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岛综合试验区(长岛县)经济发展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服务内容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1 | 组织推进能源关键设备研发以及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点示范工程,负责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 能源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 | 3700002060002 | 公共服务事项 | 1.【法律】《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节能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3.【省委省政府文件】《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厅字〔2019〕36号)(五)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处。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 区(县) | 负责本辖区能源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结果。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2 | 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全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 | 能源行业能源审计 | 3700002060003 | 公共服务事项 | 1.【省委省政府文件】《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厅字〔2019〕36号)(五)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处。负责全省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研究拟订行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提高能源效率的政策措施。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能源审计管理办法》(鲁经信资〔2016〕417号)第四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负责工业领域能源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制订能源审计计划。省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公共机构等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能源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各设区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负责本区域内工业领域能源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公共机构等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本领域能源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3.【省直部门文件】《2019年全省能源工作指导意见》(鲁能源办〔2019〕15号)(十)坚持节能优先。开展能源审计。 | 区(县) | 负责本辖区能源行业能源审计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结果。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3 | 承担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 石油天然气管道附近施工前的查询 | 3700002060004 | 公共服务事项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二十五条 从事地下挖掘或者采用定向钻、顶管等方式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当事先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查询作业区域的管道数据资料,并进行现场确认,防止破坏既有管道,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 区(县) | 负责管道附近施工事先查询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查询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查询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查询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1.【法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查处的;(三)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的;(四)接到报告或者举报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4 |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全区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 煤矿工程质量检验 | 3700002070001 | 公共服务事项 | 1.【省直部门文件】《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省能源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鲁编办〔2019〕38号)二、撤销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信息中心事业单位建制,7名事业编制划入省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收回事业编制1名。省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更名为省煤矿工程质量检验中心,为省能源局所属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事业编制由6名调整为13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7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5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职责是,承担煤矿工程质量检验和煤矿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 区(县) | 负责本辖区煤矿工程质量检验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5 | 略 | 价格信息发布 | 3700002004003 | 公共服务事项 | 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二十四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11年12月省政府令第244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网站、报刊、政府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但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 区(县) | 发布本级层面价格信息 | 直接实施责任: 1.公布政府定价信息。 2.发布本辖区内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 | 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6 | 略 | 价格争议调解 | 3700002004004 | 公共服务事项 | 1.【行政法规】《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第十五条:“第(六)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六)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 2.【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二十五)兜住民生底线……“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3.【规范性文件】《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0号)“(二十九)健全价格公共服务机制。……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价格鉴证援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24号)“(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组织建设,负责各类财产损失、经济损失、有偿服务收费及行政征收、征用中涉及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协调调解矛盾纠纷中的有关价格(收费)问题”。 5.【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和<山东省价格鉴证援助办法>的通知》(2010年2月鲁政办发〔2010〕7号)第四条:“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省价格鉴证机构具体承担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辖区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 区(县) | 负责本辖区价格争议调解 |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本辖区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申请行使 |
7 | 负责研究提出全区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 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应用 | 3700002007005 | 公共服务事项 | 1.【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6〕24号)“积极引导生产企业开发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定期编制、发布《重大新产品推广目录》。 2.【省委省政府文件】《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加大对创新产品和服务采购的支持力度,探索开展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试点。 | 区(县) | 负责引导生产企业开发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 |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8 | 按规定权限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重大危险源备案服务 | 3700002007008 | 公共服务事项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区(县) | 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重大危险源备案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申请行使 |
9 | 按规定权限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服务 | 3700002007013 | 公共服务事项 | 1.【国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363-2012)11应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以“以预防为主,防教结合”为原则,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上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部委文件】《关于印发<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导则>的通知》(工信部安〔2010〕493号)“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进行评审。外部评审由省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并报组织评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级民爆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相关责任分级负责,分别与国家、地方相应机构和部门衔接,信息共通、资源共享。” | 区(县)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申请行使 |
10 | 负责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 企业家培训 | 3700002007002 | 公共服务事项 | 1.【省委省政府文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意见>》(鲁办发〔2016〕56号)第6条:“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计划。认真落实《山东省企业家培训规划(2016-2020年)》。用5年左右时间,对全省规模以上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进行一轮高层次、国际化系统培训,着重培养和提高企业家创新发展、决策管理、资本运作、市场开拓和国际竞争能力。” | 区(县) | 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企业家培训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11 | 研究提出全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配套措施并协调落实 | 建立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 3700002007014 | 公共服务事项 | 1.【法律】《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 2005年2月19日)“十四、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 3.【部委文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积极推动服务平台建设 (三)建设原则。服务平台建设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坚持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坚持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坚持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 (四)建设目标。充分发挥现有服务平台的作用,用三年时间,在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和行业建立、充实和完善一批服务平台,满足中小企业发展需求;重点培育一批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公信度高的示范平台。完善政策措施,培育服务品牌,使服务平台的布局更加合理,特色更加突出,功能趋于完善,服务质量及企业满意度稳步提升,对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二、服务平台的基本条件和发展要求 (五)基本条件。服务平台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及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和组织社会资源能力;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收费合理,服务内容、流程、标准、收费和时间能做到“五公开”;服务收入占营业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六)加强能力建设。服务平台要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提高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要不断增加专业服务人员的比例,建立激励机制,优化人才结构,增强服务能力。要适时更新仪器设备和设施,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扩大服务的覆盖面和受益面。要努力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认证,增强服务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七)创新发展模式。服务平台要积极探索建设方式和发展模式,通过与大学、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性服务机构、企业等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集聚优质资源,提升服务水平。专业机构间要加强合作,建立协同服务机制。要通过开放实验室、专业化设备共享与租用等多种形式,满足中小企业发展需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 (八)培育服务品牌。服务平台要增强服务、市场和品牌意识,建立服务质量标准,完善质量保障制度,制定品牌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树立品牌形象。健全信用制度,注重诚信经营,树立良好信誉,不断提高信用等级。培育企业文化,提高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三、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 (九)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小企业发展需要,鼓励服务平台具备多种服务功能: 1.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2.技术创新: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等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 3.质量管理:提供质量检验检测,原材料性能测试,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产品标准。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参与质量评奖活动。 4.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指导企业加强现场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5.创业辅导: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商务计划书编制、创业培训,以及工商登记等政务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服务;为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筹资融资、财税申报、法律援助等辅导服务和创业场地。 6.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帮助企业建立营销网络,应用电子商务,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7.人员培训: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四、服务平台建设的保障措施 (十)编制建设规划。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以及调结构、上水平、转变发展方式的总体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区域产业及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服务平台建设规划,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明确目标和任务,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有关行业协会要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在中小企业聚集区推动建立服务平台,集聚资源,为行业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服务。 (十一)加大政策扶持。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服务平台建设。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要加大对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的支持,吸引和带动社会投资,加快推动服务平台建设。要研究制定示范服务平台评价标准,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著的示范服务平台,实行服务补助和奖励表彰等扶持措施,引导服务平台规范运营,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的现有工作基础,积极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加强沟通、协调与合作,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要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完善管理,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发展。 (十三)加强指导和宣传。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加大指导和服务力度,及时调查了解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情况,发现和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要发挥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服务平台的宣传,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利用服务平台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 区(县) | 培育认定本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12 | 研究提出全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配套措施并协调落实 | 宣传和贯彻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 3700002007016 | 公共服务事项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07年7月通过)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创业辅导工作,为创业人员和中小企业提供产业政策、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指导、技术创新、风险防范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12〕14号)八、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 (二十八)大力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到2015年,支持建立和完善4000个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认定500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支持各省(区、市)统筹建设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调动和优化配置服务资源,增强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重点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行业自律和组织水平。 | 区(县) | 负责本级中小微企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宣贯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13 | 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 带领企业“走出去”开拓市场 | 3700002007017 | 公共服务事项 | 1.【法律】《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通过,2017年9月修订)第四十一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07年7月通过)“第四章、市场开拓。” 3.【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12〕14号)“五、加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的力度。” | 区(县) | 组织本辖区企业“走出去”开拓市场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14 | 研究提出全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配套措施并协调落实 |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 3700002007018 | 公共服务事项 | 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第四条:“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创新需要,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创业基金,扶持创业创新发展。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07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3.【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中小企业创业补助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企〔2014〕2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创业补助创新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鼓励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等方面的资金。” 第十条:“省财政厅根据本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各地中小微企业发展情况、科技创新情况、上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采取因素法方式进行分配,地方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资金支持重点和支持额度。省属公共服务平台、机构和企业按照本办法及相关通知规定组织项目申报。”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下达年度工作通知,做好项目备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市、省直管县相关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按照因素法分配,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根据省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结合本级预算安排,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奖励、代偿补偿、股权投资、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统筹安排使用。” | 区(县) | 组织本级开展中小企业创业辅导,推进创业创新基地建设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15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无线电管理的法规、规定和政策,负责全区无线电管理 | 无线电宣传 | 3700002007020 | 公共服务事项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6年5月通过,2018年7月修订)第七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无线电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依法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和保护无线电电磁环境的意识。” 2.【部委文件】《全国无线电管理宣传纲要2016-2020》(修订版)发布和配套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深入开展以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条款、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的普法宣传,强化频率台站用户依法用频设台意识,增强公众的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意识和守法观念。” | 区(县) | 本辖区内无线电管理知识及法规宣传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行政法规】《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第八十二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6年5月通过,2018年7月修订)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的;(二)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三)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予查处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16 | 向区工委、管委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 统计信息咨询 | 3700002034002 | 公共服务 | 1.【法律】《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9月修订)第二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492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 区(县) | 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流程,主动公示信息公开指南、咨询申请方式、受理时间、受理电话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及时受理、答复咨询申请。 | 1.【法律】《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9月修订)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 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2.【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492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申请行使 |
17 | 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的责任 | 举办“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 | 3700002034003 | 公共服务 | 1.【部委文件】《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九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的通知》(国统办综合字〔2018〕71号)按照惯例,第九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定于2018年9月20日举办。本届开放日活动将以宣传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和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为主要内容,主题为走进四经普。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第九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的通知》(鲁统办字〔2018〕36号)按照国家统计局部署,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决定于2018年9月20日在全省组织开展第九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活动内容以宣传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和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为主,活动主题为走进四经普。 | 区(县) | 举办统计开放日活动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开放日活动方案,规范开放日活动流程,细化服务内容,及时公布开放日活动信息。 2.根据这一主题选择适当地点、方式组织活动,协调政府、媒体、企业、群众代表参加活动,确保服务质量。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申请行使 |
18 | 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的责任 | 统计数据发布 | 3700002034004 | 公共服务 | 1.【法律】《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行政法规】《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5月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二十四条:“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已公布的统计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修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修订后的数据,并就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 3.【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492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二十条第(四)项:“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部委文件】《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数据公开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六条:“常规统计数据公开。常规统计数据是指国家统计局各相关单位经由统计调查或国民经济核算定期生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数据,此类数据依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信息发布日程表》发布,并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涉密统计数据报送、交换和发布的规定》(国统办综合字〔2017〕62号)。首次发布时多为总量数据和部分结构数据,发布后按要求尽可能增加发布结构数据和细项数据。”;第七条:“普查数据公开。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属于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普查结束后应按时向社会发布普查主要结果。依据有关法规要求,在进行脱敏处理和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后,应逐步加大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数据公开力度。重大专项调查数据公开参照执行。”;第八条:“历史数据修订公开。根据有关制度要求,数据生产单位应对已发布主要指标数据进行修订,尤其是在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或开展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后,应相应开展历史数据修订,并及时通过适当渠道发布修订结果,同时做好修订背景和依据等方面信息的说明。”;第十条:“在统计数据公开的同时,应公布相关指标涵义及统计调查方法等信息。特别是在统计调查方法制度调整时,应及时公开调整背景、依据和对数据的影响等信息。”;第十一条:“统计数据公开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官方网站、国家统计局数据发布库、《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经济景气月报》《中国信息报》等统计出版物、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以及依申请公开等。” | 区(县) | 本级统计数据发布 |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经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授权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县级统计数据。 2.本级统计数据通过新闻发布会、官方网站及微博微信客户端、统计年鉴等出版物以及依申请公开,及时联系县级主要媒体做好新闻报道。 3.及时公布与统计数据相关的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 | 1.【法律】《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2.【行政法规】《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5月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二十八条:“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九条:“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包括:(一)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二)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三)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3.【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492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19 | 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 | 相关商务举报投诉服务 | 3700002021009 | 公共服务 | 1.【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厅字〔2019〕44号)第四条:“省商务厅设下列内设机构:(八)市场秩序处。拟订规范流通领域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承担相关商务举报投诉工作。” | 区(县) | 负责本辖区内相关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申请行使 |
20 | 负责监督、管理全区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 | 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 | 3700002021010 | 公共服务 | 1.【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2012年6月4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劳务人员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其他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接受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投诉人反馈。 2.【部委文件】《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办法》(商合发〔2016〕8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各项名词术语的释义如下:(一)涉外劳务纠纷是指在组织劳务人员为境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侵权纠纷以及其他纠纷。(二)投诉举报人是指对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或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的劳务人员及其家属、委托代理人,或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的相关单位或个人。(三)涉诉方是指被投诉举报人投诉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或举报的中国企业以及非法组织外派劳务的个人。(四)受理部门是指第一时间接到投诉举报人投诉或举报的地方各级商务部门和有关对外劳务合作商会;以及第一时间接到投诉举报人举报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五)处置部门是指直接具体负责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的涉诉方国内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 | 区(县) | 负责协调处置本级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指导监督责任: 3.监督指导县(区)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服务程序。 | 1.【部委文件】《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办法》(商合发〔2016〕87号)第二十三条:“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受理部门和处置部门,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将建议地方人民政府对其责任人给予处分。”第四十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申请行使 |
21 | 指导、管理全区外商投资工作 | 外商投诉与调解 | 3700002021011 | 公共服务 | 1.【部委规章】《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五条:“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和地方各级政府具有受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投诉受理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地方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受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转交或督办的投诉事项。投诉被受理后,原则上由投诉事项发生地的当地机构处理解决。投诉受理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该调查情况,反馈信息,予以协调。” | 区(县) | 负责协调本辖区内外商投诉与调解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申请行使 |
22 | 指导和管理散装水泥推广工作 | 开展散装水泥宣传活动 | 3700002021012 | 公共服务 | 1.【部委文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散装水泥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6﹞193号):“为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的要求,大力推进散装水泥绿色产业加快发展,配合“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商务部定于2016年6月11-17日开展2016年全国散装水泥宣传周活动”。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省政府令第219号,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七条第二款:“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散装水泥生产、经营和使用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 区(县) | 负责本辖区内开展散装水泥宣传活动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保守国家秘密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23 | 承担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 信息公开 | 3700002007001 | 公共服务事项 |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 2.【规章】《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0年5月省政府令第225号)第二十六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书面告知:……(十)申请公开项目较多的,受理机关可以按照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加以调整。” 3.【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省委省政府文件】《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5.【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区(县) | 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本辖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维护和更新本级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组织编制本级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4.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5.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依申请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