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2-04-2009-103049
主动公开
发改局物价所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四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2009-10-29

一、立案

受理举报或从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

二、调查

两人以上主动出示执法证件,通过询问、检查等方式收集证据。询问应制作笔录。

三、审查

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查批准。

四、告知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陈述和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还需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听证权利

五、处理

综合复核、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数额较大的罚款,由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六、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执行

追踪督办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局领导报告。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连同其他执法文书一并归档备案。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岛县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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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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