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指南】校车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日期: 2020-07-01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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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校车驾驶资格认定

二、审批依据

《校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十条、四十一条。

三、办理条件

(一)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二)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4.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2018年9月1日开始车驾管自动传输)

五、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当天办结。

六、许可发放

发放证书:同意批文。

七、咨询号码

0535-3218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