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庙岛、小黑山开发管理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国法秘协函〔2017〕742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各项措施有效落实,现将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基本要求
本次清理范围是县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清理的重点是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要求不一致的;以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有关规定。
二、强化清理责任
坚持“谁起草、谁梳理”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由其起草单位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或者起草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起草单位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准确把握处理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相抵触的,或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不一致,或与国务院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国务院各项改革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四、及时报送清理结果
本次专项清理请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字〔2017〕6号)的清理结果,对附件1中涉及“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自查是否存在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条款,并于9月14日前将附件2纸质版报送至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清理工作结束后,清理结果将面向社会统一公布。
附件:文件目录
长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