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34004273655L/2006-00217 成文日期: 2006-08-14
发布机构: 烟台市长岛县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关于对不规范公文实行退办制度的通知

日期:2006-08-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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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不规范公文实行退办制度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6〕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局级企事业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公文处理和公文格式的规定,切实提高公文质量,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县政府办公室将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公文实行严格的退办制度。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规范公文,将一律予以退回。

一、文种混用。向县政府请求指示或批准事项而采用“报告”文种,或“报告”中夹带“请求”事项,或请示未一文一事的。

二、多头主送。“请示”同时主送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或抄送下级机关的。

三、报送领导个人。非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而以机关名义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的。

四、越级报送。非因特殊情况,有关部门或基层单位越过主管部门,直接向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报送文件的。

五、转报下级请示。将所属下级的请示通过转报的形式向县政府主报的。

六、格式不规范。上行文未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请示”、“意见”未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未编文号,未加盖公章,公文字迹模糊的。

七、行文理由不充分。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却报送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却报请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的。

八、公文内容空洞,文字表述不准确,缺乏实际指导意义的。

九、需由相关单位会签而未征求会签意见的。

十、以非常设机构(包括临时、协调机构)名义向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有关行文规定的公文。

长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