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岛县安全生产工作述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6〕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局级企事业有关单位:
《长岛县安全生产工作述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长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日
长岛县安全生产工作述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述职的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能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述职人)。
第三条 述职人述职的主要内容是:每年度与县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四条 述职报告应由述职人组织起草并签名。述职报告内容应实事求是,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具体明确,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五条 述职每季度进行一次。述职人要在每季度过后10日内,将述职报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述职人在按以上要求上报述职报告的同时,应认真填写相应的安全生产主要工作事项一览表,与述职报告一并上报。
第六条 述职人的述职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日常考核内容,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述职是否及时、述职报告的质量进行考核,计入本单位日常考核成绩中。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