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
(一)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各级政府要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检验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的一个重要标准,贯穿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全过程,摆上与社会经济发展同等重要位置,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指标考核体系,与经济发展工作同步规划、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真正做到安全与发展的统一、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安全与社会和谐的统一,努力实现我县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部门是落实监管主体责任的具体实施单位。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乡镇、本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县级主要负责与乡镇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有资产、行政以及党团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由所在乡镇进行监督管理。各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动研究制定本部门管理领域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政策和安全准入条件,并将本部门管理领域和行业内的所有企业单位纳入安全管理范围,不留监管空档和死角。具体责任分工为:
1、渔业生产: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县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具体负责捕捞船只、养殖船只、休闲渔业船只、渔业运输船只及海上游钓船只的安全监督;负责育保苗场及渔港安全监管;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设施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
2、海上运输:县交通局(港航局)、海事处负责全县海上交通的安全监管,具体负责客船、客滚船、登陆艇、摩托艇、海上旅游客运船舶、采沙船舶的安全监管;负责港航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安全整治工作。
3、山林防火: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全县山林防火安全综合监管;
4、道路交通:县公安局负责全县道路交通的安全监管;县交通局负责全县乡镇道路事故多发路段隐患的整治工作;县公路局负责县内省道公路事故多发路段隐患整治工作;县农水局负责全县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整治工作。
5、公众聚集场所:县公安局负责全县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
6、危险化学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管,具体负责加油站、氧气、乙炔安全监管;县建设局负责全县民用燃气和工业燃气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危化品设备管道安全监管;县工商局负责对危化品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7、烟花爆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销售企业的安全监管;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燃放、运输等公共安全管理,打击非法运输、买卖、储存、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县工商局负责对烟花爆竹进入市场经营活动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8、民爆器材:县经贸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的安全管理。县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9、建筑施工:县建设局负责全县建筑行业安全监管;
10、用电安全:县经贸局和供电公司负责全县生产生活用电安全
11、旅游景区:县旅游局负责全县旅游景区的安全监管;
12、矿产资源: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的安全监管和地质自然灾害的预防、监控管理;
13、锅容管特: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县锅容管特的安全监管;
14、学校、幼儿园: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全县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安全监管;
15、文化娱乐场所:县文化局负责全县文化娱乐场所、网吧的安全监管;
16、食品卫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局负责食品卫生安全监管;
17、中央、省、市属驻岛单位负责本行业、本单位和所属企业的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
18、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
(四)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和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所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抢险预案,并定期进行模拟演练,提高企业和职工的抢险自救能力。要全面实行安全助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能力。重点企业要实行安全绩效工资制,坚持每月考核兑现,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规程和措施的落实。
三、严格市场准入,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五)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非煤矿山、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取得行政许可的企业,进一步落实监管措施,凡是发现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暂扣或收回许可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
(六)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的,一律不得立项,县发改、工商、国土、建设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规划部门在编制总体规划时,要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经营。新建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否则一律不予批准。采石场全部停止开采,并退出市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要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确保安全”的原则,合理布点,严格审批。
(七)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要参照上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社会具有专业特长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同时可根据情况邀请安监、建设、规划、消防和卫生等有关部门参加。对新建或投资较大、危险程度较高的项目要将审查和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未经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或备案的,不得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县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四、强化措施,抓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管
(八)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安全生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要制订专项整治方案,突出重点,认真实施。要突出抓好水上交通、渔业生产、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山林防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或行业的监管。
(九)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实行重大危险源申报、评估、登记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按危险程度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重大危险源运行管理档案,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管。
(十)加强对重大公共活动的安全管理。举办单位在制定活动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活动举行前,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活动场所、活动设施设备、人员容量,消防和用电等关健环节进行安全评估,以确保安全。主办单位要安排专门人员,搞好活动的安全管理;批准部门要加强对活动的安全监管;县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搞好监控和监管,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五、着眼长远,建立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县、乡(镇)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乡镇全部成立安监中队和渔政渔监站,配备2至3名专职安监人员,各村配备1至2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安全管理相适应的安全协管员。
(十二)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安全监管和执法监察力度。坚持“专家查隐患、政府抓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整改”的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管机制,建立专家队伍,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教育培训、技术咨询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深化“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自主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专群结合工作机制,把安全防范触角延伸到乡镇、街道和渔村。
(十三)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机制。坚持实行每年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度,各乡镇、安全生产重点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季度述职制度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安全生产实行定量控制和目标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四)健全安全生产投入机制。拓宽安全生产投入渠道,形成政府、企业及全社会多元化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落实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制定和完善金融、保险、税收等有利于安全生产的优惠政策,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信息、法律、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等支撑体系建设和应由政府统筹的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及表彰奖励等。
(十五)建立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指挥体系。要依托整合社会应急救援资源,采用政府扶持、企业管理、有偿服务的方式,建立起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政府处置重特大事故的能力。
(十六)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未经批准、未取得许可证或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运输的,要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未经安全生产审查、擅自审批许可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七)乡镇和行业年内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超过控制目标或安全生产考核低于80分的,列入“一票否决”范围。
六、加强培训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十八)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加培训,提升企业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的安全管理理念和安全技术方法,使之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十九)坚持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企业要建立三级(公司、车间、班组)全员培训体系,建立培训档案,把保障人身安全作为重点培训内容,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建筑施工和渔业生产等高危企业,新招收的工人包括农民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七、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切实抓好事故隐患整改
(二十)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发生事故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并做好事故续报工作。对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处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建立事故处理情况反馈制度,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实行“回访制”和“领导干部谈话制”。 (二十一)按照“预防第一,关口前移”的要求,把“四不放过”原则前移到事故隐患的检查整改工作中。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视同于事故,对不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及时查处和制止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部门和单位,也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