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02-2008-100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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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关于印发长岛县2008年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政发〔2008〕24号
2008-12-23

关于印发长岛县2008年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政发〔2008〕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局级企事业有关单位:

现将《长岛县2008年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岛县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八日

长岛县2008年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工作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2008年度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工作,健全完善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根据《长岛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年度投保任务目标

2008年,全县村级投保面要达到100%,投保总额要达到600万元以上,投保人数要达到5200人以上。

二、农保基金筹集方式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适当补贴”的原则筹集。各乡镇要敦促村级积极筹措资金,对投保人员给予集体补助。同时,县政府今年也将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人员予以补贴。

三、政府补贴办法

1、补贴范围:常住户口在我县20-59周岁的农村居民,当年所缴保费达到最低缴费标准、本人享受集体补助且村级人均年补助额达到30元以上的;常住户口在我县20-59周岁的城镇居民,当年所缴保费达到最低缴费标准的。

2、年补贴标准:20-29周岁补贴10元;30-39周岁补贴20元;40-44周岁补贴40元;45-49周岁补贴60元; 50-54周岁补贴70元;55周岁补贴100元;56周岁补贴200元;57周岁补贴300元;58周岁补贴400元;59周岁补贴500元。

投保人员年缴费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选择享受1500元的一次性政府补贴,也可选择按本年龄段对应补贴标准享受政府补贴。

3、资金拨付方式:县农保经办机构于11月初将当年投保人员名单和补贴标准报送县财政部门,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政府补贴资金一次拨付到县农保经办机构基金账户。

四、土地出让(海区出租)村居民的养老保险问题

根据国办发〔200629号、劳社部发〔200714号、鲁政办发〔200699号的文件要求,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将养老保险资金安排做为征用土地的前置措施和必备程序,否则不予办理征地手续。各乡镇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海区出租)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今后,凡出让土地(出租海区)的,要将土地出让(海区出租)收益优先用于解决居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对此前已将土地出让(海区出租)的,要做好与政策规定的衔接工作。

五、有关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确保新型农保办法的贯彻落实。今年,是我县实施新型农保办法的第一年,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新型农保的重大意义,使广大群众真正认识到新型农保是党和政府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是有效解决渔村群众“老有所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要提高渔村群众的投保自觉性,确保这项惠及广大渔村群众的“民心工程”真正落到实处。

2、强化考核,确保全面完成年度投保工作任务。市、县两级已将农保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各乡镇也要把农村养老保险投保率和集体补助投入额等指标列入对村级的考核,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开展好投保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年度投保任务。

3、农村投保人员今年享受的政府补贴,由各村在明年开展投保时一并记入个人缴费手册。

4、各乡镇、村对投保人员的补助办法,可参照政府补贴办法执行。村级补助办法须经乡镇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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