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企业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的,由当事人向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报《长岛县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属用工致残及职业病的同时报送工伤认定书、相关病历材料。
(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受理。
对企业职工报送的材料不全或情况不明,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安排进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三)、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工伤伤残鉴定的日常工作。劳动鉴定委员会选聘具有高级卫生技术职称的医务人员组成技术鉴定小组,负责医务技术鉴定工作。自收到工伤伤残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进行工伤伤残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
(四)、送达。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作出鉴定结论后应书面通知被鉴定人、被鉴定人所在单位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重新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
(六)、归档。工伤伤残鉴定结束后,将有关资料进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