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岛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长环罚[2016] 3 号
当事人姓名 :烟台昱安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370634228001831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长岛县军港西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5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船舶修理喷砂没有防尘设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2016年5月3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 [ 2016] 4号) 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作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佰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代收银行(到银行缴纳罚款前,请到长岛县海滨路406号长岛县环境保护局开具相关票据,联系电话321247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岛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