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审批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办理条件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四、申请材料
1.首次申请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原件1分,纸质);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制件1分,纸质);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1份,纸质);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1份,纸质);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1份,纸质)。
有以下情况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有气瓶充装作业的企业还需要提交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制件1份,纸质)。
2.变更申请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1份,纸质);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1份,纸质);
(4)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份,纸质);
(5)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纸质)。
3.延期申请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具备下列规定条件并经发证机关同意, 只需提交申请文件、延期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直接换证征求意见表》,直接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15(现场勘验)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
0535-309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