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五条:“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十四条:“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三、办理条件
1.企业登录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
2.选择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
3.变更企业信息。
4.上传相关材料。
5.申报。
6.备案部门后台审核,如有错误退回修改,没有错误通过备案。
四、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2.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3.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6.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7.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变更事项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8.获得符合规定的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变更事项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
(以上材料均需扫描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工作日
六、许可方式
县商务局核发外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七、咨询服务
窗口咨询地址:长岛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地址:长岛县乐园大街101号,联系电话:0535—3216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