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34004273655L/2016-03094 成文日期: 2016-01-27
发布机构: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

【2016年处罚决定书】恒烨热力厂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

日期:20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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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岛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长环罚[2016] 1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长岛县恒烨热力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370634018004668

组织机构代码:77970996-0

地址:长岛县文苑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洪友

我局于2016年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11日在线监控数据显示颗粒物连续超过《山东省锅炉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污染源监控数据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月1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2016 ] 1号) 告知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且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代收银行(到银行缴纳罚款前,请到长岛县海滨路406号长岛县环保局开具相关票据,联系电话321247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岛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