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34004273655L/2016-03096 成文日期: 2016-06-08
发布机构: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2016年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烟台昱安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日期:201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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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岛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长环罚[2016] 3

当事人姓名 :烟台昱安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370634228001831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长岛县军港西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5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船舶修理喷砂没有防尘设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2016年5月3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 [ 2016] 4号) 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作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佰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代收银行(到银行缴纳罚款前,请到长岛县海滨路406号长岛县环境保护局开具相关票据,联系电话321247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岛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