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岛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长环罚[2016] 6 号
当事人姓名 :长岛县众信水产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1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4年成立,位于北长山乡嵩前村的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手续,属于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和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2016年11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 [ 2016] 7号) 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作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代收银行(到银行缴纳罚款前,请到长岛县海滨路406号长岛县环境保护局开具相关票据,联系电话321247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岛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岛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