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岛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县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
项目清单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放管服改革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鲁政字〔2018〕34号),按照《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县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参考目录的通知》(鲁编办〔2018〕101号)要求,县编办、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法制办对县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进行了调整规范,形成了《县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县直部门(单位)保留县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共38项。本通知下发后,县编办负责将《清单》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县机构编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清单》及时调整本部门(单位)有关项目,并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或政务公开栏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等。原《长岛县县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不再保留。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清单》内容设定政务服务的受理条件,对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依照规定应由各部门(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其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政务服务程序,由各部门(单位)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现有或已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今后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改革要求,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严控新设中介服务项目,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长岛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