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惠民政策
一、低保相关政策
1、低保工作的责任主体:
乡镇(街道)是受理责任主体;乡镇(街道)是审核责任主体;区社会事务局是审批责任主体。
2、申请材料:
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填写《诚信申请最 低生活保障承诺书》,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根据需要,填写《低保备案表》;签定《最低生活保障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及赡养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3、低保工作运行流程:
户主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必须全部入户核查)→区社会事务局审批(按比例抽查)→金融机构发放
二、临时救助政策
1、临时救助: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件、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给予救助。
2、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
乡镇(街道)是受理责任主体;乡镇(街道)是审核责任主体;区社会事务局是审批责任主体。
3、申请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的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书面说明,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伤害或残疾鉴定、评定证明,医疗、救治费用单据及获得的保险补偿、责任赔偿和社会救助等相关资料证明,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相关部门责任认定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允许管理机关对其家庭财产和收入等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书面授权书等相关材料。在居住地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未在户籍地享受救助的证明。
4、临时救助工作运行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区社会事务局审批→发放一次性救助金(物)
三、特困人员救助政策
1、低保工作的责任主体:
乡镇(街道)是受理责任主体;乡镇(街道)是审核责任主体;区社会事务局是审批责任主体。
2、申请方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乡镇(街道)以及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3、特困人员救助工作运行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评议→乡镇(街道)调查审核→区社会事务局审批→确定供养方式(特困供养机
构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
以上由区社会事务局负责政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