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局级企事业各单位,中央、省、市属驻岛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确保其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低保标准
根据我县当前物价水平和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实际需求,确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将城镇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260元调整为315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1300元调整为1420元,同时取消城乡低保临时性补贴。
二、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改善条件、促进公开”为目标,以动态管理为主线,严格执行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正把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要认真做好城乡低保与就业再就业的合理衔接,县人事劳动、民政、街道办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城镇低保对象纳入岗前培训与优先推荐范围,县直各帮扶部门、单位要把低保对象就业与再就业作为帮扶工作重点,各乡镇、村要把林业、卫生、社会治安等公共岗位优先安排给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通过不断完善促进低保对象就业的办法和措施,千方百计提高城乡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
三、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面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是县委、县政府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调增城乡低保标准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认真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精心做好资金测算和筹措工作,切实保证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根据需要不断增加城乡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投入,并建立城乡低保资金预算自然增长机制,使低保对象更好地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长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