件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安全条件审查应当具备的条件:
(1)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2)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①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②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2.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具备的条件: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四、申请材料
1.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原件 1 份,纸质);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原件 1 份,纸质);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1 份,纸质);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1 份,纸质)。
2.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原件 1份,纸质);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1 份,纸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原件 1 份,纸质)。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20(专家评审)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
0535-309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