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指南】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审批

日期: 2020-09-18 10:08 来源: 区工委管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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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长岛县公安局承办机构长岛县公安局
基本编码370109046000实施编码11340634004273006G2370109046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办件类型即办件
事项版本1事项状态在用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通办范围全县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送达方式暂无
行使层级县级权限划分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数量限制暂无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法定时限10工作日承诺期限即办
是否收费联办机构暂无
办理方式暂无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办理结果名称批文
网办深度信息发布
本事项支持暂无
咨询方式窗口咨询:山东省长岛县乐园大街101号2楼政务服务大厅1号窗口
电话咨询:0535-395159
监督投诉方式电话投诉:0535-395159
受理地点、时间受理地点:山东省长岛县乐园大街101号2楼政务服务大厅1号窗口()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依据名称制定机关发布令号(文号)具体规定内容原文下载地址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第十九条:“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查看原文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十条:“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十日内批复。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