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定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二)、提出审查意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