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长岛综合试验区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5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现将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公布如下:
一、经依法审核确认,我区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资格的主体为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代号:001)和长岛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号:002)。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各制定主体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未经依法审核确认并公布的部门、机构和组织,不得擅自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长岛综合试验区工委政法委员会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