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6〕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局级企事业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和省、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局级企事业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均应纳入清理范围。
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具体执行的县政府部门负责清理,有多个执行部门的,由主要执行部门负责清理。
县政府部门起草、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负责清理。
清理的重点是:现行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原则
(一)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二)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由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修改或废止,由执行机关按照清理范围报县政府法制办提请县政府决定。
各乡镇、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修改或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三)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处理。
三、清理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是贯彻《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清理工作,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各乡镇、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将初步清理结果于2006年6月底前报县政府法制办。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后,法制办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各乡镇、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各乡镇、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审核结果按文件的制定程序进行修改、废止工作。最终各乡镇、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汇总本乡镇、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清理结果于2006年7月底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清理情况表》(见附件)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清理工作完成后,县政府将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