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指南】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审核服务指南

日期: 2020-03-10 17:16

字号:

一、事项名称

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审核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第二十条:“就业见习补贴。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8号)有关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提供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第二十六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长岛综合试验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长岛乐园大街101号三楼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大厅

    四、办理条件

待毕业生见习期满当月25日后,见习基地向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按规定比例核拨经费。

五、申请材料                                                  

1、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

2、就业见习协议书

3、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登记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

5、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

6、见习人员考勤表

7、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20天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长岛综合试验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5-3213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