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指南】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日期: 2020-07-01 20:42

字号: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三、办理条件

(一)初学申领: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提交以下证明: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需到指定医疗机构体检;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市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二)补换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项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申请人到指定医疗机构体检;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市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四、申请材料

(一)初学申领: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1份;
2、申请人到指定医疗机构体检;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市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1份。

(二)增驾申领: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1份;
   2、机动车驾驶证原件1份;
   3、申请人到指定医疗机构体检;

4、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1份。

五、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当天办结。

六、许可方式

发放:驾驶证。

七、咨询号码

 0535-3218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