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长岛综合试验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20-03-02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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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对《长岛综合试验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立法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作出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指示,2017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显而易见,垃圾分类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日益受到国家高度重视,并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推进力度不断加大。

为此,2019年8月,山东省召开全省推进城乡垃圾分类工作座谈会,全面启动16个设区市的垃圾分类试点工作。烟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也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面启动垃圾分类试点,打造垃圾分类“烟台模式”。

长岛综合试验区工委管委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部署,2019年12月11日召开了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会,李俊杰书记指出要强化制度支撑,尽快出台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推动全区垃圾分类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二、出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即总则、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运输、分类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一)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长岛辖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二)关于生活垃圾界定标准的规定

本《管理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三)关于垃圾分类类别的规定

本辖区南北长山生活垃圾以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因海岛特定地域特点,下辖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管理处)根据自身特点参照执行。

(四)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管理机制的规定

1.区工委管委统一领导全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建立综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文明单位、绩效考核等的依据,以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2.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管理处)负责各自辖区具体工作。

3.《管理办法》第六章还确定了其他责任主体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五)关于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是《管理办法》制定中的重难点问题,通过建立完善的责任人制度,能确保生活垃圾分类落实到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和应当履行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管理责任人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六)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四个环节的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包括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四个环节,各环节环环相扣,《管理办法》对每个环节进行了具体规定,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力求增强立法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各环节的有效有序运行。

(七)关于个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得混投生活垃圾。第二十八条对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确定了相应的处罚。第二十六条对个人行使监督权力进行了规定,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八)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处罚,并按照规定设置了最高十万元的罚款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