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二、办理依据:
1.《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1999年10月修订)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财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三、办理条件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申请材料
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1份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各1份;
3.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包括档案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各1份;
五、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六、许可方式
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七、咨询电话
0535-3218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